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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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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刑罚的执行者、控诉者、证人到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他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因此,我国法律应从赋予被害人控诉权、量刑建议权、上诉权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关于合同解除的生效规则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不同的模式下,当事人私权在法律实现上的路径及成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大陆《合同法》采用了形成权解除主义模式,然而到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其改头换面为裁判解除主义模式。这种更改,漠视了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异对当事人私权实现的意义,引发了新的利益冲突,同时也反映了作为公权的裁判权对私权的漠视与不正当侵犯。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是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应是案件的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而程序上的当事人由于未必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不一定能成为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与程序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对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利益关系,并在这种判断标准下对正当当事人的种类作了归纳。应允许一定条件下依诉的利益成为正当当事人,以扩大正当当事人制度的保护范围:对正当当事人的审查应在诉讼中进行,以维护程序的实质作用;正当当事人制度有利于诉讼经济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在目前反思和重构司法调解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先厘清司法调解的性质,并对其予以重新定位,才能探索建立一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的新型司法调解制度。司法调解不是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不是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纯合意行为,更不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结合,而是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合意行为,是"判断型调解",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在调解中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断与评价,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相关环境保护立法和诉讼法领域当事人理论,在环境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是相当"狭隘"的,这一方面是由环保立法的简陋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诉讼理论中长期以来对"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两个概念的"模糊"认识密切相关。由于环境纠纷的特殊性,要求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当事人"与"当事人适格"概念的区别,更应该在此基础上对该类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基础进行"扩张",赋予受害主体便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6.
不当怀孕之诉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准许原告就此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英美法系国家多以侵权责任为其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合同责任为其请求权基础。在我国当事人可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诉因选择其一行使,但主张侵权责任更为有利。不当怀孕侵害的是父母的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同法域在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有不同规则,美国少数州采取的"完全赔偿"规则更符合侵权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本文以相关史实和当事人著述为依据,确切地论述了苏轼在王安石变法运动中的阶段性表现,有助于人们更全面地了解苏轼和更深刻地认识王安石变法运动。  相似文献   

8.
合同形式是舍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从历史上看合同形式经历了由程式化到自由化的转变,从学界的争议看反映了合同形式的效力要求。正是基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及其效力,可以看到合同形式在客观上蕴藏着一种潜在的价值理论。合同形式的目的价值和功能价值是为了确保国家对合同的宏观调控,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9.
自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事诉讼的特点,当事人可以撤诉,也可以和解,能从根本上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进而实现和平、秩序的实体价值;自诉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以当事人自主选择为主,体现了自诉尊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价值;自诉程序省去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节约了诉讼资源。当自诉的上述三个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以实体正义为基础,兼顾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  相似文献   

10.
石现明 《学术论坛》2007,30(9):133-139
传统商事仲裁理论大都认为仲裁的价值在于效率而非公平.但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商事仲裁,有些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选择仲裁是为了效率,有些是为了公平,有的则是二者兼而有之.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现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难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不同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出现了与当事人的公平价值追求和效率价值追求同时背离之现象.文章主张,应当以当事人的价值追求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审视和检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1.
论唐代的离婚立法--以"七出"之制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唐代法律根据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对礼制上的"七出"进行了确认与规范,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从法理学上看,这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它使"七出"由汉代的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汉,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它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执行程序;它在立法技术上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法律实践上看,它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得到了较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刘进军 《理论界》2012,(4):59-6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规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进程,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并进而影响仲裁的结果,因而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法律适用将是仲裁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涉外仲裁的准据法决定中,无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仲裁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进行,适用法律和其它原则,因而,可以说当事人自治的主要功能是在涉外仲裁准据法决定中发挥的。  相似文献   

13.
执行和解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的协商意愿,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提供缓冲余地,但双重救济模式的救济选择权和救济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张.现行执行和解双重救济模式下,当事人的救济渠道仍不足以处理复杂的司法问题,因此是否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和是否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成为学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即赋予当事人第三条救济路径,扩大了当事人的执行和解救济选择权;而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在性质上则是事前规制,主张加大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力度.两种完善构想都应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类型和履行程度加以区分,明确不同情况下执行和解救济程序的选择,通过对救济模式的优化,最终实现当事人应有之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14.
证明责任是独立于具体的诉讼而由法律事先在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预置的。从动态 上看,只要诉讼一经发生,已经被预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制约着当事人双方的提供证据的行为,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并在辩论终结而有关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现实地发生作用,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受败诉的结果。从静态上看,证明责任作用于要件事实或曰争点事实,这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同时,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公平的考虑,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获得了免除。  相似文献   

15.
王洪用 《天府新论》2019,(2):104-111
作为社会变迁中的治理行动,多元化解纷机制彰显了工具理性思维。探寻其内生机理,“纠纷”不是本属于法院的纠纷,也不是诉讼外的、与法院无涉的纠纷,其本质上是社会的纠纷。“多元化”不等于替代性,其不仅蕴含着解纷方式的多元,更强调不同方式的平等协作。纠纷通常能获得有限意义上的解决,目的是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重建。完善多元化解纷机制,首先应尊重民间解纷实践与社会自治,珍视社会自发形成的解纷组织及其产品;其次,在短期内不应过度强调诉讼外解纷方式的程序规则;再次,应合理配置不同解纷方式的成本,将各类解纠产品的供给控制在合适比例上,引导当事人选用最优方式解决纠纷;最后,应重申司法的规范性补强机能,扩大法院专职调解的案件范围,规范纠纷中立评估运行机制的具体操作规程,对滥用调解方案异议权的当事人给予诉讼费方面的适当惩戒。  相似文献   

16.
韩香 《理论界》2011,(8):47-50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依据,法院原则上必须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并非绝对,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可依职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制约;而当法院违背处分原则进行裁判时,则应该通过追加判决或者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或者申请再审权来进行纠正。  相似文献   

17.
宋代司法官员在宋代社会的变革形势下,既继承了前代重视调处的传统,又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调处艺术。即,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不拘泥于法条,注重从情感上加以感化;在方法上善于借助当事人亲朋好友的力量;尊重当事人意愿,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一般亦允许结案。宋代司法官员的调处艺术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一部分,值得当代中国的司法调解工作借鉴。  相似文献   

18.
基于协同主义的理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事案解明义务,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促进诉讼进程,当事人应当陈述相关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原则性规定,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官对于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行为应当酌情给予制裁。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可能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障碍,但由于协同主义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生存的土壤,故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也就有了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源于当事人主体性理论,也源于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和精细化为其提供的外在空间,法院在线上诉讼中经历着从"场所"到"服务"的基本理念变革也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权利主体来看,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各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不是专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利益性质来看,它是程序性诉讼权利而不是实体性诉讼权利;从行为效力来看,它是程序性形成权而不是程序性请求权。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概括性程序选择和具体性程序选择、合意性程序选择和单方性程序选择、积极性程序选择和消极性程序选择、事前程序选择和事后程序选择。《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对不同类型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法律效力等予以规定,但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既为各国国际私法所普遍接受,又都对它做了某种限制。适当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合同关系的本质和特点,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合同当事人同国家、社会和大众的利益,保障当事人双方权益平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身应有的内容。但这种限制也应以合理为限,“强制性规则”的意义和作用在此应受到特殊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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