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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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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因高楼抛掷物件而引发的人身伤亡和经济纠纷不断发生,而关于责任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一直存在争议.新的<侵权行为法>的颁布,不仅没有平息这种争议,反而更引发了对高空抛掷物责任归责原则的激烈探讨.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建筑物抛掷物责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出发,通过与相关具体法律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在建筑物抛掷物责任中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进一步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2.
贺光辉 《南都学坛》2012,32(1):102-107
高空抛物行为乃加害人不明的一般侵权行为,其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及共同危险行为均有本质区别。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救济的规定,缺少相应的法理依据,对责任人也有失公平,于发现真正的加害人及公共安全的维持也并无裨益,甚至还会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抑制及受害人的救济,要靠公安机关的积极介入,及时查明加害人;扩大处罚性损害赔偿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培育保险市场,建立业主责任保险制度等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这在改善人们居住环境的同时也引发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频发。我国学术界一直在探索、研究此类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社会公众在此方面的困惑和争论指明了方向,但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立法仍然有一些缺陷与不足。通过系统地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制度增设了相关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通过对《民法典》施行后适用高空抛物补偿责任规定的案件梳理,发现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补偿范围、补偿项目、内部分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分歧。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立法规定表述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具体如何适用略显不足,理论上对补偿责任的性质存在争议。宜将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定性为公平责任;明确适用案件类型包括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并类推适用于下水道堵塞案件;补偿的范围不宜覆盖全部损失数额,宜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到补偿项目中;采取平均分担和比例分担相结合的损失分担方式。  相似文献   

5.
随着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高楼大厦快速崛起,高层建筑之下低层空间人流物流日益增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有了初步规定,但在法理基础和归责原则上仍需进一步探讨。目前尚无一种较完备的理论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解释和规制,我们只能采取按份责任的方式,辅以商业保险等手段保护相关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将其纳入"物件损害责任"一章,并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不仅从侵权法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行为形态上解释不通,而且也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其实,该类型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其损害可以通过侵权法现有制度予以救济,也可以通过侵权法以外其他法律制度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但学界对监护人责任问题仍然争论不休。从统一责任主体方面考量,被监护人侵权时的责任主体应认定为监护人。为了公平起见,赔偿主体宜认定为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且以被监护人财产优先赔偿,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的情况下,由监护人赔偿或补足赔偿。另外,鉴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区分,相应地,在确定监护人责任时也应对两者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8.
祁建 《北京纪事》2013,(8):68-69
好不容易找了个在高档写字楼里上班的活儿,但老遇到新鲜事。那天偶然一瞥电梯,发现贴了一张《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觉得很有意思,择其精要抄录如下:  相似文献   

9.
高空抛物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屡禁不止.舆论的谴责对不良行为者,只是隔山打牛,不痛不痒,没有强制约束力和制裁力,不是治本之策.相关法律理论的不成熟和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受害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也致使法院在受理类似案件难以决断.因此,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研究及有关法规的制订.  相似文献   

10.
1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在规范逻辑上构成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第1款为监护人利益特别设立的减责规则,制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救济漏洞。为济第1款之穷,第2款基于衡平思想,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了一种公平责任。这种责任的主旨为,要求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须承担独立责任,以周全救济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仍不能从被监护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监护人须无条件地第二次负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制度设计在法理上无法证成其正当性;如果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和作证义务,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则是混淆了公法、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另外,该条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应该删除,应由刑法和社会法分担该条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13.
作为小区管理的顽症之一,高空抛物困扰着沪上不少小区。如何治理这一顽疾,再一次摆到了大家面前。 小区高空坠物困扰居民11年 2012年3月16日凌晨1点多,家住上海市陕西南路汇景苑1楼的盛先生,被门外“哐当”一声巨响惊醒。他起身查看后,发现楼上扔下的金属折叠式晾衣架,  相似文献   

14.
侵害人不明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定纷止争,使得类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对该规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提出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不能让一个无辜的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憾。  相似文献   

15.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思路等因素影响,协同治理模式拘泥于各部门法的个别优化,缺乏对协同观念与方案的理论关照,从而导致不同部门法之间各自为政且相互掣肘。鉴此,宜从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展开反思与完善,以协同共治理念为指引,妥善确定各部门法治理的逻辑关系及其效力范围。具体而言,一要强调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限制适用;二要推动高空抛物防治义务向公法属性回归,构建行政机关主导的多层次救助体系;三需对“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保持谦抑。  相似文献   

16.
试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分为两类:一为野生动物园内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实践中主要由野生动物园承担民事责任;二为野生状态下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我国目前尚无立法规定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作者试图从国家补偿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的法理基础、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一点设想。  相似文献   

17.
《山西老年》2011,(12):64-64
编辑同志:我老伴是个热心肠,退休后在市郊经营鱼塘。附近农民张某患肺癌久治未愈,老伴从别人那里听说一个治疗偏方即生食青蛙胆,便免费为张某提供青蛙胆。张某服用几日后出现了呕吐等不适症状,以为是药效作用,又服用几日后突然头昏,呕口上不止。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规则的同时,又以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等机关介入条款,对原有的高空抛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放弃了先前《侵权责任法》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强调救济功能的立场,转而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更大化以及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平衡实现。基于此,高空抛物规则的适用要点也需要根据其价值意蕴的改变而获重塑:明确补充责任在先、补偿责任在后的责任担当次序,同时拓展“补偿责任”规则细化的空间,并明确公安机关为解决民事纠纷介入调查与实施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  相似文献   

19.
袁梅 《老友》2011,(10):33-33
编辑同志:我患有糖尿病且久治未愈。两个月前,邻居李某告诉我一个治疗偏方,即生食鱼胆,并提出其有一位朋友是鱼贩.可以免费给我提供鱼胆。我在表示感谢的同时,同意了依此偏方治疗。于是,李某每天给我弄来9颗鱼胆,要我分3次服用。开始服用时,我就出现了呕吐、  相似文献   

20.
杨朝清 《社区》2013,(13):5-5
福建省厦门市永升彩虹花园171号1楼的陈阿姨正在家里吃着早饭,享受安静的早间时光。“啪”的一声巨响划破了早晨的宁静。什么东西掉下来了?原来是邻居又从楼上丢垃圾了。“玻璃瓶丢下来碎了一地;没掐灭的烟头丢下来把阳台的衣服烧了一个又一个洞;牛奶盒子从窗口飞出……”说起这些“极品”邻居,陈阿姨实在气愤。(《海峡导报》)4月1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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