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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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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教育分为基础教育阶段、职业培训阶段和学术研究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以职业为导向,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教学上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法;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既本着不拘一格的准入原则,又实施严格的准出要求,注重技能培养、业务实践、继续教育;法学的学术研究注重培养研究方法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强调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实质性学术沟通;指出中国可从中得到启示:加强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导向,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人才.  相似文献   

2.
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为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学培养模式在培养方法、培养手段和培养体制方面存在不足,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以高校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实习制度等方面为切入点,寻找对策,以期对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相似文献   

4.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一个还没有得到重视的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有助于促进司法权威,塑造法律职业群体的精神气质。从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和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来看,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促进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诊所式法学教育借鉴了医学院临床教学的模式,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诊所式法学教育具有学习场所的开放性、教学方式的灵活性、生动性、培养模式更注重主动性和积极性等特征。诊所式法学教育既有助于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心、职业道德,又有助于培养实践操作能力;既能够满足培养法学教师的需要,又有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政策。应把诊所式法学教育与其他传统课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新的符合科学化和学院化的职业教育模式,从而更好地培养高等院校师范类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和执教能力。  相似文献   

6.
耶鲁法学院以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为主要目的,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奉行的是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在课程设置方面,其注重法学学科与人文社会的其他学科的融合,并模糊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在教学方法方面,其采用小班授课法、独创性案例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在师资队伍方面,其呈现多元化师资结构,强调与政府、律所等部门的合作。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路径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重视法律职业教育,增加人文社会科学的课程设置,并应采取与大课堂相配套的小规模教学方式,同时需要引入相关领域的司法实务专家参与实践教学,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正面临着困惑。由于忽视法学科目的实践性,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以讲授课本理论知识为主,实践中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不理想且司法实践能力差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局限,于是实践性教育方法成了近些年法学教育改革的焦点,但是目前我们形式上的实践性教育并没有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实质内容,因此,现今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应是在深化理论教育的基础上,增强实践性教育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实效。  相似文献   

8.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当今世界法学教育的一种趋势。虽然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师生关系、法学核心职业技能及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诊所式法律教育不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而是应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形成我国法学院职业教育模式。  相似文献   

9.
在全力进行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如何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法律界思考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法律教育改革是实现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高校作为法学本科生培养单位同样在探索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民法实例研习课程具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要功能,应当单独开设民法实例研习课程作为综合性专业实践课,通过精心设计教学案例、课堂研讨等措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培养能服务于地方法治建设的应用型创新人才。  相似文献   

10.
在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是坚持素质教育还是转变为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争论。应当直面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错位现象,在坚持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为核一心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并且和司法考试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1.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增强法科学生实操能力、培养法律职业素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女子学院为推动法学教育改革,成功引入诊所课程并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虽然中华女子学院诊所课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本土化的进程中难免遇到困难和问题。针对这些困难及问题,试图分析并找出有效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诊所法律教育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诊所法律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职业责任和法律技能为核心,以启发式等开放性的方法为其支架,注重培养既具有良好法律知识又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它借用医学上的“诊所”概念及其方法,注重法律的实践品格,强调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法学教育与法律理论的结合,引导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植自律、自主的创造性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着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但高校法学教师队伍存在实务能力不够强,实务经验相对缺乏的问题制约着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难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固守传统教学模式,高校法学教师与实务部门的交流渠道有限,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其主因。增强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应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畅通法学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渠道,完善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从事实践工作的激励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践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为契机,鼓励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法律实务活动,如兼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律师等,以提升其实务能力。  相似文献   

1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的主要任务之一。从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师的整体素质来看,普遍存在着实践水平和能力欠缺等问题。民族地区高校只有进一步提升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才能够胜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任。法学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良性互动,是提升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最佳途径。民族地区高校应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保证法学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保持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5.
教学方法的新颖和独特性,是法律诊所式教育区别于其他法学教育最具魅力和特色的地方。为了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在民法学这门精品课程建设中引进诊所式教学方法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也是有可能实现的一种能够提高民法学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得培养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的职业责任感;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如何找到运用法律的方法以及检验民法教学效果等诸多方面的收效。  相似文献   

16.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进行。但是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也存在许多问题:法学教育办学层次繁杂,使得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整体性要求难以实现;法学教育发展速度过快,影响法律职业人才的质量;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等。因此应当在理清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削减法学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规范法学教育渠道;设置科学的法学教育内容。  相似文献   

17.
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训练法律职业技能和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的两大价值。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要特点为知识积累与思维训练并重;学生参与真实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从经验中学习法律。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已开始试验,是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18.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首先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复合知识结构为目标.以行政法学科特色为基础,结合行政法学教学实践,在研究行政法学教学改革中教学团队的构建、案例教材的创新、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和模拟法庭的尝试等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具体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对策.  相似文献   

19.
当前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国家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亦修正了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政策。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卓越的法律职业素质特别是专业技能;但法学传统教学方法已不堪此任。法学本科教学应当在坚持传统讲授式、案例分析式教法的同时,适当推行各种实训式教法,以所谓"组合式"教学方法完成国家培养卓越的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教育任务。  相似文献   

20.
当代中国法律家培养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家是实现法治理想的中坚力量,是构建法治秩序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国在法律家的培养方面面临如下困境:法律技能训练的缺乏与法律家高技能内在品质之间的矛盾,职业伦理教育的缺乏与法律家法律伦理内在品质之间的矛盾,共同体意识教育的缺乏与对法律家共同体需求的矛盾。走出上述困境,应当寻找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衔接点,即法学教育的主要层次与法律家的资格条件相衔接、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和一体化司法技能训练相衔接、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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