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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西晋田制税制的主要文献关于西晋的田制和税制,现存的唐修“晋书”有二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户调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边郡或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夷人输宾布户一疋;远者或一丈。』第二个内容是占田制度与课田制度:『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二十六以上,为老少不事。』从这两条文献看来,户调式是从户课税的税制。而占田制与课田制,合着下文所记晋故事之所规定,则是从丁的田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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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北魏推行均田以前的租调制度,据《魏书·食货志》的记载是:“太和八年(484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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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晉田制赋稅問題是中古史和經济史上重要課題之一。晉書卷二六食貨志关于达一问题有如下的記載: 及平吳之后,……又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岁输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賓布一匹,远者或一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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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的研究者讲到曹魏时期租调制度时、大都以为当时的田租征收额是“亩收租四升”。其依据主要是《三国志》卷一《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书》所载曹操租调令:“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欲望百姓亲附,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其实这“亩收租四升”的记载是不确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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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武德七年(624)颁布均田租庸调法。贞观十四年(640)侯君集平定高昌后,在积极推行均田法的基础上,以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租庸调祛亦贯彻执行。据《唐律疏议》卷十三载:“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纸绢二文,绵三两,布输二文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着临时别差科者,目依临时处分。”①按照这一规定,每丁每年纳租粟二五;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经(或绢、)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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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中《试论唐代丝纺织业的地理分布》一文(以下简称《分布》),根据《唐会要》和《册府元龟》两条材料,认为唐代关中的京兆、同、华、岐等州府以及整个关内道“皆不产绵、绢,皆从外州市买。”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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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宋仁宗天圣年间(公元1023—1032年)的解州两池盐年产量,和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公元1101年)解州小池瑞盐旬(十日)产量,是研究十一、二世纪经济史——特别是研究宋盐史的重要数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与《宋会要》,最早保留了这些数据,其史料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被保留的珍贵统计数字中,存在不少问题。兹考订如次。一、天圣年间解州两池盐年产量《长编》卷一○九天圣八年冬十月壬辰条载: 陕西解州解县、安邑两池岁为盐:百二十五万六千四百二十九石五十斤。以席计, 为六十五万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六十斤。这里提供了两个数字和一种衡制。以石斤计,年产盐1,256,429石零50斤;以席计,则年产655,120席;1席=160斤。两个数字所反映的,实际是同一产量,只是因计量单位不同而有异。若将“石”与“席”均折算为斤,它们应该相等。今考宋代解盐(颗盐)衡制,“以五斤为斗”(《长编》卷九七,天禧五年),“每五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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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代的人头税到魏晋以后的户调制 ,是中国古代赋税征收体制上的重大变化。以往的研究多从制度史的角度或从战争频仍等一时的历史事件来解释户调制的产生 ,但更深层的原因还不止于此。本文以汉魏时期由古代社会往中世纪社会嬗变这一重大的社会变革为背景 ,从“乡村共同体”原理出发 ,认为按“九品相通”原则征收的户调正是魏晋以后中国社会出现封建化倾向和“地方的时代”特征的体现。“九品相通”原则及户调制与中国中世纪的发展、变化历程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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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顺帝纪》(明二年正月 )辛未 ,镇军将军、雍州刺史张敬儿克江陵 ,斩攸之子光琰 ,荆州平。(中华书局 1974年 10月版点校本 ,第 196页 )按 :“光琰” ,本书《沈攸之传》、《通鉴》卷 134、《建康实录》卷 14、《南史》之《沈攸之传》、《张敬儿传》、《南齐书》之《高帝纪》、《张敬儿传》皆作“元琰”。考元琰 ,沈攸之之长子 ,明元年末 ,沈攸之起兵往攻京师 ,元琰留守江陵 ,至是为张敬儿所杀 ,事详见本书《沈攸之传》及《通鉴》卷 134。此“光” ,乃“元”之形讹。《卷十六·礼志三》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 ,弘训羊太后崩 ,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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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君尧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4)
