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不同的诉的要素理论和诉讼标的理论出发,诉之合并有不同的归类方法和类型.诉之合并的传统归类建立在旧实体法说上,但在旧实体法说饱受怀疑的情况下,其正确性也失去依据.文章依据诉的要素“新二元论”以及诉讼标的的“二分肢说”对诉之合并的传统形态进行剖析进而得出其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2.
民事合同效力先决案件的圆满解决需要探求其特定的诉讼形态。合同效力作为实体性先决问题具有“偏本土性”,其在我国民事程序中有着独特的角色承担。合同效力先决案件的传统处置,是根据合同效力之程序角色对应采取不同方式。当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肆意扩张与诉之合并形态的疏漏,是传统处置模式积弊丛生的主要根源。对此,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拉回至“诉讼标的—既判力”的认同之下,在对合同效力作“诉讼标的化”改造的同时,进一步根据实体法权利体系明确完整的诉之合并形态,是一条较为可取的模式重构之路。由此呈现的合同效力先决案件之合理诉讼形态,即是一个确认之诉与两个真正的预备合并之诉的搭配组合。这一诉讼形态本质上乃诉的合并制度的功能发挥,是对现有诉讼制度的“挖潜”。  相似文献   

3.
请求权竞合时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性理论之一,它具有两项根本性的价值:第一,确定法院审理的范围和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的对象、领域;第二,为既判力的产生确定范围.要充分实现这两项价值就必须明确界定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并妥当地化解实体请求权的竞合给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界定所带来的危机,而这恰恰也是诉讼法学界有关诉讼标的理论的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性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以实体请求权的本质和民事诉讼的目的为出发点,将诉讼标的界定为特定自然事实主张之上的诉的声明的全部内容,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的核心性识别标准,必要时辅以原告之自然事实主张.  相似文献   

4.
基于对合一确定的不同把握,大陆法系诉讼理论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有所不同,但总体呈现出由扩张到限制的发展方向,其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发展历程和制度构成值得借鉴。我国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引入与连带债务诉讼密切相关,导致这一制度呈现扩张适用的现象,有违实体法和诉讼法原理。宜将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确定为普通共同诉讼,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既判力扩张的基础上,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理论体系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5.
诉不同于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诉讼行为或手段。请求是诉的本质。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诉,都包含两个必备的因素: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由于诉的标的直接体现当事人诉讼目的和案件性质,因而是使诉明确化、特定化的重要标志。国外关于诉的标的理论大致有三大流派: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新实体法理论,他们各有所长,又各有缺陷。由于把诉的标的放在诉的要素中统一考察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习惯,那么关于诉的标的理论,也应放到整个诉的理论之中去研究  相似文献   

6.
诉讼标的理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它决定了法院和双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对象、诉讼标的的单复数、诉的变更与合并以及既判力的遮断范围.大陆法系的各国学者围绕诉讼标的这一概念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与研究,主要分为: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和新实体法学说.这三个学说各有利弊,至今在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达成一致认为.  相似文献   

7.
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连带责任的本质在于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性的请求权,从而加大债务人的责任,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实体上的规定如何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理论上对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存在不同意见,焦点集中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上.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连带责任的性质、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连带责任的效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必作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也无须在共同诉讼中采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类型,而应当立足于现实需要,立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充分反映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使过程.  相似文献   

8.
“夫妻共同债务”与 “连带债务”在债务发生原因和债务履行上存在差别,对其进行诉讼时,诉讼形式应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债权人仅起诉名义举债人一方时,可能构成诉讼被告不适格。借鉴德日诉讼要件理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职权调查”,但所采用的诉讼资料应遵循“辩论主义”。在此基础之上,应明确法院的释明权适用情形,即通过对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释明来改变诉的不合法状态。若因法院在此审判阶段释明权适用不到位,而最终不合法的诉获得了无法顺利执行的实体判决,债权人想要获得圆满救济仅能依靠再审。  相似文献   

9.
共同被告地域管辖从性质上说兼有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将其列入特殊地域管辖比列入一般地域管辖更适宜.应优先适用共同诉讼的共同管辖法院;若无共同管辖法院,才可适用被告住所在法院.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应遵守管辖恒定原则.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也应适用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管辖协议、仲裁协议不约束共同被告地域管辖.  相似文献   

