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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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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然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由于不具有诈骗性质,其行为本质是对银行信用的滥用,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相比,具有其独有的特性,且与国外的立法相比具有滞后性。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设立单独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为普遍,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其存在争议较多,认定也较为困难。文章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有一定裨益。  相似文献   

3.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型诈骗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详细探讨。特别探讨了恶意透支的含义、恶意透支的一些疑难问题,深入分析了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经发卡银行的催收仍不归还的认定与理解,以及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定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标准。持卡人在不同银行间的透支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在对"恶意透支型"和"普通型"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同时,应当审慎选择量刑档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只包括本金,后续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不应包含在内。透支的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的重要程度标准,但是单独以数额不足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5.
为了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持卡人、“催收不归还”的认定3个方面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剖析。分析认为:持卡人不仅限定为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明知无力偿还”应包含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之中;两次催收应为“有效性催收”;不归还应区分情况对待。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的、作废的、冒用的信用卡或者以恶意透支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实践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所以要依法认定信用卡诈骗行为,并依据刑法不同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予以不同的惩处。另外,遏制信用卡诈骗罪,还要注意打防结合,从不同的角度加强对这种犯罪的防范。  相似文献   

7.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和困惑:厘清持卡人的内涵并对其重新分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故该规定不是注意规定,而是法律拟制;维持法条原状将恶意透支型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暂无将其单独设罪的必要;基于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特征的考察,可知本罪存在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8.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和困惑:厘清持卡人的内涵并对其重新分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故该规定不是注意规定,而是法律拟制;维持法条原状将恶意透支型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暂无将其单独设罪的必要;基于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特征的考察,可知本罪存在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虚假型、作废型、冒用型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罪仍然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以及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三种具体情况的说明,笔者建议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持卡人应进行明确法律界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应独立成罪。鉴于当前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处罚较重的事实,应降低刑罚标准。  相似文献   

10.
刑法介入信用卡恶意透支活动,需正确区分犯罪和法律允许的金融风险,特定情形下应考虑被害人过错影响。司法适用中,对已有司法解释只能进行严格解释;"持卡人"认定原则上以合法持卡人为限,判断标准为是否属于信用卡的登记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完全进行主观直接推定,在有反证可以推翻或行为人可以给予合理说明的情形下,不宜直接认定构成犯罪;"两次催还"方式应合法有效,且两次催收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间隔期,3个月的期限应当自第二次催收开始起算;借记卡本身不具备透支功能,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对象。  相似文献   

11.
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司法实务界一直致力于准确理解其规定并加以适用。理论界需要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内含的机制性瑕疵和司法实务界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简单化处理的倾向。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性项目需要加以界定、探讨,如"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银行催收要求"、"持卡人认定"等问题,努力达到一种既符合金融信贷业发展规律又与刑法精神相契合的解读,并提出一种民事与刑事法律法规合力互动的"民刑应对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12.
犯罪客体是我国及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中特有的要件,随着我国学者学术视野的开阔,学术思维的国际化,对于传统的犯罪客体要件的争议日益激烈,犯罪客体这一抽象的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到底应不应该存在?怎样存在?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要对犯罪客体给出一个合理的定位,对犯罪客体不能是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而是根据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确定立法意义的“犯罪构成”和“司法意义”的犯罪构成,在不同层次上去确定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理论上对以信用卡为犯罪对象或工具的一类犯罪的统称。《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了5个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每个罪名还包含若干个行为类型。由于立法条款本身的复杂性与犯罪手段的形式多样性,给信用卡犯罪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困难。文章通过对各种具体信用卡犯罪行为特征的分析,旨在使人们对这类"涉卡"犯罪有一个整体的把握,从而实现对不同信用卡犯罪的准确定性与正确量刑。  相似文献   

14.
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是不可缺少的,而自然人犯罪主体是犯罪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缺陷,建议立法修正。文章还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的不同类型和新的特征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单位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比较 ,在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体方面等三个要件上均有其显著的特殊性。揭示这些特殊性 ,对丰富有关犯罪构成理论 ,严厉惩处单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犯罪构成模式是立法者根据不同的危害行为而规定的犯罪成立类型。根据法益侵害的有无、法益侵害的程度、法益侵害的范围和法益侵害的状态,可以把犯罪构成模式分为即成式犯罪构成模式、纵深式犯罪构成模式、多维式犯罪构成模式和企行式犯罪构成模式。犯罪构成模式不仅影响和决定犯罪圈的大小和刑事法网的严密程度,而且彰显着不同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表明国家对不同行为的刑事政策态度。从犯罪构成模式的刑事政策功能的角度看,中国现行刑事立法中的犯罪构成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犯罪构成标准过高导致犯罪圈狭小;法益保护滞后致使刑法的犯罪预防功能减弱;犯罪构成模式设置不当致使刑事法网厉而不严。基于刑事政策的目的性,中国犯罪构成模式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对侵害重大法益的犯罪设置即成式或者企行式犯罪构成模式;对常见多发犯罪设置多维式犯罪构成模式;逐渐减少纵深式犯罪构成模式的数量。  相似文献   

17.
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实践中毫无根据。根据犯罪构成内容的事实特征要素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两个条件,应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剔除,从而形成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的“三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相似文献   

18.
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正当化事由并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其形式上与犯罪构成有某种联系,实质上则不是犯罪。如果将正当化事由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个或几个要件,有许多不合理之处,而将正当化事由放在犯罪构成外评价,又与“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相矛盾。解决这一问题,采用实质的解释论是比较恰当的方法。将正当化事由放在犯罪概念中从属于社会危害性,以社会危害性指导犯罪构成的解释,不但维护了我国刑法犯罪理论的持续与完整,也有助于较早排除有正当化事由的非犯罪行为,更好地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20.
犯罪构成是刑事立法设立犯罪的一种规格和模型,在犯罪论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从保障公民尊严和人格出发,应当建立新的行为――行为人格二元犯罪构成体系,将现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纳入行为要件项下,再加入与行为并列的行为人格这一要件。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保障人权方面,合理划定犯罪圈,降低再犯和累犯率方面以及节约诉讼资源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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