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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汉代职官考课作了历史审视,归纳了汉代职官考课的历史经验。这些经验不仅具有规范职官的意义,而且也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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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唐律《名例》篇中,"犯时不知"律疏议所列举的犯罪涉及事实错误问题,但在唐律其他篇目中,应当适用"犯时不知"律的犯罪却不涉及事实错误问题。这表明现代法学中的事实错误理论与唐律"犯时不知"律之间存在着重合,但二者并不等同。实际上,唐律"犯时不知"律律文中的"凡"是指一般身份法,"本"是指特殊身份法。唐律"犯时不知"律适用于身份案件,是一般身份法与特殊身份法产生冲突后的解决规则,而两者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是因为存在着"犯时不知"。对此,唐律"犯时不知"律所提供的冲突解决方法就是在身份重法与身份轻法之间选择身份轻法适用,排除身份重法的适用。因此,唐律"犯时不知"律在性质上属于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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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102-110,160
读律与哀矜,既是清代中国听审经验之总结,又是听审实践之指南,因此成为清代听审折狱的核心概念。司法官员是否具备法律知识与能否依法听审,乃是清代法律的关键问题。清代法律有"讲读律令"的专门规定,司法官员是否"讲读律令",是否"通晓律意",是他们在听审断狱时能否"具引律例"的一个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儒家倡导的"仁政",是"爱"或"爱民"的政治,也是以情感为基础的政治。"哀矜"是司法官员的同情之心和怜悯之情,也是"仁爱"的一层意思。哀矜与读律、慎刑、中罚、心服等司法的核心理念之间,都存在着关联。清代中国"情法两尽"的司法模式,与要求司法官员以"读律与哀矜"来听审,实际上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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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以张晋藩先生为代表的一些中国法律史学者,对清代律学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其核心内容涉及律学抑或法学、律学的研究对象、律学的基本特色、律学的成因考掘等论题.其中,传统中国的律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主张传统中国也有法学的论断,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辉格式历史解释"的必然结果;而认为传统中国没有法学只有律学的看法,则是一种典型的"反辉格式历史解释"的逻辑结果.虽然传统中国律学与西方(现代)法学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属于两种绝然不同的文化的产物,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承认传统中国律学也是一种法学的判断.而在法学家族中,曾经产生过多种不同模式"复数"的法学,其中既有西方范式的法学,也有传统中国范式的法学.重要的是如何描述传统中国律学的基本面貌,揭示它的独特品格,考究它的历史成因,从而"超越西方,回归本土",进入并理解传统中国的律学史或法学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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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职官教育的转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古代职官教育由培养"官"到培养"臣"的转型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由世袭制到封建帝制的演进。作为职官教育的承载形式,畴人之学对世承职官的子弟进行了天文历算、农业生产、医学、地理、水利等丰富的技术知识教育,使最早的职官具有了技术和职业的含义。宦学的"仕而优则学"和"官先事"的职官教育原则的凸现和与此相适应的丰富的教育内容及其注重实际的教育方法,使秦汉时期的职官仍保持了技术、职务的客观能力。而自奠基于汉代察举考试的科举制度以来,由于封建社会对知识选择的控制和"忠君卑臣"教育策略的实施,使我国古代社会达1300年之久始终以"十三经"或"四书五经"为主要教育内容,不具有真正的技术和职业含义的"臣"——进士,便成为了政治演进和朝代嬗变的基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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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作为秦朝洞庭郡迁陵县地方官署行政文书,其内容广泛涉及到秦代职官尤其是地方职官的设置、称谓、省称、职权、职责、地位及其历史演进等方面,这在里耶秦简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梳理了学界关于"里耶秦简行政机构及职官的设置、称谓、省称、职权职责、职官区别与联系、官吏日常值班"等方面的研究现状。里耶秦简还广泛涉及到秦代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但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很难看到,这些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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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一部影响最大的法律。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安民和绳顽为立法宗旨,主张惩治与教化并举,强调以礼为本,由重而轻。从其内容来看,它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里程碑。它在重视普法教育和严惩贪官污吏等方面,对我们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着较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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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是行为人想通过本来不包含完成犯罪的危险行为以实现犯罪的情形.中止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的场合.不能未遂与中止未遂都属于广义的未遂犯范畴,在时间、结果等方面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二者的竞合是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从应然层面看,应该将其定性为中止犯,但是从实然层面分析,准中止犯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与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一致,在世界范围的准中止犯立法化的趋势下,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是必要且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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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
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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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环境犯罪行为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其与传统犯罪行为无论是在认识论还是在价值取向上都有着诸多的不同,而正是这些不同决定了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亦须采取不同于传统犯罪的刑事处罚,以适应惩治环境犯罪的要求,从而促进了现代刑罚理论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未遂犯的从重处罚、法人犯罪处罚的多样化,及特殊主体处罚的加重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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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与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其危害性较大,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重点。本文着重对抢劫罪即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进行了比较和区分,从前提、主观、客观三个方面探讨了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措施,将前提“犯抢夺罪”修改为“实施抢夺行为”,把“毁灭罪证”改为“毁灭证据”并在法条中应明确规定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立法中应细化共犯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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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及其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菁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3(4):29-31
网络犯罪作为计算机犯罪的一种类型,是较为高级的新型犯罪。当前,网络犯罪正在迅速发展并呈现出若干不同的表现形式。本文从网络犯罪的定义入手,分析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探讨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并提出有效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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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作为一种定罪的思维路径,不仅有其逻辑基础,而且有着深刻的法理根基。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以刑制罪,一要理性认识法定刑的质,二要在比较中明确法定刑的量,三要注意刑事政策对法定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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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理论在我国一直争议不断,就其归属问题向来莫衰一是,一说其应属于犯罪客体要件中,另一说其应属于犯罪客观要件中,然而无论其归属为何都只是限于对其本质上的讨论,却无继续发展理论上的价值,致使相关的刑法体系难以完善,同时也使得与犯罪对象有关的犯罪类型难以出现.正是基于此,在承认犯罪对象对于犯罪的不必要存在的基础上提出无对象犯罪类型的理论,毋宁说是对犯罪类型的一个丰富,倒不如说是对犯罪的传统理解的一个重要的反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