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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移民法有关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的规定,凡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并在本专业持续工作10年以上的申请人,如果能够证明其移民美国符合国家利益,则不必申请劳工证,也不必由雇主出面申请,即可直接申请绿卡。此即所谓“国家利益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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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家利益豁免”是指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申请人,如能证明其移民美国符合美国“国家利益”,则不必由雇主出面,甚至不必有雇主,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移民,从而避免了旷日持久繁琐复杂的劳工证申请手续,“一步到位”,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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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美国移民法的背景,然后再明确职业移民的类别与定义。 移民法规的背景 1990年移民法案通过之前,绝大部分职业移民申请人均需申请劳工证,这一申请手续复杂而冗长,不仅需要雇主公司公开征聘,以证明没有美国人符合条件;而且,一旦申请批准以后,申请人还需排队等待排期。对专业人士(移民局对此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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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境内申请绿卡,法律术语叫做“境内调整身份”(Adustment ofStatus),与转换身份不同。前者是指非移民身份转为永久居民身份,而后者是指从一种非移民身份转为另外一种非移民身份,如从F-1转为H-1。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要在境内调整身份,首先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申请人必须人在美国 申请人必须人在美国才能提出绿卡申请。虽然在申请时不必提出人在美国境内的证据,但应保存有关证据,如1-94表、护照与签证的复印件以备移民局查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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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总局助理局长保罗·维特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发给各地移民局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指出,根据移民法第214款,非移民工作签证身份者(如E、H、L—1等签证),在提出绿卡申请之时,并不意味着申请人有意放弃其非移民身份。这就是所谓的“双重意愿”,即E、H、L等申请人既可申请非移民工作签证,又可同时提出移民申请。领事馆不得以有移民倾向而拒发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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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签证 H-2签证为短期工作签证,分为H-2A与H-2B两种。H-2A为临时或季节农工,H-2B为其他类的临时工作。申请此类签证的条件如下: a、申请人必须是临时来美国; b、从事临时性质的服务或工作; c、雇主必须证明美国没有能够从事此类工作的失业工人。 为了证明上述第三点,雇主必须向劳工部申请临时劳工证,并且证明工作为临时性质。在劳工部批准临时劳工证之后,则可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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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申办绿卡,正在等待面谈,这期间你若离美旅行,可免申请事先入境许可。对于这一问题,《世界日报》报道甚详,或许读者会感兴趣。 联邦移民局允许在美国持有临时工作签证H-1、L-1的持有人,在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核等待期间中,其所持的非移民工作签证自动保持有效,以免非移民签证持有人中断了合法身份。 由于这类的人士非移民签证的持续自动有效,所以在等待永久居留面谈期间,到国外旅行也不必再先行申请“事先入境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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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经理自申请L—1签证起,到1年后申请绿卡,已经成为企业人士移民美国的捷径,比之于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在美国设立分公司,既不需要百万美元的投资,又不需要雇佣10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而且也没有2年临时绿卡的限制。所以,虽然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引人注目却少人间津,而跨国公司移民却人人趋之若鹜。本文拟就有关L—1签证到绿卡的过程作一介绍: ▲基本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移民局应在30天之内批覆L—1申请。但一般说来,L—1申请报给移民局之后,只要资料详实,符合要求,都会在2个星期左右得到批覆,最快的3天就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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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签证是专为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前来美国成婚而设立的签证类别。申请人必须在抵达美国90天之内成婚,然后由其美国公民的配偶为其申请绿卡。 为了防止假冒婚姻,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提出材料证明双方在过去两年中曾经见过面。一般来说,这要求美国公民配偶曾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其未婚夫或未婚妻的国家与其见面。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定可以放宽。法律规定,如果因极度困难而无法见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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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与绿卡 对于人已经在美国的申请人来说,只要与美国公民结婚,一般都可以马上提出绿卡申请。此类申请的关键在于证明婚姻的真实性。移民法规定,如果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绿卡,这类婚姻会认为是虚假婚姻(SHAM MARRIAGE)。申请人也无法以此得到绿卡。判定婚姻是否为虚假婚姻的标准是结婚的双方在结婚之时是否有意共度此生。当然,结婚的双方的主观愿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