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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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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离WTO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尚有相当的距离。从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即人权保障着眼,行政诉讼需提供具有完整性和实效性的权利救济制度;从行政诉讼的手段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发,其转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合法性”的丰富蕴涵。WTO规则在国内的实施,迫使我们建立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建立两种可行的审查机制:一是推行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确立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二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负责审查违宪或违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审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当前,《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行政协议的审查规则没有体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协议争议的制度优势,也难以体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协议纠纷上的合理分工。相比一般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以及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行政协议的复议审查应当根据“协议性”内容以及行政复议的治理优势作出特殊安排。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合约性审查以及实质性审查的标准;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程序要强化程序的参与性和合意性,灵活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构造应包括行政协议效力审查规则与行政协议行为审查规则;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决定应优先适用以变更决定和履职决定为主的复议决定体系。  相似文献   

3.
通过司法审查以规制行政裁量是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刊载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与《司法公报》上的426件行政法院判决书显示,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被诉的行政裁量行为在形式合法性与内容合理性上均加以审查。形式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权的行使有没有违反行政法基本原理等方面。内容合理性审查则突破了1932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对行政行为只允许合法性审查的约束,借助中国传统司法“济情法之平”理念,对部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判决变更。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推动当时的行政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但国民政府未能及时修订法律,将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问题确定下来,从而降低了司法审判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4.
论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适鉴于各类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涉及到而且又存有难以回答的问题。因此,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理由有:(一)符合严肃执法的要求;(二)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三)符合司法便民的原则;(四)符合能动执法的需要;(五)符合司法效益的追求;(六)符合证据理论的趋向。其审查原则应为:(一)适度审查原则;(二)证据审查原则;(三)慎重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5.
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原则以及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分析了各种不足产生的原因,对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范、发展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请求;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7.
不同于常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需在实定法的立法意图推断和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中寻求合法性源流。在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的实体性问题上,应当拓展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应急管理规范的适用地位、规定复合型和多元化的证明责任及标准。在程序性问题上,应当明确行政应急行为的管辖法院和诉讼各方主体资格、构建公私利益兼顾的诉讼时间和时效、扩展"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从而在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应急过程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船舶登记的行为性质辨析,是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的前提.虽然存在"类型区分说"、"行政确认说"、"私法行为说"、"准行政行为说"、"公私法双重属性说"等观点,但基于概念的厘清以及行政规制的需求,应认定船舶登记行为是行政登记的类型之一,本质上是一种独立、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船舶登记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管窥船舶登记的司法审查现状与问题,主要聚焦在审查模式的选择困境、超过起诉期限的判断标准不清、原告资格的认定缺乏判断规范、司法的天平基本偏向船舶登记机构等方面.基于司法的指引功能,未来法治化完善路径包括确立审慎合理的船舶登记审查模式,严格规范船舶登记行为,建立标准化的起诉期限与原告资格判断框架以及丰富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9.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实施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需要对其加强监督制约。司法审查固有的公正性与正义性,较之其他监督有更多的优势,而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目前仅停留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上,在“直接审查”上却是缺位的。从国外相关经验来看,司法审查更应重点放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审查”上。应借鉴这一经验,从管辖法院及审查范围、具体诉讼程序及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角度来完善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0.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或不能司法审查的做法存在着和行政诉讼目的抵触、与行政复议法脱节以及与我国应承担的WTO协议国际义务不相适应、与世界上法治先进国家做法差别较大等问题,并且具体行政行为当中“零售性违法”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而抽象行政行为当中的“批发性违法”问题却无从进行司法救济也不符人类基本理性。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法治与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兑现我国国际义务、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与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强度在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在审查的范围、深度和目的方面均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强度的具体规定,目前存在对行政管理行为的过度审查、对行政裁决行为局限于形式审查,以及缺乏对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的科学审查标准等问题。因此,应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和尊重行政权威等原则的指引下,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构建同类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则,即对行政管理行为实行谨慎形式审查、对行政裁决实行深入严格的实质审查和对新类型案件确保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标准,以有效发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对依法行政的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   

12.
禁区还是误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内地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迄今,围绕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讨论从未平息。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禁区”,也一直为官方或通说所肯定。抽象行政行为之所以成了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禁区,那是由于人们的误解;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现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未来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突破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禁区。  相似文献   

13.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则仅限于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合理性审查应成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标准。合理性标准是行政行为的最高标准。行政裁量仅是合理性标准控制的焦点。  相似文献   

14.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主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导致司法权介入政府的政策制定。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并非意味着法院不对其进行审查,法院仍然可以在诉讼中附带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是法院司法权完整的体现,也是公正裁决案件的必然要求。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可以完善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只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17.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体系的构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泛滥的状况,其审查体系的不完善,公民的权利往往其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现状,通过审视我国当前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应建立行政与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探讨了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全面设想构建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体系。  相似文献   

18.
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存在着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的潜在可能性,都可能会受到新证据的挑战.行政诉讼作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手段,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有的证据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所出现的新证据进行审查.行政相对人持有新证据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在行政诉讼中应严格限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新证据.  相似文献   

19.
纪律处分原本属于高校内部日常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对于学位授予纠纷中的纪律处分,人民法院无法完全避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有的案件径自对纪律处分进行了事实上的审查;有的案件则借“证据”的名义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审查。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保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是否与学位授予不当联结;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穷尽了校内外申诉程序。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难以回避的疑难问题包括:纪律处分本身的可诉性;被忽略的权利救济时效。  相似文献   

20.
主持人语     
纪律处分原本属于高校内部日常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对于学位授予纠纷中的纪律处分,人民法院无法完全避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有的案件径自对纪律处分进行了事实上的审查;有的案件则借“证据”的名义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审查。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保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是否与学位授予不当联结;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穷尽了校内外申诉程序。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难以回避的疑难问题包括:纪律处分本身的可诉性;被忽略的权利救济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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