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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代土地人体上可分成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明史·食货志》说:“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皂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产兼)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官田入各级政府土地赋役册籍的主要是庄田,屯田等等之外的一般没官、入官田地。它们绝大部分集中在江南,尤其是苏松地区。这是因为,明初封建王朝在这些地方不仅接收了宋元等朝大量的官田,而且还新没收了同明太祖敌对的封建割据头目以及豪强富户的田地。在北方,一般的情况是官田寥寥,惟有北直隶的大名府,据正德《明会典》之记载,官田却高得出奇,有五百十七万亩之多,竟占了当时全府在册田土百分之九十九·五一。这不仅在北方是绝无仅有,而且也超过了江南官田问题最严重的松江府而雄距全国之首。对此,历来有不少研究者甚感疑惑,认为很难凭信,但又苦于找不到适当的理由解释,以致成为明代土地制度研究中的一个谜。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一些考证和分析,解开这个悬而未决的疑窦。 大名府官田畸重,最早系出自正德《明会典》的记载。据该书弘治十五年全国分区官民田土数,官田最  相似文献   

2.
租佃制发展至宋代,契约租佃显著增加,而租佃官田并不需要与官府签订契约,但是,宋代在官田租佃经营过程中出现诸多的"赁约"、"户帖"等类似的"契约",其中缘由值得探讨.并且,宋代"系官田产"上"定额租"和"分成租"的不同选择颇具经济学意义.  相似文献   

3.
宋代户帖的性质及其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户帖在更多情况下,有可靠而长久的时效,并非简单的、短期使用的催税通知书.户帖主要集中使用于政府大规模检点户口、调查田产以整顿税收的措施和宋代的官田私田化过程中,因而户帖作为一种产税凭证,主要用于对税户进行立税定税,在官田出售中兼作产权凭证,除此以外,在以土地买卖管理为主的日常性据产定税过程中实际上很少使用.户帖与户籍、田契既有相似处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4.
魏天安 《中州学刊》2007,(4):174-178
宋代私田宅典、卖、抵押和官田租佃、出卖及招民耕垦逃荒田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对典卖的田宅,其子孙在三十年内有回赎权,亲邻如在典卖时未签字认可,在三年内有回赎权。北宋前期亲邻法优先的顺序是先亲后邻,后期改为只问亲,如亲地位相同,有邻者优先,南宋时只有四邻兼近亲才有优先权。优先权的亲邻范围越来越小,体现了田宅交易的宗法限制逐步宽松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
宋代是中国封建土地私有制蓬勃发展的时代,地主不仅大肆兼并农民的土地,而且通过各种途径侵占官田,有的学者用“官田私田化”、“官田税田化”作为宋代土地制度的重要特征,正反映了官田向民田转化的运动过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同时存在的反向运动,即民田不断地沦为官田。正是因为这种反向运动的存在,“官田私田化”才如有源之水,常流不竭。  相似文献   

6.
宋朝逃田产权制度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变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明光 《文史哲》2005,(1):48-55
比起唐朝五代 ,宋朝逃田产权制度变迁的特点 ,一是更加法制化 ,制定了“逃田法”、“远年无案籍逃田法”、逃田“请佃法”之类的专项法规 ;经常以诏敕的形式对这些“常法”作临时调整 ;官府在处理逃田产权时 ,更加注重以法律文书或者官府文书为据。二是制度更加细化 ,对逃亡原因不同的逃户的土地所有权的保留期限、复业后的收益权等作出不同规定。三是制定和调整政策时的财政考虑更加突出 ,更多地采用田赋减免措施 ,调整逃田收益权在官民之间的分配。四是南宋进一步加强对“请射”或“权佃”逃田者的权益保护。同时 ,中央对地方政府实施逃田产权制度的职责规定更加明确。但是 ,受地方官员考课制度的影响 ,加上南宋以来财政困难加剧 ,地方官员上供财赋的压力增大 ,地方政府在处理逃田产权中存在着申逃不实和非法赋敛等诸多弊端 ,大大削弱了逃田产权制度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7.
宋代官田包佃国内外论著对之虽有论及,惜未展开。近有杨康荪先生所撰《宋代官田包佃述论》(《历史研究》85年第5期,下称“杨文”),对包佃现象首次加以全面研究,在包佃发展过程与规模、包佃主身份与包佃权性质及差额地租等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看法。然杨文仍有一些论断似与笔者所见史料不够吻合,故此产生一些不同认识,主要集中在包佃形态、包佃成因、包佃作用及包佃性质等问题上。本文专就宋代官田包佃作用的评价问题略陈一得之见。  相似文献   

