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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伟博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1,(7):54-55
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不可割裂的关系。赋予作者以著作人身权,是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迅猛发展的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推动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早已正式加入WTO,目前版权贸易的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因此,对著作人身权性质的研究曼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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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毕荣建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2):80-85
对我国<著作权法>的解读表明,法人不仅享有著作人身权,而且具有多种取得方式.国外主要著作权法虽缺少类似的明文规定,但实质上对法人享有著作人身权同样持肯定的态度.在法人著作人身权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与国外主要立法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只是在立法思维方式上存在着某些差异.为了完善法人著作人身权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还应从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法人作者和职务作品的成立条件、职务作品中作者与法人的利益平衡等方面进行适当完善. 相似文献
4.
余秀宝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3)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固有缺陷,这使著作人身权的性质问题存在探讨的空间和必要。具体而言,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人身权之区别、民法意义上人身权之属性等诸多维度证实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之人身权并非同源,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其体现出一定的财产性。面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诸种新模式,重新界定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成为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5.
余秀宝 《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90-99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非同源,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其体现出一定的财产性。面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诸种新模式,重新界定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成为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6.
余秀宝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3):90-99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非同源,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其体现出一定的财产性.面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诸种新模式,重新界定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成为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7.
余秀宝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6):73-80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格无法分离,故其无从转让;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转让之规定亦尚付阙如。然社会实践尤其于信息以"裂变"速度传播的互联网络领域,转让著作人身权之现象不时发生,学界于此形成了禁止转让说、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三种不同理论主张以维护或解构传统著作权理论。但既有学说在解释著作人身权之可转让性问题上则语焉不详,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论,发表权和修改权具可转让性,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否;我国立法以此构建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具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黄春洁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7-20
国内对著作人身权信托进行研究的学者只有刘丹冰教授和杨延超博士,但两位学者对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信托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且这两种相反的观点均有商榷的余地。著作人身权虽然与民法上的人格权有相似之处,但著作人身权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因此,不能以著作人身权是民法上的人格权为理由而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信托。另外,由于法律的相应设计,著作人身权不进行信托也能达到信托目的,而且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不宜信托。 相似文献
9.
宋贻珍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5):49-54
认为著作人身权是身份权的观点,只看到现象而忽视了著作人身权本质;认为著作人身权是财产权的观点,是对人格权的本质属性存在误解,没有看到社会人格权能够转让的属性。著作人身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取缔或者合并到民法中的人格权中都是不可取的,而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杨林侠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1-12
给著作人身权定性,一方面要考虑民法中人身权的理论,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不能忽视著作人身权所特有的性质。为著作人身权定性,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对著作人身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1.
吴小评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92-99
在关于著作人身权妨碍著作财产权交易问题的讨论中,主张摒弃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取消说和主张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通的转让说虽不无可取之论,但因其主体论说无法自圆其说而不能解决问题.著作人身权虽与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可分离性,但这与著作财产权的可完全分离性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转有悖设权初衷,等于变相取消了著作人身权.应从现实国情出发,借鉴英、法等发达国家创设与改革著作人身权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探寻重构著作人身权制度的路径.建议我国著作权立法在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但允许适当放弃的同时,对著作人身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利于著作财产权交易,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12.
略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伟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8(3):101-105
数字图书馆在对原文献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中面临着如何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课题,我国近年来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增强图书馆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充分尊重和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保护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王国红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6(6):131-133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两种人身权,同归作者享有.但因出版者也享有一定的"修改权",或因修改权的不当行使,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暂无对侵害人身权赔偿的明确规定,当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时,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另外两种人身权--发表权和署名权之间,以及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种种关系,以寻求对人身权赔偿的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人身权是保护知识产权人人身方面的权利,它具有专有性。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本文主要以著作人身权为主线,同时兼谈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来探讨知识产权人身权与人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164-172
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世界各国均设立了各自的保护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偏向于将著作权作为作者的人身权(author’s right)进行保护,而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将其视为权利人的财产权——"版权"(copyright)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一概念,表示既应注重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亦要保障著作财产权,以此构建了比较全面的权利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作者的权利被保护的同时,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却面临挑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和分析与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其在保护作者权利上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公众权利所面临的挑战等内容,尝试研究与探讨我国当前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张雯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4):70-72
作者人格权作为作者基本权利 ,关系到著作权法各方面基本制度的建设 ,但这一权利的性质 ,至今在理论界未有令人信服的统一定论。基础理论问题解决不了 ,也就无法避免具体制度立法上的诸多争议了。分析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与特点 ,可以看出作者人格权不属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 ,而是有其特殊的社会属性 ,从而进一步提出作者人格权的立法原则———确立与限制。 相似文献
17.
冯晓青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4)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本文探讨了署名权与“确认作者身份权”的关系,论述了署名权的种种内涵,其中包括:署名权包括禁止冒名之权及作者有权同意非作者在自己作品上署名之权。剖析了诸作品署名权行使的种种情况。最后,文章就“著作人身权限制”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并以署名权为例,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主要通过赔偿损失等直接手段进行救济,但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来救济当事人权利.对著作权精神损害侵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9.
邹龙妹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7-8
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排他性权利,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生的今天,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这一领域内如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成为亟需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网络著作权问题不仅涉及到激励创作和繁荣科学文化的问题,而且还关系到网络业界和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对此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可为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提供理论思路和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页及网页集合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在线交互式作品是网络条件下特有的作品新形式,其权利应归属于投资者;可以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明资料来确定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著作财产权中应增设一项网络传输权;此外,还应增加著作人身权应当善意行使等原则,以促进网络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