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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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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民族国家立法、区域立法和国际层面的买卖法,为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奠定了先进简约的规范理念。现代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瑕疵概念为连接点,无瑕疵给付成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亦已实定化,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再无存在之必要,因为任何瑕疵给付的行为均构成义务侵害。在学理认识上,"瑕疵担保说"和"履行说"的论争以"履行说"的全面实现而告以终结。再履行作为买受人的瑕疵权利构成原级履行请求权之延伸,居于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2.
辨析造船合同的性质,从德、日民法和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揽瑕疵担保责任入手,探讨大陆法系中物的承揽瑕疵担保责任之定位,指出造船合同项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一般有建造之船舶必须存在瑕疵、瑕疵在风险转移给买方时已经存在、买方是善意的且无重大过失以及买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等。比较不同法系下物的瑕疵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大陆法系下物的瑕疵损害赔偿范围和普通法下损害赔偿的方法和范围,并对NEWBUILDCON35(b)条款展开评析。  相似文献   

3.
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是传统大陆法系一直所关心的问题。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以来,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区分已经没有意义,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已经走向融合,同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也已经由彼此独立转变为一般和特殊。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形态和违约责任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同,与德国新债法也有所区别。我国合同法瑕疵担保责任建立在合同法总论的违约责任基础之上,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的不同。  相似文献   

4.
从德国法改革看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就独立于债不履行责任。近年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法改革改变了此责任的定位。明确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通过我国合同法与域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理论上加深对此制度的认识,对于未来民法典体系之构建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5.
《广告法》中有关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条款形同虚设,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认清广告经营者责任的本质——专家鉴证责任。鉴证责任面临克服合同相对性和因果关系证明的障碍。鉴证责任的本质是广告经营者等专家向第三人出售了有瑕疵的鉴证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建立起直接的法律关系。广告经营者的专家责任可以变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为实质审查义务,从而提高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广告经营者有过错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过错时也应当承担适当的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6.
拍卖既有典型的买卖合同性质又有特殊性,而《拍卖法》对拍卖标的之瑕疵担保未作具体规定.本文就拍卖标的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内容及免责事由展开讨论,提出个人观点,并对拍卖标的瑕疵的侵权责任作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后续损害处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交叉地带,其法律适用和救济路径在各国及我国存在着差异和争议。对后续损害的救济不能简单地适用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后续损害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应区分瑕疵物本身的损害和瑕疵物导致的其他损害等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或配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才能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提供了统一的侵权责任救济路径,但这种弥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异、扩张侵权责任的做法值得反思,给司法裁判带来的变化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于该义务的免除,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从其第42条的规定出发,提出并论述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和相应违约责任免除的区分及各自的免除事由.除双方通过约定免除义务或责任以外,在"买方已知晓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知识产权瑕疵是因为遵照买方指示而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的担保义务,在"买方怠于通知"或"卖方无法控制的障碍"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所产生的责任并非单一责任 ,而是责任体系 ,包括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体系具有内在的构造。文章在定位股东出资义务为公司法法定义务的基础上 ,探讨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进行责任体系设计所依据的各项原则 ,进而构建我国公司法应当建立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 ,并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的诸多缺陷 ,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产品责任,一般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供应者对其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产品责任,人们普遍认为其肇始于19世纪中叶英美等国的判例之中,当时,它是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系来对待的,受到“无责任原则”或“直接合同关系原则”的制约。所谓“无责任原则”,就是指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关系,他才能依合同担保责任,就瑕疵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学说,都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我国《合同法》也第一次直接规定了出卖人应当就其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两类,每一类瑕疵担保责任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2.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学说、都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我国《合同法》也第一次直接规定了出卖人应当就其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两类,每一类瑕疵担保责任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3.
论孔子的“仁者爱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仁者爱人"是孔子伦理学思想体系的核心命题之一.它既是氏族血亲之爱自然情感的遗留,又是维系社会人际关系的普遍存在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它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和责任,讲求"克己"的无私奉献精神.同时,"仁者爱人"是人的一种本性,"爱人"的内驱力来自于人自身,"爱人"的行为是此本性的外化.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因拍卖标的与拍卖人所述不符的案件越来越多,相关判决也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这一现象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拍卖人瑕疵说明义务的特征与履行标准并不清晰。通过明晰瑕疵说明义务的特征、厘清瑕疵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以规范拍卖人描述拍卖标的的行为,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优化我国拍卖市场的营商环境。从一般信息披露义务的层面,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具有确保合意正当性的重要功能;从拍卖机构的专业性层面,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一种体现。审查标的与如实说明是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的两个重要内容,前者的履行标准需要考量拍卖行的不同层次;后者则是结合拍卖人“尽其所知,尽其所信”标准予以判断。原则上来说,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是限制免除瑕疵担保义务的一种手段,拍卖人免除瑕疵说明义务又受到明示担保与格式条款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产品责任,一般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供应者对其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产品责任,人们普遍认为其肇始于19世纪中叶英美等国的判例之中,当时,它是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系来对待的,受到“无责任原则”或“直接合同关系原则”的制约。所谓“无责任原则”,就是指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关系,他才能依合同担保责任,就瑕疵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1842年英国高等法院受理的“温特博坦诉赖特”一案就是这方面最为著名的  相似文献   

16.
农产品孳息回购合同是一种为出卖人附孳息买回义务的特殊买卖合同。它由原物买卖和孳息买卖两个合同构成,且两者有紧密的牵连关系。原物出卖人除履行孳息回购义务外,必须对原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为孳息的培育履行相应的义务。为降低该种合同的履行风险,应当建立原物质量评估制度,推广农产品保险。同时,应将该种合同纳入合同法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7.
海事法院在强制拍卖船舶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只有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方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然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有些问题仍争议颇大,如究竟谁是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出卖人,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物"在里尔克和海德格尔的思想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们认为"物"是人的存在之所,是人的生命家园,人和"物"之间有一种原始的本原关系.但随着对象性思维的发展,人与"物"的天然关系被破坏了,人和"物"无家可归.因此,他们提出要看护"物",维护"物"的圆满自足,让"物"以自己的方式存在.但在世俗的功利活动中,"物"的物性消失不见了,只有在艺术作品中,"物"才能得到看护,才能成为"纯粹之物",秉有它的全部光辉与尊严,拥有它的存在.  相似文献   

19.
保证与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保证人与出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其理论依据并非"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债权人可以一并要求保证人和出质人按照约定的担保份额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内部追偿问题,本着公平原则,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超过按比例计算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数额部分可以向对方追偿;保证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问题,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或者是怠于行使物权而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20.
侵权请求权是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同于违约行为和缔约过错行为,是违反一般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被侵权人,相对人只能是侵权人。侵权请求权为实体权、相对权、救济权。侵权请求权行使的结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但这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合同之债等原债,在这两类债中债务人的义务性质是不同的。合同之债为原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为救济权与责任关系,责任不同于义务,为第二性义务。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为权利的效力,侵权请求权为对权利的救济方式。绝对权请求权与债权并非一个层面的请求权,请求权应分为原权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但性质不同。侵权请求权也是不能脱离原权而独立转让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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