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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的读者问:在我们这里,区里和街道老是向居委会派活,一会儿让我们干这,一会儿让我们干那,还要对我们进行检查。但我们听说政府不能对居委会派活了,是这样吗? 答:宪法第111条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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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不要成为一句空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刊今年第12期发表了《一个居委会主任的遭遇》等系列报道,引起了读者强烈反响。马桂花事件所反映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街道办事处有没有权力撤销居委会主任职务的问题,而是一个地方政府和国家公务员要不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问题。 为了正确认识马桂花事件所反映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维护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刊特约请政府官员和专家发表谈话,同时刊登读者来信,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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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职务应当恢复马桂花仅仅因为一次迟到,就被街道办事处停职,乃至扣发工资和工资停发,这是不公平的,她的主任职务应当恢复。权利应当还给百姓撤销马桂花庆安居委会的主任职务和准备让她担任园林居委会委员,都应由社区居民和居民代表大会说了算。干部应当给马桂花一个公道街道办事处应深入基层,了解下情,为基层工作的同志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切切不可漂浮。我们基层工作中的同志如果有缺点,应当教育、帮助,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能不给同志一个改正的机会。马桂花去留 群众说了算@徐荣华$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社区管理办公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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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本意义上来看,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一个社区建设的法律框架,甚至连社区本身也谈不上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社区”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中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应该说,在这部法律的表述中,“社区”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概念地位,它只是居委会开展服务活动的一个范围比较模糊的空间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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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居委会性质的界定。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出台的《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对此予以了重申。然而,现实生活中,社区居委会却扮演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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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已成为全国社区建设工作研究者和实践者众目所瞩、殷殷期待的一件大事。为了更好地配合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修订工作,在立法者、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社区》编辑部决定从2004年7月起推出《居委会组织法修订大家谈》系列专题。 本刊编辑部近期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召开的“居委会组织法大家谈”小型座谈会就是这个系列专题的一个开端。 我们热忱期待您的参与!来稿务请不要超过2000字,并请标明您的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来稿请注明《居委会组织法大家谈》;电子版来稿请寄:hexie99@sina.co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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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任职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需要由居民选举产生,无论这种选举是代表选举还是直接选举,居民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是必经程序。经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如果要撤职、停职、转换工作或有其他新人的加入都应该由社区居民以投票方式来解决。这样的程序规定是保证社区群众组织实行自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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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2001,(1)
居委会的规模要调整吗 辽宁省沈阳市一位街道干部问:去年底中央下发23号文件之后,我们这儿要求对街道和居委会进行规模调整,但是我们在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做过规模调整了。请问,在中央文件出台之前已做过规模调整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是否需要再做调整? 答:调整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规模,科学合理地划定社区,是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这一规定是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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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构成,其主要规范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和运行等事项,对居民自治权鲜有提及。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的逻辑不符,使"居民委员会治理"代替了"公民自治",阉割了自治权的应有内涵,扭曲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居民自治立法应当重构居民自治组织之法律性质,突出自治权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居民自治法》形成以居民自治权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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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动城市基层民主应是未来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式。要实现这一根本性的转变,最重要的起点就在于选举制度的改革上。 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成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或者由居民小组派代表选举产生。但是,在很长时间内,居委会的产生办法是由街道办事处提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然后由居委会的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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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委托居委会承办的事项,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选出的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这些条款是最近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草案共32条,分别针对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居务公开以及居委会与有关组织的关系问题作了修订和完善。2004年12月17日,民政部又针对此草案专门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了一些社区居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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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社区居委会减负工作,首先要澄清以下四种错误认识。一要澄清把社区居委会当作下属单位来管理、使用的认识。根据我国《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和政府组织在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是由居民群众组织起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办理自己的事情,没有任何行政权力。因此,政府部门和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