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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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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实施,但是野蛮强拆和暴力抗法事件还是不断出现,在房屋征收行为中,政府、被征收人的利益始终是双方在征收中矛盾的焦点。在这场利益博弈中,谁获得的利益最大,谁又是利益的最终的受害者呢?本文试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方面分析,在各种利益博弈的作用下,新的《条例》和司法权的介入方式能否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2.
规范拆迁 保障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19日,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实施。《条例》的出台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能更全面与深入地了解和适用《条例》,本刊特开设专栏"学术关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并邀请了中国法学界著名的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姜明安教授、薛刚凌教授、王锡锌教授和王克稳教授从不同层面对《条例》进行了多角度解读。  相似文献   

3.
殷泓 《21世纪》2013,(4):51-52
拆迁的话题总是引人关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迄今已两年多。征收补偿条例理顺了与拆迁有关的法律关系,然而,补偿协议的性质在实践中却引发了争议。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  相似文献   

4.
随着现阶段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各地因拆迁行为引发的争议越来越激烈。为了更好地协调城市发展与私人权益的关系,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收条例》,下同)。与先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征收条例》无论在立法的价值目标、具体的实施机制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以《征收条例》和相关立法作为制度框架,构建并逐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维权机制,有助于使得包括《征收条例》在内的上述立法得以贯彻实现,从而使得利益博弈在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轨道上进行。  相似文献   

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补偿的实体方面,仍有待完善之处。在补偿原则上,不应当采公平补偿原则而宜采完全补偿原则。在补偿范围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预期利益、无形损失的规定有待商榷。在补偿标准上,当权属证书中标明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是立法理念和设计模式的转变。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补偿依据的偏差以及救济程序的瑕疵,发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然的价值功能仍有不少完善空间。可依正当性原则,在公共利益实质性判断标准的明确、补偿依据从以“建筑物”为中心到以“权益”为本位的转变、被拆迁人权利保护与救济程序的完善等方面进一步提升。  相似文献   

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了实质性进步,其表现为政府的立法理念明显转变,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征收及补偿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但是,该条例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包括补偿款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如何保障司法裁决的公正性等,这些问题需该立法日后逐步来完善。  相似文献   

8.
1月21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相似文献   

9.
基于房屋与国有土地的密切关联,房屋征收必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重新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房屋所有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宪法》、《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因此,房屋被征收时,房屋所有人有权获得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正、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10.
房屋拆迁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是我国城镇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点之一。通过对司法判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法院判决多数认为原告诉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于法无据,抑或认为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已随房屋评估作价。房屋拆迁的重点在于“地”,若仅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而忽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疑会引发诸多诉讼,乃至于阻碍城镇化进程。因此,在渐进式改革的背景之下,可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试点,同时应当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将合理补偿原则作为补偿的基本原则,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套独立于房屋拆迁补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体系。  相似文献   

11.
拆违与拆迁并举的模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势将更加普遍采用。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违法建筑的拆除属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征收拆迁中的补偿则为民事法律关系。《条例》所指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应界定为经过“调查、认定与处理”后,仍必须适用“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拆迁补偿只在违法建筑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方能以排除妨害的形式要求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相似文献   

12.
论述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政府职能、《物权法》、《行政法》等众多领域,如何真正落实好这项工作,需要认清相关立法和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提倡政府部门加大对被征收者的提供合理的保护和补偿,出台适合本地征收实际状况的政策,对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做好协调工作,妥善解决矛盾,从而使得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活动能顺利进行,最终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主持人话语:由我国国有与集体所有的双重土地所有权制度所决定,我国的不动产征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二是集体土地(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征收。随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布实施,国有  相似文献   

16.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房屋产权调换的法律关系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向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过渡。同时,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持续性,使得当前房屋产权调换法律关系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局面。明晰当前房屋产权调换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多元化权利属性,不仅有益于保障平等民事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进而发挥房屋产权调换制度的应有价值。基于房屋产权调换中存在的协议主体不明确、权利内容不稳定、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困境,可从注重法律关系主体的稳定性、落实行政主体监督职责以及发挥物权期待权的制度价值等角度实现房屋产权调换中合法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房屋拆迁实质是对被拆迁户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征收决定何时生效即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事关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安置补偿是拆迁的前置工作,在未完成安置补偿前,拆迁许可证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适当的安置补偿是拆迁许可证的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8.
中国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使得房屋征收形成了特有的二元制结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在实践中以《物权法》《土管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文章通过对2011-201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180件二审行政案件的案由、特点、裁判理由和结果进行分析,归纳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中存在的不足,指出行政机关征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治化建构中立法完善、规范执法、强化司法的路径和重点。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与关系一直是一个令人纠结的话题。国务院1991年制定、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使用的是房屋拆迁①,宪法使用的是私有财产征收②,《城市房地产  相似文献   

20.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对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进行补偿为基本条件,《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是征地补偿立法的宪法依据。我国法律关于征地补偿义务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实践中通常以用地单位为征地补偿义务主体,这是对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扭曲,也是对国家行使征收权后农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与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法律逻辑加以模糊处理的结果。征收补偿由征收权的行使引起,是因征收权的实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所产生的一种债的关系,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来看,国家和被征收人是当事人,其中行使征地权的国家是补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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