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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些媒体报道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变更包括劳动者刘某所在职位等19个工作岗位,由以前的标准工时制变为不定时工时制。劳动部门批准了其申请。刘某等人本以为能够获得客观的加班工资,却因为工时制的变更而变得一分都没有。故刘某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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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等31人因为加班费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期间,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交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份《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对用人单位12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准许。起诉人刘某等31人均为上述1 2个岗位中的员工,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实行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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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简称工时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制度。我国目前施行的工时制是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公示,方可对劳动者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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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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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自实施以来,申请特殊工时许可的企业数量逐年增长,但仍面临企业规范工时制度的主动性不足、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实施方面法律依据缺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加快立法进程,消除审批程序上的盲点;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规范审批标准;加大对实施特殊工时制企业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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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签订数月后,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企业未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协调变更。杨某工作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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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加班现象热议的背后透露出更为深刻的理论问题。这种超长工时制一方面不仅透支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无益于用人单位效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严重违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更是赤裸裸地违背良善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对整个社会可持续性劳动再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未来生产能力的无限制消耗,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与个人发展权利。而人权保障和和谐社会的要求决定了我们需要从价值观念引导、社会治理等多方面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权利,及时扼制各类违法、无序的加班行为。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因为劳动幸福是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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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996工作制”的反思不应当局限于公法的救济,更应当完善工时基准在私法层面的效力内容。在“996工作制”中对超时加班的合意,仅加班时间超出最高加班时数的合意部分无效。对于无效部分,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但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因超时加班产生的侵权责任以及工伤赔偿。但劳动者权利不应当无止境地扩大,劳动者不得主张被迫辞职。出于基本给付原则,劳动者提供超时劳动,理应获得相应报酬,双方可以约定包薪制工资,包薪制工资本身并没有违反劳动基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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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历经数百余年的演进过程,从超越人体极限的十几个小时至现代社会适度工作时间的实现,各种权利思想扮演了重要角色。伴随启蒙运动中普遍性权利的觉醒,部分人权思想如平等、自由为后来工时制度演变起到了启蒙作用,启蒙运动后社会权的进一步发展则使劳动者实现了向社会人地位的转变。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劳动时间的价值凸显并且劳动时间不断被延长,伴随着劳动者地位的改善及工人阶级权利意识的觉醒,工人发起缩短工时的罢工运动并成为工时制度演变的直接推动力。适度性是工时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伴随着各方的博弈,工时演变的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各方的适度性,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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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先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时,劳动者才能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行使解除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并未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陈某可以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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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聊城某机械公司职工耿某2002年于12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因医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于去年5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耿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论裁定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9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耿某和某机械公司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12月17日仲裁委和耿某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后,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为由,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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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日,外来打工人员刘某在餐厅洗菜时突发疾病晕倒,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用人单位多方查找并登报寻亲都未能找到其亲属,后经公安机关协助于2006年10月17日才与刘某之子小刘取得联系。小刘随即认领了父亲的遗物及骨灰。刘某的直系亲属在与用人单位处理善后事宜中,因刘某是否属因工死亡发生争执。2006年11月4日小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小刘的父亲死于2005年4月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2006年11月4日,已长达1年零7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小刘的申请已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故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