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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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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离婚道德     
离婚就是夫妻双方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也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而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现存婚姻关系的一种社会行为。离婚与否,是由婚姻的本质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  相似文献   

2.
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配偶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效规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侵权行为,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小、举证难度大、赔偿义务主体与索赔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法充分得到保障,过错方配偶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力制裁,无法充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鉴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缺陷,必须加以改进、逐步完善,具体途径包括:一是通过法律程序增加离婚赔偿法定情节和兜底条款;二是将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三是扩展无过错方举证的法律边界,法院可依无过错方申请调查取证,也可依职权主动取证。  相似文献   

3.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建立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身份权之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方面的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何正确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又遵守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规范,使两者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是每个离婚当事者和法律工作者应郑重考虑的问题。对此我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论结婚道德     
结婚亦称婚姻的建立或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发生在没有配偶的男女两性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婚姻关系,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凡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又进行了结婚登记的婚姻为合法婚姻;凡是欠缺结婚的法定条件,或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为不合法婚姻,  相似文献   

6.
本研究回顾了近年来韩国境内跨国结婚及离婚的发展趋势,并探究了这些结婚及离婚夫妻的社会人口统计学模式。具体运用了近期的微观调查研究结果以及结婚离婚注册在户的资料,检视了跨国婚姻中配偶之间的差异对于一段婚姻关系稳定程度的影响。此外,外籍配偶的生育率亦为本文关注的焦点。研究结果显示跨国夫妇在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正如国际开放性假说所指,从社会人口统计学角度来看,韩国社会对韩国男性寻找外籍配偶持更开放和灵活的态度。现行假说认为跨国配偶的差异性将增加婚姻解体的风险以及缩短婚姻的寿命,但这样的假设似乎并不适用于韩国的跨国婚姻。研究同样发现外籍妻子的生育率相对韩国妻子较低。  相似文献   

7.
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主体不同,主要又分为外部侵权型和内部侵权型两种类型。鉴于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基础和条件已经具备,立法上应该确立配偶权,并从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例外性条款,确立配偶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责任体系;这对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善婚姻立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我国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并没有关于禁止变性(包括已婚者变性)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承认和保护自然人的变性权。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只要其符合医学上有关变性的一般条件,就应当确认和保护他们的变性权。同时,已婚者进行变性手术不应以离婚为条件。在法律上,可以把变性作为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加以规定。离婚时,变性一方应承担婚姻破裂的过错责任,配偶另一方有权请求婚姻过错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9.
裁判离婚理由作为婚姻法对是否准予离婚这一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深受一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也反映了一国的婚姻文化和价值取向.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裁判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缺席、分居、家庭暴力等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而其他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原被告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等客观因素是法官判决的主要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0.
重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为当然无效的重婚,无须由法院宣告无效;而法律上的重婚须经法院宣告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发生婚姻效力。前婚的有效终止是法律上的重婚无效宣告的阻却事由,这种终止除了离婚、被宣告无效以及被撤销,还应包括配偶一方的死亡。  相似文献   

11.
网络婚姻是以网络为媒介构成的一种婚姻关系。文章认为,网络婚姻具有虚拟性、非伦理性和非道德性、非对称性和便利性等特点,网络婚姻与传统婚姻在构成要件、存在方式、程序、本质等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网络婚姻无论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有相当大的危害。因此,在网络婚姻的法律规制及管理方面,要完善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完善相关离婚案件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制,要强化对网络婚姻的社会管理和约束。  相似文献   

12.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即规定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婚姻是社会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家庭基础,其稳定对于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婚姻的保护一般首先依靠道德来予以维护,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对于某些特殊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比如对于体现夫妻关系核心性质的配偶权正是这样一项权利。在此探讨论夫妻权利之配偶权。  相似文献   

14.
建国初期,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0多年来,《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是承担这种侵权责任的基础,也叫做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属于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本文通过比较观察法浅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问题。  相似文献   

15.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侵犯配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请求权主体。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应扩大到第三者。  相似文献   

16.
婚姻关系中道德与法律的二元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是一个道德性、伦理性很浓的法律实体,在婚姻关系中道德与法律呈二元互动结构。结婚、婚后生活及离婚,不仅是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严肃的法律问题,婚外恋、第三者涉足别人家庭、通奸诸问题,均应作如是解。婚姻离不开道德、离不开责任,当然也离不开法律,这是婚姻这种社会组织体存在并继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状况不容乐观,离婚率持续上升,损害了婚姻利益、未成年子女利益和社会利益。婚内救济制度,以婚姻关系公司论为理论基础,借鉴公司法中的穷尽内部救济规则,一方面设置离婚障碍制度,限制草率离婚;另一方面,为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婚姻当事人赋予可选择的救济措施,避免断然且无奈地采取离婚手段来解决婚姻问题。婚内救济制度,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符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有效降低离婚率,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18.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家庭伦理道德的缩影。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最直观地体现出人们对于爱情、家庭、婚姻、子女、财产等诸多问题的综合考量。法律对于离婚标准的认定,是收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和制约的。作者努力立足离婚现实状况趋势,剖析其背后所隐藏的本质问题,试图从法定离婚标准存在的问题着手,尝试提出完善法定离婚标准的探索性建议。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的相对人锁定为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 ,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然而 ,对破坏婚姻关系导致离婚的第三者应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探讨。本文通过对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的论述 ,提出应将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列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首次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为轻率、冲动离婚提供“缓冲带”。从法理层面考察,离婚冷静期作为平衡婚姻关系私人性与公共性的法律制度,构成对离婚自由的合理限制,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逻辑表达。从现实层面考察,离婚冷静期制度与我国轻率离婚频发的实际情况存在耦合,是建立完整、科学离婚法律制度的内在需要。为促使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不断走向科学与完善,须在探究离婚冷静期法理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当前离婚冷静期制度予以优化,以实现其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诣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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