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之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具备市场流通性的盗赃物却被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2.
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 相似文献
3.
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晓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3)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旨在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冲突。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善意取得制度不够完善、具体,此种状况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从具体案例出发,以我国现今法律中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为基础,主要在善意取得的条件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粗略设想。 相似文献
4.
5.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与便捷,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面临以下挑战: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该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是其面临的又一难题:“善意”如何界定,也是发展和完善该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6.
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肯定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规定的同时,也要看到,善意取得的制度整体尚需进一步完善,诸如"不动产善意取得之适用问题"、"委托物和脱离物的区别对待问题"、"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定问题"、"受让价格合理的具体标准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8.
9.
善意取得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仅仅是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保护之间的简单取舍,它更重要的目的是在财产所有者和善意购买者之间分配无权处分行为引起的交易风险。经济分析表明,善意取得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规则,通过为买方制定合理的"善意"标准,它能同时为财产所有者和善意购买者双方提供有效的行为激励,从而实现了最小化交易成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起来,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了票据流通的需要,极大地保障了交易安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被借鉴到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持票人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应当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11.
占有改定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是意定交付中的一种,那么当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时,第三人与其达成转移所有权合意,并且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时,那么所有权的归属应该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可以在占有改定下,从直接占有人手中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并再通过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呢?本文试图通过对占有改定的特点、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占有的作用,结合学理与司法实践,探求在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适用,并且论证第三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是交易安全价值观在民事立法上的反映。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民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物权法在建立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明确规定赃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动产,而对于不动产以及债权等则予以排斥。这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理论逐渐显示出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值《物权法》立法之际,本文特针对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构成要件以及实际中的适用情形,指出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是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制度。 相似文献
15.
试析《物权法》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缺陷——以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疏漏与缺失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肩负着促进商品的流转、维护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使命.我国<物权法>有关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疏漏与缺失,让每一个交易主体都处于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之中,给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造成了制度性破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建议我国暂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盗窃物、贪污物、骗取物等纳入脱离物的范围;第三人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店等处购买所得的物品以及货币、无记名证券等完全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6.
17.
吴勇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4):79-81,107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陆续被确立,我国也在新的物权法中规定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我国存在着严格的公示公信制度,这个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解决不动产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就受到质疑.文章通过对这两个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18.
周宁宁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28(5):26-28
本文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着手,介绍了该制度在两大法系的发展,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依据,力求清晰再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探究该制度生命力所在,最后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的规定不够全面、欠缺操作性,具体适用时众多概念需要明确界定.适用要件中,分析无权处分时不可忽视有权占有这个前提,应明确规定其为要件之一;界定善意时要考虑主观过失、主体的代理行为和判断时点等因素;替代交付中,交付的确定各异,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0.
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行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