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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却遇到一些困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沿海国在某些事项上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未直接规定沿海国的刑事管辖权,留下了剩余权利,剩余权利能否以及如何行使问题在学界是有争论的。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过程中会产生与其他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97条规定船舶碰撞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于船旗国或船员所属国,但对于其他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未明确规定,而且适用传统管辖权规则时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纾解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困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回归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合理解释,以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二是需借鉴“专属管辖说”以补强传统管辖权理论,为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构建更为多元合理的管辖权模式。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规定了超普遍管辖权。这种管辖权明显区别于普遍管辖权,对于打击海盗罪非常便捷、有力。但是,如果对行使地域不加限制,就会严重侵犯国家主权。因此公约严格将海盗罪的行为地限制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这种限制是非常合理的。对于不在限制地域发生的海盗行为,不能行使超普遍管辖权,而只能行使其他管辖权。  相似文献   

3.
根据领海的自然属性及国际法对领海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分析对领海内船舶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得出在领海内“仅侵害船舶内部秩序的船舶上犯罪”由船旗国行使管辖权;沿海国只能对不是处于无害通过领海的船舶上的犯罪行为和处于无害通过领海的船舶上发生的“四种情况的犯罪”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结论,最后论述对在通过领海以前外国船舶上实施的犯罪,除在特定条件下的危害海洋环境的犯罪以外,沿海国不能在领海内对其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了岛屿制度。日本于2008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要求延伸大陆架的申请,其申请理由为冲之鸟是岛屿,应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之规定,冲之鸟礁不具有满足“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两个要素,其实为岩礁,因此,日本对冲之鸟礁不能主张领海和毗连区,更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5.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核动力船舶应享有非歧视性的航行权,但因核事故巨大的生态破坏性,许多沿海国对于外国核动力船舶的通过持保守态度,核动力船舶航行权的实现存在着现实困境。随着核动力船舶航行实践不断发展,核动力船舶航行权边界的不确定性问题逐渐凸显,鉴于对航行权的体系化思考,通过分析沿海国管辖权、相关国际协定与标准,有助于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相比于其他传统国际航道,北极航道有着特殊的航行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了沿海国额外管辖权以监管冰封区域的航行活动,这加剧了北极沿海国对外国核动力船舶的限制。而特别敏感海域、海洋保护区、无核区等制度的发展使得北极核动力船舶的航行面临着尤为复杂的制度形势,关于外国核动力船舶在北极过境的诸多法律问题尚待厘清。  相似文献   

6.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对这一特殊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和模糊之处。以中国为代表的沿海国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都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出发,对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一系列军事活动作出利己的诠释。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分析中美两国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立场与态度,得出的结论是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军事活动应事先征求沿海国的同意,沿海国在维护国防安全和资源主权之说的依托下享有对此事的管辖权。我国可通过国内立法、缔约、谈判等多种手段来解决争端,从而有力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专属经济区,这是不同于领海或公海的特殊海域,说明海洋权益的多元化及其扩张成为国际海洋法的现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表述并不明确,沿海国和航行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划分及法律解释,一直存有分歧。海洋自由是国际海洋法的支柱性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的国际海洋秩序,应认可航行自由的价值排序高于海洋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航行国可以完全不尊重沿海国的利益和主张,沿海国主张对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以及航行国主张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如公海一样的自由航行,都趋于片面。双方不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列举规定以外扩大解释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现代国际海洋法理论的演化及更多的国家实践,会推动专属经济区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8.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盗行为的规定列于公约第101条。文章将逐字逐句的对其规定加以探讨,对其体现的内容、不足及最新发展,尤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时,对101条的最新挑战进行细致的评析。  相似文献   

9.
沿海国主权扩张、沿海国管辖权扩张、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分权化从三个层面导致了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试图通过海洋分区机制保障沿海国资源开发的权利与其他国家的海洋航行权,但是公约规定的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优位性之争衍生的国家博弈,以及晚近新国际实践的出现,导致传统权利路径下的利益妥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与航行自由之间的冲突。协调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制度,需要通过构建权利约束机制协调沿海国主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通过强化责任机制协调沿海国管辖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并通过拓展国际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分权化。  相似文献   

10.
中国海洋划界与国际接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目前我国海洋划界与国际接轨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自然延伸理论已经消亡 ,世界各沿海国确定领海基线应具有严格的统一标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 ,所有沿海国的立法和国家实践都必须要与《公约》精神一致起来 ,否则国际海洋边界的划定工作将难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1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盗的惩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行为的界定、海盗行为的管辖原则及登临和紧追为基础,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这些问题规定的不足,井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确立了岩礁这一新规则。岩礁属于岛屿范畴,然而与岛屿不同的是,它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冲之鸟”的情况看,它是岩礁,因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是惟一一项专门适用于北极的海洋环境保护条款,它为北极环境,特别是北极船源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该条款的执行效力大打折扣。本文在对《公约》第234条进行文本解析的基础上,分析该条对于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以及面临的困境,并在参考先进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北极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4.
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约解释规则及时际法理论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唯有通过利益相关国的不断努力才能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在公约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李洁宇 《国际论坛》2012,(5):30-35,80
国际条约和先占(占领)行为,是判断领土主权归属时采纳的重要证据。有效占领是先占(占领)的必要要素,体现为国内立法、行政管辖等。陆权决定海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所在。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毗连水域拥有不容置疑的历史性权利,有国际条约和先占(占领)行为为依据。其他相关东南亚国家的证据在可采性方面存在缺失。  相似文献   

16.
当代海盗犯罪呈现出与以往海盗犯罪不同的特点,因而仅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盗罪的相关规定来对海盗罪进行打击会显得力不从心,结合当代海盗犯罪的特点,比较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海盗罪行为对象的拓宽。由于现代海盗罪作案方式的特殊性,为了有效地惩治海盗犯罪,可适当参照英国1700年补充法令的规定,"同船谋反以及对船长采取拘禁行为或限制自由以阻止船长对海盗行为的抵抗都可视为海盗行为",将海盗罪行为对象予以拓宽,不再局限于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而拓宽至任何船舶或飞机。二是海盗罪行为领域的延伸。由于目前海盗犯罪不仅仅发生在公海领域,海盗犯罪亦正呈向领海发展的趋势,因此如果一味地遵循《公约》所规定的只惩罚发生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行为,就会使相应的海盗犯罪无法受到惩罚,故为有效地打击相应犯罪,应取消对海盗犯罪行为领域的过度限定。随着当前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海盗作案手段的更加凶残,只有将海盗犯罪进行作案特点的归纳、立法上的重新审视以及立法完善措施的思考,才能顺应当前制止海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17.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作为欧共体司法制度的核心,一直是西方学者研究欧共体法律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对初步裁决程序与直接诉讼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二者之间所存在的管辖权重叠问题及欧洲法院关于这两种司法程序间的冲突之解决办法.试图由以说明,欧洲法院初步裁决权的实现与欧共体的法制建设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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