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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侦诉关系是刑事诉讼中一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其准确定位对于优化审前程序构造具有重大意义.大陆法系的侦诉合一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侦诉分立模式是历史形成的结果,无所谓孰优孰劣.从发展趋势看,两大法系侦诉关系模式越来越趋于协调和接近.我国应当在坚持侦诉分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侦诉之间的合作以及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以切实提高侦查、起诉的效率,有效地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2.
当今中外侦诉关系可分为侦诉合一关系模式、侦诉独立关系模式、侦诉分立制约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在配合制约原则指导下构建的侦诉分立制约模式导致我国侦诉关系的错位,应当在借鉴国外处理侦诉关系的经验基础上,以侦诉一体化为目标模式,对我国侦诉关系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中侦诉关系的模式是刑事诉讼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科学构建这一关系,对于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保持侦诉之间密切联系的同时,既能保证检察官从公诉的角度履行侦查的领导、监控职能,以准确、客观、公正地追诉犯罪,又能充分发挥警察从维护社会治安和控制犯罪的角度积极主动地进行侦查,以满足侦查效率的要求,是处理侦诉关系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以审判为中心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重大改革部署,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厘清侦查与审判、侦查与起诉、起诉与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侦诉审关系的运行机理包括:正当程序是侦诉审权力运行的边界,逆向制约是侦诉审权力控制的方式,诉审分离是侦诉审权力实现的要求。侦诉关系是程序合作与业务引导;侦审关系是职能配合与结构制约;诉审关系是诉讼服务与权力分离。重塑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审关系需要做到: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坚持统一证明标准及差异化证据标准、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完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刑事司法实践中,流水作业的侦诉关系、简单对抗的诉辩关系、不适当地强调诉讼监督的诉审关系,是形成侦查中心主义诉讼结构的机制原因。遵循诉讼规律,立足于审查起诉职能的正确定位,构建监督过滤的侦诉关系、理性抗辩的诉辩关系、维护庭审中心的诉审关系,有助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地域管辖的规定付之阙如,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程序操作规则之中。学界普遍认为,侦查地域管辖可以也应当通过审判地域管辖逆推而得,现有法律条文也同样秉持逆推的理念和做法。然而,这种逆推模式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予以反思并重构侦查地域管辖制度。侦查地域管辖制度的重构涉及效率导向、立法模式选择以及管辖连接点设置等多维面向。同时,对于侦查地域管辖制度重构可能引发的异地侦查成本提高、侦诉审衔接不畅及“择地而诉”等风险,需要运用侦查协作和侦查一体化等机制、强化侦诉审三方协调以及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来加以化解。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建立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配合、制约关系,这种检警关系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侦查机关的优势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体现了"参与"和"控制"的统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模式已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诸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有余,但制约不足,以致不能真正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等;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致使对侦查行为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在质量上难以达到公诉的要求,案件的退查率上升,不诉率居高不下,诉讼效率低等等。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检警监督协作机制———侦捕诉协作机制,是相对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诉讼阶段论认为每一个阶段都同等重要,而实际上侦查成为了中心,因为在诉讼阶段论下,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行使权力时有较大的自由。权力行使缺乏限制,容易产生对人权的侵犯;同时侦查结论往往对审判结论的形成具有较大的影响,使审判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审判的应有作用。在审判中心论背景下,强调侦查、起诉都要围绕审判进行,它们只是为审判提供辅助作用。只有审判阶段,才能充分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最终并权威地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在审判中心论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侦诉关系、诉审关系及其相应的证据规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为保证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检验,各地都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转变侦查理念,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办案模式应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重新审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制约意识,密切侦诉之间的联系;强化对证据的审查,完善调查取证的方式,规范取证程序,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积极应对警察出庭作的证趋势,做好民警出庭作证的各项培训和指导工作,为民警出庭作证做好心理和庭审技巧方面的准备。  相似文献   

10.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既有诉讼职能的一致性,也有职业思维与能力上的差异性。侦查权应然层面属于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而具体实施侦查权的主体则应当多元化。在现有刑事诉讼体制不做大的修改之前提下,侦检关系的务实抉择是构建切实可行的侦、捕、诉联动机制,以使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既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又不偏离公正的轨道。  相似文献   

