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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看,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依然存在很大的疑问。这种情况不仅与此类案件的重大性极不相称,也难以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针对死刑案件的特点,应将强制辩护原则贯彻于死刑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切实保障死刑案件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提高死刑案件辩护人的素质,转变司法人员的司法心理和司法习惯,以真正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司法控制中的作用,为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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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帮助制度是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的前提,有效辩护制度有助于律师帮助制度的实质化.律师帮助有缺陷是无效辩护的判定指针.在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美国死刑犯不享有宪法上的律师帮助权及其衍生的律师有效辩护权,联邦法院可以本着“法律和正义要求”自由裁量指定律师.死刑犯人身保护令程序中,联邦最高法院未采用“无效辩护”标准作为更换律师的标准,而采综合性的“司法利益”标准.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帮助权尚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尚且阙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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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严厉性、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死刑案件律师辩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为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的律师除要承受着来自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巨大压力外,还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我国死刑案件中律师辩护不论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还是律师素质方面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努力提高死刑案件律师辩护的质量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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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群林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4):30-32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应通过加大复核人员的工作责任、提高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举行复核听证、实行复核程序律师强制参与制、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及重大分歧案件再复核制等措施,完善死刑复核权回收后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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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在法律制度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想推动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工作,实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即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内容、方式与期限,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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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系统作为一个社会生态系统,在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发现真实与正当程序、控诉与辩护、解决纷争与政策实施等多个维度上遵循并体现着生态平衡原理。与世界其他国家普遍做法及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要求相比,我国刑事诉讼体现生态平衡原理的内在要求还存在相当不足。因此,运用生态平衡理论指导我国刑事诉讼系统,推进中国司法改革与刑事程序改革,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生态化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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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最终走向全面废止死刑道路的实然性选择。引入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对思考死刑限制问题大有裨益。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可以通过实体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完善死缓制度、发挥赦免制度限制死刑适用的功能,程序法上完善死刑核准程序、实现二审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普遍化、改革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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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死刑问题特别是死刑辩护权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目前,死刑辩护权在中国主要面临着政策层面的障碍、立法层面的障碍、程序层面的障碍和司法层面的障碍.为了消除上述障碍,应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在刑法中大力削减死刑罪名的数量、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细化死刑的量刑标准、取消死刑的绝对法定刑,从程序上将定罪程序与判刑程序适当分开、严格死刑适用的证明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辩护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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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国传统刑事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足,需要进行改革以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在这个问题探讨上,基础理论的研究尤为重要,通过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的变迁与回归历程的考察,可以分析死刑核准权变革的深层次法律意义,探求死刑复核程序建构的理论基础,重新定位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目前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制度设计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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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庆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2):61-64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虽有所进步,但其中的辩护权部分内容简单,不易操作,以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一些钻法律漏洞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为最大限度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应当为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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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定程序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与精神。这就需要从理论上全面研究程序与法治的关系和基本规律,澄清我国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的路径争议。《程序与法治》一书可谓适时而作,多视角地论证了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的法治意义,旨在促进我国程序法治的改革完善,加速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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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21,(8)
从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样态来看,该程序具有启动的主动性、审理的封闭性、裁定生成的效率性等特点,可称为行政性审批模式。随着《法律援助法(草案)》将指定辩护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一直有人主张的死刑复核程序以实行控辩双方积极参与、审判中立、庭审实质化为特点的诉讼审理模式似乎将顺理成章地取代行政性审批模式。实则不然,诉讼审理模式不仅与司法现状抵牾,更面临改革成效与成本方面的质疑。鉴于这两种模式都未能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应通过渐进式改革思路,形成听证程序与准诉讼审理程序相结合的死刑复核程序新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在于死刑复核坚持全面审理、重点审查的原则,形成对被告人不上诉或仅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而展开的听证程序与被告人就事实问题或重大量刑情节提出上诉而启动的准诉讼程序。该模式的稳妥推进需要诉讼观念扭转、法律制度微调、机构改革等多重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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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 ,也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问题比较集中的地方 ,其中律师辩护的问题更加突出。本文从有效辩护的应然条件出发 ,分析了现行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制度的缺陷 ,考察比较了国际公约和西方主要国家律师辩护制度的状况 ,建议我国应该从观念、结构、信息以及律师辩护能力角度作出较为系统的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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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目标与程序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功能目标是对法院的死刑裁判权进行有效制约,为遭受死刑裁判的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基于此二目标,死刑复核程序总体上具有行政审批与司法审判的双重属性,程序构造应当关注被告人对这一程序的实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设计则应当包括程序启动方式、审理的范围与具体方式、复核结果的法律形式、复核的期间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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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对于维护被告人权利及死刑程序控制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保障方面取得了积极突破,但相关规定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更深入的诉讼化改造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援助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并建立死刑复核阶段的程序制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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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诉讼史证明,正当程序止步的地方往往是人权被践踏的地方。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交流的频繁以及诉讼文化的繁荣已经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创造了足够的基础和外部条件。只有进一步梳理正当程序理念内涵与外延,运用正当程序理念解决刑事诉讼体系中的现实问题,才能构建我国完善的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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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与我国的死刑政策的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尊重、保护生命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 ,并已成为了国际人权公约一项重要内容。二战后国际组织通过起草与制定国际公约来限制、废除死刑的适用。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是国际公约对死刑的基本态度。在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后 ,遵守《公约》的要求将转化为我国的国家义务。我国应及早对现行死刑政策进行调整 ,为《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实施做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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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既审理法律问题也审理事实问题。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要求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全面审查。由于刑事诉讼中绝对真实不可能实现,对事实的反复审理不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与最高法院的职责不符,而且无法避免的事实误认将对最高法院的权威构成伤害。因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限于法律问题的审理,即法律适用问题和程序违法的后果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