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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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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交涉义务作为情事变更制度法律后果的一个方面,是一种独特的法定义务,受情事变更影响处于不利方的当:事人,可中止履行合同。若当事人再交涉未速成协议,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或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再交涉义务理论在中国还是一个学理上讨论的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非常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2.
情事变更原则是涉及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现在已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 定该原则。本文主要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在情 事变更 原则的效力中重点分析了再交涉义务,最后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尤其是合同 法制订过程中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争论,认为我国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3.
情事变更原则是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例外和补充,对维护合同的实质公平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对其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作了基本的规定。但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有必要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再交涉义务及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主要阐述了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决合同纠纷应具备的条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因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纠纷提出参考意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关系消灭前,情事变更必须是客观事实,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不能预料并有不能预料的性质,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导致显失公平,此时,由当事人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中引入了再交涉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十分单薄,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再交涉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理论界争议的肇端,争锋焦点集中在再交涉义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无效率的民法规则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论证再交涉义务的正当化理据、构成要件、适用障碍,并就此提出完善建议,将开辟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以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总成本。应当将再交涉义务定性为合同双方的法定行为义务,明确再交涉义务的履行时限、中止履行抗辩权以及相应不利后果等,细化再交涉义务规则,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6.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各国处理合同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国家都把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合同自由.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以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情事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情事变更原则,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情事发生变更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情事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我国法律至今虽无情事变更原则的直接规定 ,但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在经济再审案件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必须认定发生的事变属不属于情事变更 ,必须控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条件和范围  相似文献   

8.
行政契约的内容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协商一致得到变更,也可以在情事发生重大变化及公益可能遭致损害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予以变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契约的主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基于行政契约的特殊性,其内容或主体的变更存在着有别于私法契约的条件和规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这是继《合同法》颁布后又一次在我国建立情事变更制度的良好契机。我国当前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方式存在不足,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制度。相较通过判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在单行法或民诉法中建立情事变更制度,在民法典债编总则中规定情事变更制度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0.
情事变更原则实际上赋予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否定合同效力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存在误解。充分全面认识情事变更原则必须从情事变更的事实和道义分析理论着手,从价值层面探讨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1.
目前学界对情事变更的论述主要是解决我国合同法是否应该规定以及如何规定的问题,作者认为只要准确定位制度的立法价值,如何规定就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与其设想将来的法条如何规定,不如在对制度重新澄清的基础上研究情事变更原则的价值。讨论情事变更原则不是老生常谈,而是要通过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讨论来正确把握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从“契约恪守”到情事变更原则是正义内涵的发展和转变的一种体现。在审视德国的交易基础障碍制度的前提下,梳理情事变更原则存在于我国合同法的可能性。而当明确了民法制度的价值理性后,如何规定就是民法制度的形式理性问题,法律技术上的处理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  相似文献   

12.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就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提交仲裁的合意,它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对已经订立的仲裁协议进行变更或转让,不仅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从法理上对仲裁协议变更与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3.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合同法原则。本文从该原则的涵义与适用条件、国外关于情事变更的立法形式、我国《合同法》与情事变更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情事变更情形下的合同纠纷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环境常使得原初缔结合同时的形势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情事变更原则的适当和适度应用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关注点。本文阐述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并探讨商业风险和情事变更的几点主要异同,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判定以及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上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两个方面,而且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决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合同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情事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它已成为处理情事变更问题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原则。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予以承认,并在立法中加以确认,而我国尚未从立法上界定这一原则。因此,借鉴各国的立法实践及理论成果,在合同法中确认这一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异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等若干问题,结合国外有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在合同法中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理论界多数人以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是情事变更原则的国际贸易法渊源,其谬误之处在于片面理解了不可抗力是情事变更的绝对情事,混淆了不可抗力是情事变更的可能事由与不可抗力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之间的界限.<公约>第79条的性质理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1--6.2.3条分别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  相似文献   

18.
文章从情事变更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入手,论述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订立生效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当事人预售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即一方甚至是双方当事人的变更。预售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主要有预售人变更与预购人变更两种情形。目前,有关预售合同当事人变更方面的国家立法尚不明确,地方立法则有分歧。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对预售人变更和预购人变更作一分析,并对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探讨,相应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者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实际时,当事人便因此可以援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判例而要求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可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就是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广为采用的情事变更原则。英美合同法又将其称为合同受挫失效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合同履行的效力真正建立在依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现实存在的基础之上,较之合同一旦订立就必须履行的硬性法律规定更为切合实际。据此所发展的一些具有补救性质的合同法条款,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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