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随之不断增加,父母离婚时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后子女追索抚养费面临诸多问题,如增加抚养费请求的条件;抚养费的给付范围;是否受二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对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胡珺 《家庭科技》2014,(5):43-43
正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  相似文献   

3.
我和前妻李某因感情破裂,于2002年10月协议离婚。当时商定4岁的女儿随李某生活,我每月支付23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周岁。去年9月女儿到了入学年龄,李某为了使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毅然把她送进了某私立学校。每学期的费用高达4850元,全年所需费用近万元。前几天,李某找到我,要我承担女儿50%的教育费用。我每月的工资只有860元,支付230元抚养费后只剩630元,如果再成个家,还要赡养老人,确实已无能力再支付这么多教育费。请问子女上私立学校的费用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视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探视权的执行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5.
探望权设立的理论意义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纠纷日益增多.对此,我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些符合民意,顺应潮流的规定,对完善婚姻法理论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虚拟探望作为探望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在美国为异地而居的离婚父母和子女广泛使用,作为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非监护父、母与子女间现实探望的补充,在弥补现实探望被减少的缺憾、持续维持与增进子女与异地非监护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以及刺激非监护父、母支付抚养费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与意义。在离婚率日益攀升和人口流动性日渐增强的我国社会,基于虚拟探望在促进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情感利益上所具有的价值及功能,基于其实现的简易性和便利性,宜透过司法解释以例示方式规定,将其作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7.
继父母子女属于姻亲 ,可从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是否同居生活、是否负担扶养义务、子女父母的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等方面加以分类。继父母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彼此应负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应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是否随继父或继母的姓氏由法院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加以判决。  相似文献   

8.
从过去到现在,新疆地区的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中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或“子女××随××生活”.这种表述是不规范的,它混淆了抚养与监护的概念,是长期以来轻民思想在民事立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  相似文献   

9.
我国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真正得到保护是在建国后才有的,目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已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但具体在婚姻法及生活实践中,对我国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仍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婚姻家庭立法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制度加以完善,以改变当前立法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  相似文献   

10.
问:我的父母十多年前去世,我们5个兄弟姐妹为父母的房产打了一场官司。1997年,法院判决房产归5个子女继承,但是直到现在,房产证还是父母的名字。我想问,法院的判决书现在还有效吗?我该如何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答: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一审判决在超过上诉期后没有上诉的判决以及二  相似文献   

11.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以来,在过去的二十年的贯 彻 实践中,婚姻法对维护和巩固我国社会婚姻家庭制度起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婚姻法的不完善之处已日益明显,值此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机,就婚姻 法第21条的有关规定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学者。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 和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对此条文未作修改…  相似文献   

1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判决裁定的监督手段就是抗诉。抗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  相似文献   

13.
李明建 《理论界》2011,(3):66-68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确立。这一原则要求人们不仅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且是要优先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很多国家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及其考虑因素、标准、给付、追索及强制执行等方面都贯彻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佳保护。  相似文献   

14.
父母离婚,使不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化;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力度,国家应尽快建立、完善监护人监督制度,同时要形成家庭、学校、社会都关心、爱护、帮助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良好环境。  相似文献   

15.
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突出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不仅有非讼调解的规定,即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性质任务及方法原则,而且还有诉讼调解(法院调解)的规定,即规定了着重调解与及时判决的原则。本文就着重调解与及时判决原则,谈点粗浅的见解。 一、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优良 传统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即法院调解),这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  相似文献   

16.
5月18日,一位状告医院的患者因为拿不出病历手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审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马军提醒说,虽然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实践中举证责任不能“全推卸”。  相似文献   

17.
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分析我国当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判定现状的基础上,建议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主,辅以主要照顾者和子女意愿原则,并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情况及抚养助力等因素,采取赋分量化的表格方式,有助于法院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酌定.  相似文献   

18.
陈某系经营烟酒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姜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9月间多次赊欠其烟酒,共计欠货款近2.9万元,并给陈某出具了7份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后经陈某催要,姜某拒不支付,陈某便把姜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因姜某出具的欠条均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债权人的陈某自姜某出具欠条之日起,可以随时要求姜某履行支付货  相似文献   

19.
姜春兰 《东岳论丛》2008,29(3):177-179
《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该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同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和解决离婚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家庭的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影响。但是该规定在立法上仍有一些瑕疵,使得探望权的性质、权利主体的范围、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法院如何强制执行等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惑,削弱了其法律价值及社会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评审乃注册商标争议诉讼之前置程序,但在先权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仍有权依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种循环诉讼体制下,必然造成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此外,商评委与法院分别审查商标案件事实的双轨制模式也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裁判。有鉴于此,我国应当重构在先权救济机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先权纠纷的职能转移给各地法院。由法院继承相关审理职能,一方面可以缓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压力,缩减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时间,节约司法行政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法院间的协调,消除矛盾裁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