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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重庆练女士休完产假后,欲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并安排她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安排,未去公司上班。次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仍不同意。1个月后,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提出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与练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令该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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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劳动合同渤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如何确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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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对劳动者来说,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对企业的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适合自身条件则干,否则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因此,劳动者在对用人单位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尤其应该坚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防劳动欺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正当,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应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对,就把用人单位招聘时提出的有关录用条件的资料如招聘广告、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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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合资企业的技术工人,已在该厂工作了七八年,工厂经常要求我们加班,但从来不给加班工资。我们提出辞职,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老板却振振有词地说,是你自己要辞职的,企业不给补偿金。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晓霞对于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都有明确的答案。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企业一方的原因, 造成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支付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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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家合资企业的员工。在我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一年半的情况下,单位撤销了我所在的部门,由于我不愿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以致单位解除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我无异议,但在经济补偿的标准方面产生了争议。单位只愿以我的固定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而我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除包括固定工资外,还应包括奖金、补贴等项收入。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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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大诱因。《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规范,使得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之间具有体系的关联性。从宏观来看,基于"实质正义"的法律价值,形成了"劳动者解除易,用人单位解除难"的基本体系架构;从微观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解除权之间又形成难易有别的体系层次。尽管如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体系混乱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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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企业内部规章、劳动关系稳定性之规定、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劳动合同解除中的工会监督权、劳务派遣的规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六个方面存在理想化规定问题,对这些问题涉及的条款应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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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所在的工艺品公司面临领导班子调整,在这期间小李的劳动合同到期了。此前他曾问过公司经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经理回答:“以后的事情我也说不准。你还是先干着吧。”不久,新经理走马上任。次日,人事部门通知小李:“你原来与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考虑到你暂时还未找到工作,公司可以给你一个月时间的过渡期。在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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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爱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3):52-57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我国劳动法中的特色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增加了当劳动合同因期满发生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取消对普通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年限限制,但对高收入者仍有上限规定,新法的制定很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力度,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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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进城打工的女工,去年元月与一家私人鞋厂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我在该厂找了男朋友,并已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些天,老板得知我怀孕后,便以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非法同居,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我在一个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老板能以未婚先孕为由而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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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是一名中学教师,去年退休后,有一家中小学教育机构邀请我做顾问,并帮他们培训新入职的教师。请问我是否应该和他们签劳动合同?如果签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答: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不需要和教育机构签劳动合同。具体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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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冯彦君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2)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涉及合同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及利益得失等问题,倍受当事人及劳动立法机关的关注。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第31条规定过于笼统且存在若干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在性质不清、操作性较差、授权不平等、适用范围缺乏必要的限定等方面,在实践中不便于实施且极易产生不利的后果,所以需要正确阐释其含义,明确立法完善方向,寻求司法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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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被确立,其时间晚于民事诉讼,“行政案件”这一概念的最先确立是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试行)”,其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可见,最初的行政诉讼是附属于民事诉讼的。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的颁布,标志着行政诉讼的独立,故1991年4月9日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取消了民诉法(试行)第3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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