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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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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区别。从客观行为表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集资款的具体去向、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是否具有统一性、共犯在集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是否相同以及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转变。由于推定事实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故应当适当限制司法推定:限制的基本理念是刑法中的谦抑原则,限制的方法是允许反证推翻已经推定的事实。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随着去年煤炭价格一路走低,资金链断裂,陕西省神木县爆发了民间借贷危机。危机爆发之后,与此相关的一些犯罪行为浮出水面。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外延过于模糊和宽泛,导致实践中容易扩大犯罪圈,冲击民间融资的正常和健康发展。因此,只有牢牢抓住该罪的行为特征、后果及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刑法,也才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给民间融资一个宽松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4.
非法集资犯罪中司法实践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司法适用两个层面上存在完全不同的面貌.一方面司法解释对于本罪成立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四性特征"有着精细的规定且不断通过新的解释进行修正,显示出定罪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本罪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过度扩张倾向,部分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行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实践中,"四性特征"平面一体化综合认定犯罪的定罪思路是本罪过度扩张的直接原因,弱化非法性、重视保本付息的定罪作用、存款异化为资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方式不分均是弱化非法性定罪的当然结论.因此,从方法论视角出发,将现有的平面一体综合认定犯罪的思路纠正为以非法性特征为基础和关键、其他三性特征为辅助判断的层次判断思路,是解决本罪扩张化倾向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涉案金额之巨、影响及波及面之广、引发的社会问题之严重令人深思。笔者结合C市近两年来所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对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剖析,探究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及成因,并从建立多元化民间金融市场、健全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为防范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当时立法、司法实践与保障主体权利的必然要求。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社会迅速增长的资金需求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社会的变迁使它成了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严重缺陷,其已然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的方式吸收资金进行货币经营的行为,其他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吸收资金进行货币、资本经营活动与吸收资金进行实体经营活动具有机制上的显著不同;获取利润与获取息差不能等同,支付利息与支付回报不能等同;本罪法益是解释基准而非唯一评判标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专营权是本罪法益的内容,但不能成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类型是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进行货币经营的行为;在认定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时,利率、(约定)利润率不应成为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8.
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股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以上市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高价出售所谓"原始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而且已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文中在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之上,对非法股份转让行为的刑事定性作出一定的探讨,可根据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和主观故意的不同内容,分别以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9.
吴英案是继孙大午案、铁本案以来,发生在金融资本领域的又一重大历史案件,值得我们去关注,去研究。第一,吴英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第三,吴英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以现有刑事立法为基础,在既定司法体制模式之下,从保障人权和顺应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潮流出发,对吴英案宜作除罪化处理。即使要判有罪,也不应适用死刑,要"留有余地"。  相似文献   

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性的行刑认定长期依循形式和实质认定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早期行刑判断路径同步。《非法集资解释》的制定标志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性的判定回归刑事法的道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表明非法性的行刑认定彻底分离。《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性的认定上采用形式标准"有权机关批准"和实质标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处非条例》将非法性"形式+实质"的二元认定修改为"形式+补充"的一元整体的认定。明确区分"依法许可"和"依法批准"以及"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范含义,是在形式和实质上实现对非法性的行刑区分和衔接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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