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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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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刑部之制,沿袭隋、唐。在宋代,刑部之职能变化,分两个阶段:北宋前期,刑部官员无职事;刑部之权,为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所分。但刑部并非空壳,尚掌有昭雪天下死罪之司法权,及犯罪免职官员经赦重新叙用等职事。为宋初四家中央司法机构之一,则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审刑院为复议大理寺断案机构;刑部为大辟复核机构;御史台为刑法最高监督机构。元丰五年,行新官制,刑部尚书、侍郎及其所属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郎中、郎中、员外郎,官复原职。职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政令。元丰改制之后,中央司法机构由四家简为二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则为司法监督机构未变。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寺,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于宰执,决之于皇帝,这就是元丰改制后,确立的宋代刑事审判制度。这也从刑政方面,体现了宋代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2.
西周春秋狱讼中的"要",又称"要辞",指记录狱辞的狱讼文书。西周春秋狱讼有"合要"制度,指将"要契"剖为两半,命狱讼双方各书狱辞于其上,再将两半考合,以对验狱辞。《论语·颜渊》"片言折狱"的"片言"即指半片"要契"所书狱讼一方之单辞。西周春秋狱讼有"代坐"制度。从西周金文看,代坐分为属吏代坐和子弟代坐两种。贵族虽不亲自坐狱,但是是否命他人代坐,则根据狱讼情况而定。传世文献记载西周春秋的狱讼由"司寇""士"等专门职官负责,但是从西周金文看,西周狱讼并无专官管理,审断狱讼由争讼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权威之人进行,这些人并不固定,往往是争讼双方的上级或周天子、太子、执政大臣等地位较高之人。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权力配置的均衡不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三者权力的等量性,而是指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关系,足以使其对权利的不合法、不合理侵害降低到最低的一种状态。以此为标准检视我国刑事诉讼权力配置制度之不足,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如下制度:建立健全检察监督与检察控制机制,促进侦查、检察权力的均衡;完善控诉、审判互控机制,促进控诉、审判权力的均衡;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将司法权引入侦查阶段,实现侦查、审判权力的均衡。  相似文献   

4.
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优化司法权配置。在司法权的外部关系上应重新确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并从制度上确保司法权独立。在司法权的内部关系上,应明确界定检法两部门的职权,克服检法两部门的权力冲突;在法院内部,领导和监督机制也应有些调整,规范司法行为,不断完善司法独立,以实现并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相似文献   

5.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发生变化,战乱频仍,一些贵族为争夺更多的权力和利益,导致狱讼案件发生。各级司法官依照礼审理和裁决狱讼案件,使因狱讼而被破坏的礼治秩序得以回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礼”在春秋时期仍占据统治地位。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弹劾制度是封建监察制度的核心内容,弹劾权是御史的最重要权力.其权力运行特点在皇帝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弹章直达御前,皇帝亲自裁决,威慑百官.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专有职权。刑事司法权有它固有的特性,如刑事司法权运行的消极被动性,它要求司法权坚持不告不理原则。但是根据国家权力分工制约原理,司法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是具有制约作用的。可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刑事司法权并不能有效抑制侦查权,因此,刑事司法权应该实现对侦查活动的事中审查。  相似文献   

8.
高丽的司法制度虽移植唐制而来,但由于土俗因素的影响,与唐制仍有较大差距。以刑部而论,高丽刑部是一个审判机关,组织与职能实际上是对唐大理寺与刑部的萃取式综合。在职权与定位上,高丽刑部与唐刑部有重大差别,形成了独特的一元化的权力集中型司法体制。这种体制使得刑部拥有一种整体性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权力的不断行使与运作,这种权力不断膨胀,使得刑部在整个政治体制中逐渐取得了特殊地位,成为制衡王权的重要机构,被认为属于言官。高丽对唐代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异",主要是由于法律体系上的不同及权力格局上的差异所致。到了朝鲜王朝时期,全盘移植并适用《大明律》,王权也有了大的提升,因而可以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了,由此基本完成了向唐代制度的回归。  相似文献   

9.
“五声听狱讼”是我国古代最具有代表性的隐含有现代心理学科学原理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方法,通过“五听”并结合相关证据资料对案件作出判决。现代心理科学可以通过对微表情的分析判断出一个人是否说谎,是否是犯罪者。这与“五听”有异曲同工之妙。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以期在往后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取二者的优点结合使用,发挥心理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审判方式的改革赋予了法官依法裁量的权力,因为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监督予以制约,此权力的滥用是导致当今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消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制约机制。依审判活动各环节(案前、案中、案后、案外)之特殊性,应分别遵循分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开放原则和监督之监督原则,以作为监督制约常态化的基点、重点、着眼点和着力点。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项制度,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一样,均有其固有的文化基础;故此,与职权主义彻底决裂的改革思路和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一样,都难免将司法陷于文化悖论之境.因此,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应该跳出持其一端的理论窠臼,正视并回应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所长,同时挖掘并吸纳中国传统审判方式之合理内核,力促衡平主义审判模式之长成.  相似文献   

