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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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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民法科学开宗明义的问题,就是民法调整的对象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凋整的对象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在民法科学中、当前民法立法中和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根本问题。把这个问题努力探讨清楚,是非常必要的。正因为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的根本问题,所以,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也就很多。在我国民法学术界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但是,有人却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主张。这后一种主张,是值得探讨和商榷的。我国正在草拟中的民法如果这样规定:民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经济组织之间、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公民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精确的、完整的,是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因而也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2.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民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不同,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基本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中有许多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用以制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层面的原则;一是,调整证券市场平等主体之间证券财产关系的民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二是,调整证券市场非平等主体之间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的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后者即为本文所论述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具体包括:公开、公正、适应、高效和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有机结合以及分业经营与分数不清监管等六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人身关系是与人类同时伴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对人身权的确认和保护是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其重要性无庸赘述。因此,调整人身关系就成为民法、婚姻家庭法、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在人身权法律规范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这早已是人们不争的事实。然而,传统民法关于人身权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长期以来一直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传统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进行重新思考和评价。只要翻开法制史就不难看出,调整人身关系的…  相似文献   

5.
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6.
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可以在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视角下进行。提出了我国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应当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管理关系、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关系、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关系、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关系等内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应当归纳为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律制度。分析了工程建设法即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建设法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证券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研究证券法,探讨证券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进而认识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必须探索证券法的内在规律。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经济关系既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关系,也不同于市场管理与组织关系,更有别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所形成的简单民事关系,而具有自己的特性。证券法与公司法、商法、民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按照划分法律部门的一般标准,证券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8.
信用失常的法律原因,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在于失信的法律成本偏低和法定信用权缺位,法律无法通过改变经济人成本—收益结构来引导经济人遵循法律;从法律部门的角度思考,在于民法、行政法对失信这一社会关系调整的不足和无能。因而,信用制度的重建不仅要求民法产权制度的创新和信用权的法定化,而且需要经济法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9.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却承认公有的民法调整并保护民法存在的私有基础。民法是以私有为基础和条件的法。私有是民法之本,民法是私有之法。私有是民法构造的社会经济基础,没有私有就没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没有民法和民法的精神。制定和完善一个国家的民法体系,提高人的社会地位,必须以发展私有关系为根本,而人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又必然成为促进私有关系发展的社会内在动力。任何一种社会体制,都不能割裂人与私有之间的关系。私有作为一种正义的规则,必然决定一个人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格特征。民法与私有的本质联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结构。  相似文献   

10.
对4大洲、19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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