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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日常生活中,某些财产无市场价格或是有特定的市场价格,但其与人的情感因素相联系。侵害这类财产,若是仅仅赔偿其市场价格,显然不足以补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其与财产权人的人格相连,就应区别对待。鉴于民法上的人完全以理性人为基础,应在原则之下例外认可人的情感在民法中的地位,引进人格财产的概念和体系,完善侵权行为法,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2.
无财产即无人格,作为民法学上对财产与人格关系的认识命题之一,在学界有很大影响,但实际上存在瑕疵。通过对财产与人格在民法学上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重新厘定二者之间的关系,基于民法哲学上"人文主义"价值理念的考量,从理论上论证无财产即无人格的不足,又结合古今中外民法立法实践,在实践上予以反驳,并试图探寻和凸显近现代民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即摒弃物文主义,让人文主义复归。  相似文献   

3.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 ,由于信托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与传统民法的财产有很大区别 ,正确给信托财产定位 ,是信托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信托财产的一般特性在于其人格性 ,而这种人格性的赋予是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动因。尽管信托财产人格性设计对受益人的利益有偏袒 ,但从社会成本而言 ,其目的在于促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当然 ,对信托财产的人格性定位并不绝对化 ,由于利益平衡的需求 ,往往在特定情况下对信托财产予以人格否认。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定位比较模糊 ,因此我国《信托法》应当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4.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1世纪被称为新经济帝国时代,以网络经济为核心的经济因素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与落后的立法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因此,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关立法已经非常迫切。以民法中物与财产的概念辨析维度为基础,在分析学界诸多争论后提出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其民法保护的基本方式。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事实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发展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中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从理论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发展亦具备相当坚实的法理基础。个人信息财产化之发展与传统民法人格利益之维护并不矛盾。通过恰当的法律制度设计,并赋予信息主体信息自决权、信息再转让限制权、撤销权、变更权以及匿名权,可以较好地平衡个人信息人格保护与个人信息自由流通的冲突。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的无形财产概念可以追溯到民法中无体物概念的产生,这两个定义在“物即财产”观念的影响下几无区分。同样,民法中对无形财产指代内容的不同解读也影响到刑法理论对这一概念内涵的界定。刑法中的无形财产与信息财产应是相同的定义,都是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抽象思维认识或感知体现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形式。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是效用性,类型特征是无形性,后者是由信息的存在方式决定的,也是无形财产区别于有形财产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7.
违法一元论与违法多元论在财产罪中存在广泛对立。财产罪法益具有秩序维持的一面,经济的财产说更为可取。刑法上所有权的实体与民法不同,是与物有关的利益归属。刑法根据自身利益保护的需要认定所有权的转移时点,并未完全依照民法规定。对于所有权归属的证明,刑法不受民事诉讼最终结论的左右。在财产罪解释论上,应充分注意刑民违法判断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8.
从人格向财产扩张的商品化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形象本与人格因素和角色因素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商品化现象日益突出,人格因素和角色因素的某些特征使其被“第二次开发利用了”,商品化权就是将能够创造大众消费需求的人物或动物角色、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或它们的结合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其是人格向财产的扩张,由此借鉴了民法中民事权利的基本原理,对商品化、商品化权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商品化权的保护提出了建议,指出了来源于不同领域的商品化权适用不同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9.
营业财产作为法人的血液,在商事法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营业财产作为商法上的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也是揭示商行为与商主体涵义之重要工具。在现代商事交易多元化的今天,学者们在谈论公司营业财产的财产属性而忽略了其具有的人格属性。营业财产所具有的人格属性是企业法人存续发展的基石,而企业法人对营业财产的维持又保障了公司人格独立。  相似文献   

10.
对4大洲、19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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