8.
元代财赋运转机构——转运司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运司设置于五代时期。其主管官吏称转运使,始见于唐。转运司的权力在宋代发展至顶峰,兼管民事、司法、监察、财政及军事等职。至元代,转运司开始走向下坡路,权力范围明显缩小,只负责财政事务,如催征赋税、办理上供、转输物资等。目前史学界对宋代转运司的研究颇多,而对元代转运司研究较少。笔者认为此时正是转运司变迁的关健时期,通过考证元世祖朝转运司的沿革过程,可以探究出元初转运司不能稳定确立并从此走向衰落的原因。  相似文献   

9.
宋代的户绝继承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天安 《中州学刊》2005,(3):194-198
宋代户绝继承法相当周密.夫亡妻在而立继养子,可继承全部财产,由近亲尊长命继之子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寡妻虽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但种种限制使寡妻只有过渡继承权.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和亲姑姊妹姪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继承权,其继承地位和份额各不相同.赘婿等与户绝财产所有者同居的近亲也可继承部分遗产.户绝遗嘱继承仍未摆脱宗法关系的约束,但已具有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试论晚宋时期对官田的经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晚宋时期,因财政日渐紧张,政府对官田收入更加关注,或搜括官田出售,或努力措置屯田、营田,或设法扩大围田面积,或增加籍没田地,或强行回买公田,采取了多种官田经营措施.但是,由于诸种原因,官田的经济效益不佳,收入既微少又不稳定,对这一时期的财政危机起到了缓解燃眉之急的作用,却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用.分析晚宋政府官田经营的实际状况,可以从中总结出官营农业的经验教训.  相似文献   

11.
<正>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农民逃亡是历代常有的社会现象。秦汉以来,史籍的记载屡见不鲜。或称为“流人”、“流民”,或叫作“浮客”、“浮浪人”等。到了唐代,史书多称逃户,逃户问题成为唐代严重的社会问题。研究唐代的社会经济,逃户不容回避。因为逃户本身作为劳动力,它同生产关系的某些变革休戚与共。逃户的消长,作为衡量当时阶级斗争状况的一个标尺,它同农民起义又息息相关。本文试就唐代逃户的状况、人身隶属关系的变化及其与农民起义之关系等方面作些粗浅探索。  相似文献   

12.
一、(?)氏高昌时期的官田关于高昌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史籍未见记载,幸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资料,藉此可窥见高昌土地制度的大概。高昌国的田土,可大别为官田与民田两种。而官田中,屯田又占相当比重。高昌的屯田,源远流长。西汉征服车师后,就在那里“置戊己校尉屯田”。直到十六国时期,高昌仍广有屯田。事见北凉兵曹的两份符牒:  相似文献   

13.
本文上篇论述了宋代各路转运司——州——县三级机构体系对矿冶业的兼管职责及作用,下篇将论述其他机构如发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等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履行的兼管职责。  相似文献   

14.
<正> 有关宋代僧道度牒的出卖及其与宋代经济的关系问题,历来受到研究宋代财政者的注意,田光烈先生并曾有专文作过综合的论述。但学者所述于南宋部分多从简略,且在史实的征引方面不无可议之处,故今试就个人所见,再对南宋前期,主要是高、孝两朝的财政亏空与度牒出卖问题作一些补充论述,以期拾遗补阙,或不为无益。宋代国家财政,在中国封建王朝的发展史上,可说是最困难的时期,这在南宋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南宋偏安王朝以一隅之地,豢养着数量同北宋不相上下的百万军队及数量一度超过北宋一倍的数万名官吏,其支费之巨可以想见。而定都临安后,宫禁等土木之役又渐次兴起,各项繁杂的祭祀活动也很快恢复,花费动辄数千万贯。为满足愈衍愈众的大批皇室宗亲的享乐,每年也要拨出上千万贯。而统治者的贪污腐化,又使财政危机  相似文献   