11.
程序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实现程序法治的根本途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重新构建侦、诉、审三者关系,重点是侦、诉关系和诉、审关系。只有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并以审判为中心进行全面设计,才能实现这部法律的科学化、现代化,为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2.
侦审模式的嬗变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侦查预审职能的科学定位,其中将“补充侦查”“深挖余罪”视为侦查预审功能是问题之根本所在。为发挥侦查预审在把控案件质量、引导侦查预审模式选择等方面的作用,有必要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检视当前侦查预审功能的落实现状和问题所在,科学界定侦查预审的应然功能,构建以保障侦查质量为根本,以监督、引导侦查为具体的功能体系;并祛除其“承继侦查”功能。  相似文献   

13.
“狱侦耳目”虽然在协助案件侦破方面具有一定辅助作用,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其在侦查过程中极易被滥用,从而异变为一种直接实施“侦查行为”的秘密力量。张辉、张高平冤案的爆发,反映了滥用“狱侦耳目”对于司法公正的巨大危害。对此,应当从法律修改与法律适用、制约机制建设、侦查模式改革三大层面入手,建立起健全而完善的防范、治理机制,以减少并遏制“狱侦耳目”的滥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二张”式冤案的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14.
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定位准确、线条流畅的检警关系对于诉讼机制的协调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配合制约原则指导下构建的检警配合制约模式,却导致了我国检警关系的错位。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处理检警关系的经验基础上,以侦诉一体化为目标模式,对我国检警关系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5.
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侦查作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的追诉活动 ,几乎无时不面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和权益的问题 ,也存在着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滥用权力的危险。各国都试图构造出完全、合理的侦查模式。由于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 ,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双轨制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单轨制侦查模式 ,这两种侦查模式各有利弊。对我国侦查制度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大陆法系国家卧底侦查实施主体表现出较强的统一性特点。英美法系国家卧底侦查实施主体则表现出明显的分散性与多样性特点。这与其立法模式与执法机构体制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执法机构具有统一性特点,宜采取综合式立法模式,以原则性规定为基础,结合列举说明的方式规定卧底侦查实施主体范围,同时在既有执法体制与现有法律基础之上构建体系性的卧底侦查实施主体,并规范卧底侦查具体实施者。  相似文献   

17.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人权观念的差异导致了侦查模式选择上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弹劾式的侦查模式和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审问式的侦查模式虽然各有利弊,但是从人权保障角度来审视,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更具有可取性,因为针对弹劾式的侦查模式来说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是从控制国家权力的膨胀和滥用,对确实无辜的公民来说,该模式更能保护其合法权利.文章从侦查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和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权在两大法系审前程序的发展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其个性在于迥异的诉权发展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遵循的是“建议型”诉权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处分型”诉权模式。两种模式本身并无孰优孰劣之分,模式的形成是源于两大法系对刑事诉权的保障阶段和保障理念上的差异。我国应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适时将诉权理论引入刑事诉讼审前阶段。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用的是一种“起诉中心主义”模式,即认罪认罚程序通过侦查引导、检察“预决”、法院审核,形成了一种公诉权主导下侦诉协作、控辩合作、控审协同的新程序样态。该模式既具有域外认罪案件“检察官司法”的动力机制,又植根于我国刑事司法现实场域,更加契合职权传统和线性诉讼结构,更能确保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也能避免审辩协商可能产生的胁迫,但是,亦潜藏一定的诉讼风险。“起诉中心主义”模式既受审判中心的统摄,又是为了实现非认罪案件的审判中心。当务之急,应认真对待“起诉中心主义”模式,通过相关制度建设谨防检察官权力滥用、有效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化解其对刑事正当法律程序的消解等,避免“起诉中心主义”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20.
在侦押一体的体制下,长期以来,我们事实上赋予了看守所侦查的职能。看守所除了监管犯罪嫌疑人外,还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侦查破案,开展深挖余罪活动,这致使看守所狱侦耳目日渐制度化,助长了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和超期羁押等问题的滋生,导致了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使看守所部分失去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职责意识。因此,我们应当趁着制定《看守所法》这一历史性契机,明确宣布废除看守所狱侦耳目制度,并为彻底将其埋葬创设配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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