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债务加入是一项具有高度实践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债务加入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由于我国立法中没有对其加以明确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较为混乱,这是目前司法审判中的一个突出难点.理论和实务上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和解释都有争议,应建立债务加入自身的理论体系,既认识到其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等制度在目的上具有相似性,但又在具体的制度内容、要件和效力功能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应当承认债务加入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应建立债务加入制度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确立债务加入的具体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建立相对清晰的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2.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承担两种类型.学界对免责债务承担讨论颇多,而对并存债务承担尤其是其效力依据语焉不详.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应为法律明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所产生的效力对于并存债务承担适用有其缺陷,因此并存债务承担以连带责任作为效力依据值得推敲,并存债务承担中应废弃连带责任作为效力依据,改采不真正连带责任更符合法理及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中国法语境下的并存债务承担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并存债务承担制度在立法及理论研究上的缺憾,文章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正确理解并存债务承担制度,必须考虑到我国特定的学术与立法背景。文章分析了并存债务承担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并通过对《合同法》第84条的解释论分析,认为并存债务承担并不包含在“部分移转”之中,我国立法并未承认并存债务承担制度,存在立法漏洞。文章突出债务承担合同的中心地位,并以此为基础讨论并存债务承担中履行障碍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4.
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一种,理论及司法实务中对我国《合同法》是否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但都普遍认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果。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与债务承担、债务履行承担、由第三人履行、以及保证制度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区分这些制度,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作为一项民法重要的理论和制度,各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各国均承认此项制度。我国目前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讨论还未掀起热潮,但司法实务中出现需要用这种理论处理的案例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对此理论展开讨论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6.
诉讼时效作为时效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实务中最使人困惑的自然债务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法律并无关于债务加入的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上不甚重视。实践中更是与第三人替代履行、免责的债务承担、担保等类似制度混淆难辨。债务加入后,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人得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在原债务上的担保继续存在。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性质上应属不真正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8.
死者生前债务经继承后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属于一种法定的债务承担。此后 ,第三人作为承担人与债权人或继承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取代继承人成新的债务人。从性质上说 ,该债务承担合同应为无因合同 ,但作为合同本身仍应受合同行为之约束。债务承担通过债权人、第三人与债务人、第三人合同两种方式完成 ,均会因此在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9.
在介绍不真正连带债务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肯定论和否定论的各种学说,并深入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认为连带债务制度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并无本质区别。同时,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该种债务类型的总结,以期该类型债务可以上升到一般理论高度,方便司法实践之操作。  相似文献   

10.
债务主要成因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根据企业的经济内容,把债务细分为经营性债务、融资性债务和投资性债务,为财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分析思路。  相似文献   

11.
针对非法讨债领域中多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特征进行专项立法是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特征之一。此次修改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存在行为类型化程度较低,与非法拘禁罪等他罪竞合关系处理思路不明,非法债务界定不明确,与扫黑除恶中套路贷等司法规范性概念存在交叉等制约构成要件识别机能和出罪机制等问题。应以“非法手段催讨非法债务”的场域性特征为基础,基于实质解释立场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非法讨债等构成要件。在犯罪竞合关系处理上,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存在着补充关系、择一关系以及补充与择一关系并存的多种情形,它不仅适用于高利贷案件,而且在套路贷、软暴力等扫黑除恶相关案件中也可以成为规制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12.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其关键在于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由夫妻财产归属决定,同时还需区分债务是否因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关于个人债务的承担以及共同债务免除的夫妻间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夫妻一方承担了不论是共同债务还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就超出其应当分担债务的额度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13.
1950年《婚姻法》颁行至今的夫妻财产制度变迁,越来越侧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强化妻子对婚姻期间丈夫所负外债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事实、价值和效率等方面都有其正当性,但也面临着法律、价值和效率等诸层面的困境。在当前条件下,如果不对法定财产制作根本性调整,则应当在保留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础上,增设夫妻债务防卫权,调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4.
一、问题的提出 债务移转即合同义务的移转,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内容保持不变而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发生变更,具体又可分为合同义务的全部移转和部分移转。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义务部分移转的,是指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道成为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分别承  相似文献   

15.
自然债务是指债权人不能依诉强制履行,但是债务人一旦为给付,则构成有效清偿,债务人不得基于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的债务。自然之债的本质是道德义务的升华,是当事人出于自身道德意识的考虑,自愿选择接受法律规制的结果。自然债务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因此,在我国民法典中进一步完善自然之债的体系,对指导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立法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能动司法在时下中国的司法实务界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而法学理论界对于能动司法的蕴涵却展露出莫衷一是的极大争议。从一开始,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能动司法的界定就遗憾地依凭着殊异的理路与立据,从而造生出法学理论界的能动司法与法律实务界的能动司法的争论与对立,二者对于能动司法的讨论并非在同一个意义上展开。对此,唯有通过对能动司法的实质、主体、内容与方式做一番辨异方可厘清。  相似文献   

17.
离婚债务清偿,是离婚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并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夫妻财产性质认定以及夫妻债务承担责任认定环节加以法律规制——充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明确债务清偿的顺序规则和追偿规则等,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实现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的伦理关怀——性别关怀、德性关怀和生存关怀。  相似文献   

18.
为探讨近代中国铁路修筑的资金来源和债务问题,在梳理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分析陇海铁路债务的形成、整理。分析认为:陇海铁路债务是近代中国资本匮乏下的无奈选择,它有效地促进了铁路的延伸,也成为长期无法摆脱的梦魇;其连续性与阶段性并存,内外债并举,逐步形成中外资本联合修筑中国铁路的模式,推动了近代中国铁路债务思想理性的回归。  相似文献   

19.
论自然债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然债务问题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化问题,对其之理论探讨亦是从个别的视角检验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立法之对自然债务予以法律规制乃是出于自然债务制度所具有的克服法律局限性功能的考量。我国现行立法对之未予规范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20.
[摘要]以“两个效果相统一”为基础的“对立统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法官服从法律与追求社会效果之间的两难困境,导致了“两个效果相统一”这一基本司法政策可能违背现代法治和司法裁判的一般原则。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较为超前的具有“理想主义”的 “法律效果本位”模式,尽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却可能在实施中面临着一系列“中国问题”的挑战。司法实务界所遵循的“社会效果本位”模式承认本土法治资源的合理性,有效地推进了“中国问题”的顺利解决,但在理论正当性上面临着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这三种模式的并存及其所折射出的能动司法与法律多元化趋势、社会解纷机制多元化态势和“权力-权利-利益”动态化博弈程式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现实矛盾和问题有着较强的阐释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