15.
唐玄宗时期,由字文融建议并执行的括户、括地活动,是唐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它不仅反映出当时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以致不得不采取括户、括地的激烈措施,企图解决日益严重的色役伪滥、逃户众多和超过均田限额的籍外田等问题;也说明  相似文献   

16.
多年来,史学界有一传统看法,认为宋代农民起义的主因是由于土地兼并,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土地问题,“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反映了农民阶级对土地的迫切要求。对于此种看法,我们认为尚有商榷的必要。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回答两点。其一,宋代农民阶级的切肤之痛,燃眉之急究竟是什么?其二,宋代封建经济结构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最不适应的环节体现在哪里,也就是说农民起义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什么?弄清这两点,我们才能对宋代农民起义有较客观的认识。 宋代立国之前,是我国历史上继三国、两晋、南北朝之后又一个大分裂,大动荡时期。五代十国时,由于战乱频仍,兵火连年,人民无法安心于农业生产,纷纷逃亡,于是良田荒废的现象十分突出。宋立国之后,这种状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未加改变。所以,宋太祖、太宗二朝屡次下诏招揽流民归回故里。如开宝三年“诏诸州流民复业者,蠲今年蚕盐钱…免三年役。”开宝六年,又“诏诸州流民,所计程给以粮,遣各还本县,至田,吏加赈给。”甚至官吏论功行赏也要以招揽流亡多少为条件,如“县令佐能招揽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可见宋初荒田颇多。 宋立国百年之后,“汙莱极目,膏腴坐废”的状况仍很严重。宋徽宗崇宁八年,有一名叫任谅的官吏上奏说“高邮军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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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中国古代担保制度的辉煌、丰富与完善的时期,担保质权在当时发生了中国古代动产典质史上历史性的转型.宋代官府是当时质当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较之前代,宋代对人质标的禁止更严、质物品种繁多.宋代官府、佛教寺院和民间财富力量都成为质当业经营主体,促使担保质权的专营化发展.宋代质当业与信贷业的紧密结合,进一步促使质当业成为独立的行业.宋朝关于动产质权的法制逐渐完善,并已涵盖收质、赎质、死质三个业务程序,是中国古代典质业法制走向成熟的重要发展时期.  相似文献   

18.
张说与宇文融之争是唐玄宗时期政争的一桩重要公案.这两个人都深受玄宗的信任和赏识,分别主持了兵制改革、检括田户等重要工作,因此,深入探究他们之间的矛盾斗争和玄宗的态度,对于了解开元中期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是很有助益的. 张说和宇文融都是在开元九年(721)出任要职.这年正月,任监察御史的宇文融向玄宗提出检查色役伪滥、检括逃户和籍外田等三项建议,其核心问题是检括逃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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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葑田在一些地方的再现引起了学界的关注,许多学者对其都作了研究和讨论,并提出了一些见解及观点。学者们的相关论述虽然广泛涉及了葑田的特征、性质、流行区域和历史发展等方面,但对于某些重要结论的论证在理论层面上却不够深入,值得商榷。具体而言,商榷之处主要有三:一是对葑田的产生时代疏证过晚,且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产生于晋代,有的学者认为产生于唐代,也有学者认为产生于宋代;二是普遍把葑田的流行范围局限于江南水乡,较少与其他有水利资源的地区相联系;三是对葑田与架田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有的学者认为葑田与架田完全等同,有的学者却认为二者完全不同。然而,葑田至迟在晋代以前便已产生,且流行范围较广,不止限于江南水乡;葑田与架田应属同一类别不同形式的水田制度,葑田属于自然葑田,而架田属于人造葑田。  相似文献   

20.
宋代赈灾所用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其中中央资金占主导地位.宋代用于灾害救助的资金主要有常平钱米、三司与户部资金、内藏库、朝廷封桩钱物、上供米和军粮以及地方的省仓等,它们是宋代灾害救助的主要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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