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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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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娥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47-48
社区矫正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欧美国家的一种非监禁刑,我国于2003年开始该项制度的试点。作为一种舶来品,我国理论界从理论基础、主体与适用范围、意义、实践效果、问题与对策等诸多角度对社区矫正进行了思考与探究,这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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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全新的事物,在中国生长的社会条件、理论基础、体制环境和资源状况等基础性问题,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它的前景,而对其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之认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试从具有代表性的主流理论观点入手,探讨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本文赞同以开放态度对先进的刑罚执行制度积极利用,并认为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行,将开启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板块性变革.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是一个良好开端,还要以积极而谨慎的态度观察、体会,科学“调试”,才可能真正实现这一刑罚方式对整个刑罚体系的拉动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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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关系结构已经逐渐从单位制转化为社区制。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充分体现了刑法理念、刑罚文明的本质要求。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制度,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在日趋完善的同时,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本文综合分析了学界关于改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见解,通过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现状,探讨如何走出这些困境的方法,并从立法层面、执行层面和监督层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5.
何军兵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3(6):86-90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一方面有利于弥补社区矫正人力不足,更好地教育和改造社区服刑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身审判职能和社会管理创新职能的实现,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应定位为社区矫正的决定者和矫正过程的配合者,同时要注意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协调,解决自身存在的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程应需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9(4):539-543
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矫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矫正方式。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来看,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保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7.
程应需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539-543
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矫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矫正方式.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来看,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保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振华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16(1):62-64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可以增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减少重新犯罪,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等重要的意义.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社区矫正还存在明显的缺失.应通过更新刑罚观念,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明确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分层次管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9.
叶良芳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1):100-105
社区矫正是指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或者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的一种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的勃兴有其深厚的刑罚观念基础、刑事立法根据和司法实践需求。社区矫正的价值主要在于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实现多元的刑罚目的和彰显现代人文精神。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法,对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何使这一司法政策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使刑罚的执行不逾越法律的轨道,对社区矫正的执行者、执行内容、执行过程进行检察监督极具紧迫性和必要性。与监禁刑检察监督相比,非监禁刑的检察监督具有特殊性,探讨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刘宗梅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8,(9)
社区矫正在国外的研究已较为成熟,很多国家已有此方面的立法,比如美国、德国;但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2002起年仅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乃至刑罚制度的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反映了现代法治社会尊重人权的司法文明理念,是非监禁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从消极的监禁矫正逐渐演进到积极的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本身功能作用的必然结果。我国的社区矫正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地区标准差异较大、主体职能划分不合理、缺乏专业社区矫正队伍以及社区发育程度较低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对于逐步推进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3.
陈庆 《华北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6-20
判前调查评估作为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是法官判定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以及能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判前调查评估应坚持判前调查和风险评估并重,而不应只强调判前调查环节。在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的制度层面和具体运行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制度建设层面缺乏确定和明晰的规范,制度运行层面有流于形式的危险。针对这些问题应做具体的完善:调查评估应被确定为社区矫正判决前的必经程序;调查评估主体应做确定性规定;判前调查的内容设置应科学明确;矫正风险的测评标准应尽快出台。 相似文献
14.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性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作为新兴的矫正罪犯的方法,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发展方向。我国目前已经在部分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了社区矫正在我国的顺利推行,应结合中国国情,理性地建构这一制度。要更新观念,明确我国推行社区矫正的目标,完善相关的立法,倡导建立有效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5.
张荆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4(4):62-69
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制度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势,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界定及组织架构三个层面分析中日两国社区矫正的异同,研究历史演变背后的法律政策要素、刑罚执行与社会保护的关系,界定涵盖的射程范围、组织构架的功能与效果,以及调动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提出建立和推动中国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上移和简化现有组织架构,扩大社区矫正的射程范围,有效减低司法行政成本,为民间参与社区矫正预留空间等对策建议与思考. 相似文献
16.
唐双玲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0(4)
刑法修正案(八)改变了社区矫正制度在刑事实体基本法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着众多的问题,社区矫正存在基本实体法滞后的现象.目前我国没有形成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从不同层次的立法角度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工作试点与理论研讨同步摸索与推进的态势,但种种举措均局限在修补的层面,喧嚣而无序,尤其对未成年犯而言,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在矫正主体、矫正项目、矫正方法上还存在重大缺陷。应当融入契约理念,"以人为本",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内涵与功能更为丰富。同时,鉴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及权益保障,应当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下的制度进行改进和创新,例如建立监护人或"合格成年人"参与制度、志愿者聘请制度、异地矫正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几年的试点工作,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探索性成就,但是在观念、立法及实践方面都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应当立足于实际情况,在地方法规、规章中对于执行主体专门化、工作人员专业化及健全矫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完善,来指导试点工作,并在实践中加强宣传、建立配套的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与培训制度,以期建立一个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科学、合理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9.
郝川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6(4)
目前社区矫正的试行受阻于体制转型迟缓且前景不明.与传统体制相比,贴近基层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部门更易树立以人为本的矫正观;以假释人员为主的矫正对象结构决定了司法行政部门接手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持续扩大社区处遇对象更须充分利用其管理优势.因此社区矫正主体应以司法行政机构为主导,形成公安、检察、法院联动体制;该体制还须尽量吸纳社会力量,最终以"小政府、大市场"的政府购买模式完成对特殊类群的观护及督导.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适用种类及范围狭窄、执行主体性质模糊、效果欠佳及形式单一、缺乏监督等问题。借鉴英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先进做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培养专门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实现形式多样化,加强法律监督以及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