10.
为了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实体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均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实体法学者主要沿着请求权竞合理论的途径来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先后提出了法规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请求权双重构造说、全规范统合说等观点,诉讼法学者则主要沿着诉讼标的理论的途径来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先后提出了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生活利益说、法律地位说和事实说等新诉讼标的理论,由于上述观点或理论本身存在的某些弊端或缺陷,其均难以彻底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而由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特殊的程序构造,其能够成为缓解或避免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从“应当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在规范层面减轻了法院的释明负担,转以法律争点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法律争点审理程序需要与法律观点释明相配合,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充实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多元目标。于法律争点审理中,法院应实质性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适时开示心证,防止法律面的突袭性裁判;应放宽诉之变更的条件及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12.
民事案件名称由当事人和案由两个要素组成,但民事案由仅具实体属性,缺乏诉讼标的的程序属性表达,导致民事诉讼中部分诉求、诉之合并、共通诉讼等程序信息无法在案件名称中表达。在现有案件查询制度基础上,程序信息表达的缺失导致判决主文无法由法院职权援引,重复诉讼和矛盾裁判时有发生。为此,有必要改变民事案由的属性定位,将程序信息纳入民事案由中,建立既判力职权援引规则。立案伊始,法官应依职权利用案件名称查询案件,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相似文献   

13.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利益期待的集中体现,诉讼请求构成受诉法院审判的直接对象。与此同时,诉讼请求又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但诉讼标的指涉的案件实体范畴要比诉讼请求更大,涵盖了事实争点、法律关系、诉讼理由等。它以诉讼请求作为首要的识别指引并预设着法院的审判范围。由于法院主导着纠纷事实的法律适用,当事人不负担提出“适法评价”诉讼请求之义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描绘”的事实背景及其诉讼目的范围内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法律评价完整、适当的诉讼请求,以便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法院释明失范时应当设置一定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4.
从案由制定时的确立标准以及它在实务中的运用看,案由与民事诉讼标的存在着若干关联。通过对案由意义的检讨,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案由并不等同于诉讼标的,也就无法具备类似于诉讼标的之功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案由确定的标准——法律关系的认知发生了偏差。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关系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这种分类法在不同的诉的形态中有划分审理的对象——诉讼标的之作用。诉讼标的可以用于确定是否重复起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故有必要以诉讼标的理论为依据,调整案由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共有物分割诉讼为形成诉讼,但分割判决兼具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性质;其本质为非讼事件而被称作形式上形成之诉,但又具有诉讼化审理的特征。该事件性质上的特殊性必然会引起审理程序规则上的诸多特殊之处。共有物分割诉讼中,若共有人就同一共有物分别起诉分割,前后两诉诉讼标的同一,构成重复起诉。诉不动产合并分割时,可认为其标的及防御方法有牵连之处,诉讼标的不同,法院对于被告的反诉应实质审理。共有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诉讼上和解应具有裁判分割的形成力与执行力。分割诉讼中系争共有物价值非属要件事实,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裁判分割方法,亦不应完全排除举证责任之适用余地。通说认为原告对于法院所定分割方法不服时仍可对之提起上诉,即采实质不服说,故所谓原告分割方法的声明对法院全无拘束性这一观点并非绝对。分割共有物诉讼无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基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与分割方法的牵连性,共有人的上诉效力应及于诉讼判决之全部。即使被告仅对一审准予分割及所定分割方法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可对协同办理分割登记及交付分得物部分调查裁判。  相似文献   

16.
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人的当事人适格的理论依据为"诉的利益"理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是具有独特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多数债权人分别起诉时,后诉不应禁止,但应合并审理和裁判;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作适当限制,以平衡他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法较为粗疏,对当事人转移涉诉标的没有单独的程序规定。从学理上及域外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以诉讼承继主义为基础处理涉诉标的转移有现实的意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诉讼承继的适用范围,处理好与诉讼第三人制度、保全制度的关系。在民诉法中也应当明确增加处理涉诉标的转移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就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已有丰富的适用实践。通过对其适用的典型案例所反映出的颇具争议的问题,如适用价值、被告地位不安定、诉讼系属及当事人诉讼地位等问题进行充分理论检视后,可发现,相关理论已能较好地消解学界对被告地位不安定等问题的疑虑,虽然在复杂上诉审情形下被告诉讼地位及其裁判问题还有较大争议,但这并不足以否认该制度设立趣旨。这些实践经验总结及理论争鸣,为我国大陆地区将来构建主观预备合并诉讼提供了有益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19.
对于诉的主观预备合并理论,学界存在不同看法。本文通过对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性质、要件以及这一诉讼类型在实践中所遭遇问题的阐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考察了这一制度在国外的最新发展动向。本文认为,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我国诉讼法上的确立有其现实意义,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理论和立法认为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为全体权利人或义务人 ,当有人未参加诉讼时 ,法官会基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追加当事人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处分权原则 ,而且与既判力理论和程序价值论相违背。因此 ,作者主张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 ,将全体权利人或全体义务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才为适格的情形限定在最有必要的案件中 ,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