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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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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要的创新点之一便是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本文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制度的现行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则,分析其存在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便使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增的重要内容——破产重整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我国的实施才刚起步,效果尚需观察。传统清算等破产法律制度给人们造成的固有思维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重整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重整制度的产生和立法价值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复杂利益格局中处理好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正确、恰当地把握利益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3.
重整制度在预防企业倒闭解散、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双赢、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的交易秩序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在复杂性和风险性上存在不足。我国正在修订的《破产法草案》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重整的适用范围、债权人的保护和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方面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公司重整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察公司重整制度的历史沿革,对公司重整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破产和解制度和国有企业适用的破产整顿制度的进行比较,从而可看出建立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并应对公司重整制度某些问题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5.
破产重整制度的本质是司法性破产预防制度。该制度的立法目标是通过司法程序帮助困境企业实现再建和清理债权债务。中国现行破产法的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立法失败的典型受到广泛批判,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当时没有理清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运作机制。在中国破产法重新修订之际,笔者重新认识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价值和内在机理,提出建构有效的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战略思路。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破产犯罪的主体限制过窄;二是对破产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较单一。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完善主要应考虑加强对破产保护的力度和提高破产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相似文献   

7.
合理构建重整监督人角色,使重整管理人监控机制得以完善,方能实现企业重整角色群的功能协调和权力制衡。  相似文献   

8.
在分析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对关联企业的重整必要时需要借助合并重整程序解决,通过合并重整与其他规制关联企业的手段比较,指出其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学理论方面,并借鉴美国对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经验及中国司法实践的探索案例,以为该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9.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解整顿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重整制度已迫在眉睫.本文拟就构建破产重整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并指出我国和解整顿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阐述了在完善我国破产整顿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破产重整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0.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监护。  相似文献   

11.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地区)重整立法均予以充分重视。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之也加以重点规定。从拟定、通过、批准与执行等四个方面对重整计划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为了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谋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整制度价值日标的实现,各国企业重整立法多限制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的行使,从而使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得以排除。重整程序在限制担保物权行使的同时,亦应对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救济与保护。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一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已经不适应实践的需要,不利于我国宪法的贯彻实施。在立足我国的国情和借鉴西方两大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建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并存的复合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拯救并促使其得以复兴的特殊法律制度。债务人重整能否成功与重整机构的选任机制休戚相关。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立法设计分为两类,即偏重债务人利益的模式与偏重债权人利益的模式。这两种模式不仅体现出了对债务人、债权人的不同态度,还体现了更深层面的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即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我国的破产立法应妥善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15.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破产法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司法适用。中国法院对这一“舶来”法律制度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严重的社会本位主义、盲目过高的适用比例、与正常批准的关系颠倒、缺乏全面的审查规定、对普通债权人的保护不利等。要回归法院强制批准正确的司法功能,确保中国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正当适用,就必须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及域外的立法,结合2018年最高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审慎适用”规定,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层面寻求对问题的解决途径包括充分认识法院强制批准权力的属性、正确定位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的关系、修订完善强制批准的实体审查条件、合理构建强制批准的审查程序等。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中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完善。  相似文献   

16.
破产法中自愿破产原则不仅标志司法机关无权主动判定债务人破产,而且债务人由于其具有的信息优势处于申请破产的最佳位置,因此破产制度构建中应当贯彻自愿破产原则.自愿破产制度设计往往决定着破产程序的目的能否实现和公司重整能否成功.我国破产法应当贯彻统一自愿破产原则,并通过现行破产法中的自愿破产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使破产法制度成为统一的刚柔并济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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