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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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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当今和谐社会中"大调解"司法改革正在进行。"调解"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部分环节,被大力倡导。诉讼外调解制度、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被热烈讨论。尤其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成为焦点。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开性、程序保障性,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法存在的意义,本文论证:"调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应采取"争议焦点整理后调解"型,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进行判决。  相似文献   

2.
行政纠纷是引起行政救济的前提,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离不开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发展。诉讼救济固有的局限性,使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必须重视行政协商与行政调解、行政申诉与信访、行政裁判及私力救济等各种行政ADR的运用。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应将当事人作为程序适用的主体而非客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为证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目前,诉讼是解决证券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其面临着诸多困境,而非诉讼机制在证券纠纷领域的具体应用不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基于“有限司法”理念、证券纠纷的专业性以及非诉讼解纷机制的高效性、灵活性、保密性等优势,应立足于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意思自治原则,着重完善仲裁和调解等非诉讼机制,使之成为与诉讼机制并存、协调衔接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4.
[提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5.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直接体现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和水平,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如何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优势,笔者对此提出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6.
禁令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式,其功能在于弥补普通法救济之不能,具有事前防卫侵害发生或侵害后果扩大的特点.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初步建立禁令制度,但在理论基础、具体程序、司法实务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对禁令制度的功能、地位和程序作出规定,加强该制度与民事保全制度、调解和解机制、执行程序的衔接.  相似文献   

7.
"妨害"是英美法上的一类独立诉因,"自找妨害"之诉乃妨害之诉的一个特殊类型.关于"自找妨害"之诉的可救济性问题,存在否定、肯定和折衷三种态度;关于"自找妨害"之诉的救济方式问题,存在单一赔偿救济、无条件禁令救济和附条件禁令救济三种方式.单就禁令救济而言,现代英美法一般采用"附条件禁令救济"方式;并且有判例判决在给予原告以禁令救济的同时,要求其对被告予以补偿(补偿性禁令).补偿性禁令的出现代表了英美判例法演进的最新发展,也是利益平衡方法在解决"自找妨害"之诉中成功运用的典范.与"自找妨害"侵权之诉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自找妨害"征收之诉,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逐步确立了程序前移的诉讼调解制度改革思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采纳了这一思路,增加规定了先行调解和审前准备程序调解等制度。然而,当前相对分散的诉讼调解程序有"过渡制度"的性质,诉讼调解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既定方向,把握调解与庭审之间必要的距离尺度,兼顾"调判结合"原则与调审分离理念的实质要求,在立案后、庭审前设置相对集中、统一的调解程序,成立立案、调解与诉讼准备中心,综合处理立案、调解和诉讼准备事务,是下一步改革诉讼调解制度的正确思路和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9.
建议取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 ,其源于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在一定的历史时期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立法和适用价值。但是 ,在和平年代 ,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全面法制化的今天 ,法院调解制度越来越成为损害诉讼公正和法院形象的绊石 ,因此 ,取消法院的调解制度而代之以诉讼和解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在权利易受权力侵犯的刑事诉讼场域,建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理论、诉讼主体理论以及人性恶预设理论的必然要求。权利救济内容不完善、救济义务主体不中立以及重要权利救济方式的缺失,是当前我国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我国应树立程序正义、救济为民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完善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内容、设置相对中立的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义务主体以及增设财产保护令等。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领域通过恶意串通来掩盖不法目的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造成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更有损司法权威性,已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各地陆续出台的防范、查处、打击虚假诉讼的举措,无法全面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程序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但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不足而影响适用.完善虚假诉讼案外人权利救济机制并在律师实务工作中理解运用该救济机制,对案外人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公力救济是法治社会实现债权的最好方式。我国公力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诉讼、仲裁和强制执行。当前我国公力救济中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和诉讼成本过高等弊端 ,应通过进一步完善诉讼和执行制度、加大执行力度、拓宽债权私力救济渠道等措施 ,加大债权公力救济的力度。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无论是具体方式的适用上,还是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上,都存在制度完善的空间。应从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法院的调审分立及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等方面完善诉讼制度;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点是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布局、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扩大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范围; 仲裁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细化仲裁主体、确立仲裁员身份制度、实现仲裁的去行政化、建立仲裁协会等; 协商和解方式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应从赋予行政裁决主体独立地位、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入手。此外,还必须关注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4.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自诞生之日一直处于合意与强制的紧张关系中。人们对调解制度的诸多期望导致了调解功能的多元化,从而为调解制度带来了强制性契机。对于调解制度中的强制性因素,理论界主要有否定论和限制论两种见解。强制性调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妥善解决特定纠纷、纯化审判程序、实现效益最大化和避免更大不公平等方面的确有其现实需求。只要处理好与接受裁判权、当事人自治的界限,适当引入强制性因素应当说是现代调解制度的一大趋势。在我国,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都需适当引入强制性因素,形成规则之治,但目前却无实行调解前置的必要,应当尝试完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5.
诉讼调解是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的有效载体,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诉讼调解制度对于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公权不可处分"理论的质疑和权利制约权力理论、权力制约理论的支持,为行政诉讼中设立诉讼调解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法院调解在离婚诉讼中是一个必经程序,但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建立专门的离婚调解规则:规定离婚调解中的和解制度;对参与离婚调解案件的法官的综合能力应有具体要求,并特别注重对其法律工作以外的社会经验的培养;实行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的分离,加强我国离婚诉讼中调解的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17.
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督失灵,使其在受到利益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不仅直 接影响国有企业的利益,而且也影响了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构建一个以本体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三 方诉讼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为内容的诉讼机制,赋予更多的利益相关者以诉权,不仅可使各方利益在受到侵害时 能得到更积极有效的救济,更重要的是,利用司法的刚性力量可以实现对国有企业更广泛有力的监督。  相似文献   

18.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是政府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务纠纷。其涉及多个政府主体,解决难度大。我国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含和解、调解两种方式,该机制的根本缺陷在于诉讼机制的缺失,法律强制效力不足。完善该机制的关键是建立地方政府间诉讼。建立政府间的诉讼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此类诉讼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调解。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决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依法行政的实现进程。文章从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入手,探讨了制约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的价值目标和法律规定等因素,并认为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应以行政裁决的价值目标为基点,根据行政裁决范围、种类、行使方式及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的不同,灵活确定不同的法律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20.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一方面该制度既不同于普通之诉,也与上诉审及再审等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着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使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面对着诸多理论障碍和争议;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目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过于简单,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请求存在着不知如何处理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过于强调调解的司法背景下,调解的适用显然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运行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就调解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对象及适用特点等进行深入剖析和阐明,以期推动调解制度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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