《资治通鉴》是中国古代史学上极负盛名的一部编年体通史巨著,其史论也是首屈一指的。《通鉴》的开篇起于周威烈王始封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之事。魏斯、赵籍、韩虔原都是晋国的大夫。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联合擒杀知伯,三分晋地。从此,晋国的政权和绝大部分土地控制在这三家手中。赵氏占据晋的北部地区,以晋阳(今山西太原)为都城;韩氏占据晋的中部地区,以平阳(今山西临汾)为都城;魏氏占据晋的南部地区,以安邑(今山西夏县)为都城。晋君只保有绛和曲沃(今山西翼城东和闻喜)两小块土地,“反朝韩、赵、魏之君”(《史记·晋世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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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日本东京都立大学佐竹靖彦教授任主编,中国山西大学教授李裕民、美国肯特州立大学教授王业键、中国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副教授朱鸿林任副主编的大型国际学术杂志《中国史学》第2卷,于1992年10月在日本东京出版。本卷主题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共刊登11篇文章。论文5篇。高敏(中国郑州大学教授)《两晋兵户制考略》,探讨了晋代兵户制的渊源、发展及其演变、晋代兵士的分休制度、晋代军屯制度的改革和兵户家属随营居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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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义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3-17
《宋会要辑稿》是大晟府研究最为可靠的原始史料,但错误亦较繁夥。如其《乐》三之二六、二七、二八及邓洵武《诸生习乐乞行按试奏》后两道诏书中的“大观二年”当为“政和三年”,《乐》三之二五、二六中的“崇宁五年”当为“大观三年”,《乐》四之一中的“大观六年”当为“政和六年”,《食货》四三之一二中的“宣和七年”当为“政和七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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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顾铭学同志《魏志夫余传中的三个费解句》(载《学术研究丛刊》1987年第4期)之后,很受启发。也想就其中的“名下户”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我认为,《三国志·夫余传》中“邑落有豪民,名下户皆为奴仆”是一句前后连贯的完整的话。中华书局标点本以句号结句非常妥当。其中的“名下户”是一个词组,它是由“名下”和“户”两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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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后、郑袖二人说补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沫若的著名历史剧《屈原》于1942年问世后,对于剧中人南后郑袖的历史原型是一人还是两人的问题,曾引起过争论。有人据《战国策·楚策三》立论,谓南后与郑袖系两人。理由是,《战国策》明明说,“南后以千金,郑袖(亦)以五百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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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鲁国继承制度看嫡长制的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 关于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历来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礼记》认为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传子与传弟并行的制度,即所谓“大人世及以为礼”。而《孟子》则认为三代均实行传子制,即所谓“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万章上》)汉代学者们在两说之间搞了个折衷,认为殷礼“传弟”,而周礼“传子”。清末学者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进一步论证了汉儒们的主张。其功绩在于他第一次认真地研究了商代的继承制度。他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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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今所见《三国志通俗演义》,以明嘉靖壬午(一五二二)刻本为最早,其大名如此,《百川书志》卷六《史部·野史》下著录同,晁氏《宝文堂节目》《子杂类》作《三国通俗演义》,《古今书刻》著录有都察院刊本《三国志演义》,则“演义”之名,当为罗贯中首创。《后汉书·周党传》:“文不能演义。”《文选》十潘安仁《西征赋》:“晋演义以献说。”李善注:“《小匹》曰:‘填,广、远也。’”清汪瑔《旅谭》卷一:言坊间诸《演义》,举《西征赋》此文,谓“演义字殆出于此。”其说是矣,而来尽也。寻后世以演义名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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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文公重耳奔狄时年,史籍有两种记载。《国语·晋语四》云:“僖负羁言于曹伯曰:晋公子生十七年而亡。”《左传》昭十三年载叔向曰:“我先君文公,……。生十七年,有士五人。亡十九年,守志弥笃。”而《史记·晋世家》却说:“重耳遂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