12.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审判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学界对于会审制度研究不少,但对三司会审的理解却相对模糊。三司会审是明代三法司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对全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处理的制度。它源自唐代"三司推事",并在明代得到发展完善成为定制。  相似文献   

13.
唐代转运使的设置与裴耀卿有密切关系,作为首任转运使的裴耀卿,对漕运曾经作过重要贡献.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同时联系有关问题,作一些初步的论述.(一)在我国历史上,自秦汉以后,开始有漕运和管理漕运的官吏.能够知道的,如汉代有护漕都尉,晋朝曾设督运御史.隋置募运米丁,漕转关东汾晋之粟供给京师,但是漕官阙如.总观隋代以前,漕官还不是一种常设的制度.到了唐代.漕运大为兴盛,才常设转运使  相似文献   

14.
民事案件名称由当事人和案由两个要素组成,但民事案由仅具实体属性,缺乏诉讼标的的程序属性表达,导致民事诉讼中部分诉求、诉之合并、共通诉讼等程序信息无法在案件名称中表达。在现有案件查询制度基础上,程序信息表达的缺失导致判决主文无法由法院职权援引,重复诉讼和矛盾裁判时有发生。为此,有必要改变民事案由的属性定位,将程序信息纳入民事案由中,建立既判力职权援引规则。立案伊始,法官应依职权利用案件名称查询案件,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相似文献   

15.
西方各国的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主要体现于审判机关的体系独立、法官的审判独立、法院内部的审级独立、司法权的统一以及司法机关对立法、行政机关的制衡等五个方面.这五方面相辅相成,构成为一个完整的独立体系.与此相比,中国的独立审判则存在着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化、审判不独立、执法不均衡、司法不统一等问题.在推进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应创立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权力制衡理论,推进司法独立,作为第一步,应提高法院在执政党内的地位.  相似文献   

16.
司法认知和推定都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据职权对事实进行认定的审判职权行为.在二者的比较视野中,它们虽然在使用主体、所发挥的功能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较为密切的联系,但在事实认定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二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也是这两类职权行为在今后司法审判的准确适用中需要注意区分的.  相似文献   

17.
法学界传统观点认为,洛克的思想只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执行权,而没有提出司法权。因此,洛克的分权思想是不完善的。孟德斯鸠才真正提出了司法权的概念。但结合英国法制传统重新解读洛克的思想后发现,洛克并未忽视司法权。他之所以没有明确提出司法权的概念,是因为英国"行政司法化"的传统已经使司法权形成了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司法权及其独立地位问题在洛克语境中不成为问题。孟德斯鸠在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以后,以之为范本,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司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应当在国家权力谱系中具有独立地位。得出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并无高下之分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18.
家事案件的身份与人伦属性,决定了家事审判中必须发挥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功能。然而剖析裁判案例发现,在家事审判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尚存在认识不一、限度不明、积极性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立法较为粗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法院“案多人少”审判环境的限制难以契合家事案件的独特性。为更好解决家事纠纷,以“一般规定+特殊情形”方式明确法院依职权调取家事事项的范围,将释明制度与法院调查取证权进行嵌合,明确家事调查员为法官“事实”发现的审判助手,是切实发挥我国家事审判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功能的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19.
权力清单制度是制约权力的有效制度,有利于城管执法权的依法行使.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明确城管执法权的性质和渊源.城管执法权具有相对集中性、配权限定性和极具扩张性的性质.行政职权的合法来源有职权设定、法律授权、行政委托、行政授权四种.城管执法权的渊源经历了一个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职权设定的演变历程.鉴于城管执法权的性质和较低的法律渊源,为促进城管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顺利推行,制定适用于全国的城管执法行政法规和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0.
唐代御史台作为朝廷"纪纲之司",职责广泛而重大,唐代御史由于职事活动的需要,经常巡查州县、巡边查访、知南选、出使各国。唐代御史行使其职事活动的过程,也是文学创作的过程。因监军、使边、巡边、带宪职入幕等多种原因,唐代御史出入边塞,"得江山之助",创作了许多优秀的边塞诗,御史出行成为唐代边塞诗繁荣的推动因素之一。御史文学家在其职使行程中,还描写了特定地域的自然风光、民风民俗,这些诗歌不仅拓展了唐代文学的地理空间,也为唐代山水诗的兴盛带来契机。唐代御史纪行诗,是了解唐代地域文化风貌的宝贵资料,在中国文学史上有着独特的认识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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