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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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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法基本原则集中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 ,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 ,它区别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 ,也不等同于商法各部门的具体原则。商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商法规范体系得以构建的基础 ,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规则。商法基本原则应该反映商事关系营利性的特征 ,应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 ,应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 ,适应商法国际化趋势———这是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商法基本原则至少包括 :商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迅捷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相似文献   

2.
企业与企业法的概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和企业法是形式企业法的上位概念,它们在使用上常被弄得模糊不清。企业有经济学和法律学双重含义,经济学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率,法律学关怀财产的交易安全。企业法有广义的企业法与狭义的企业法,广义的企业法由企业介入社会的广度和深度来决定,狭义的企业法即商事组织法。作为商法领域的上位概念,企业与企业法是对商事组织法的抽象、概括。  相似文献   

3.
商事主体是市场关系中的重要主体.调整好市场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安全、有序和高效,应当发挥商法的重要作用,搞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市场经济越加发达,法律的部门划分也就越加明晰,这是客观必然的.认识和理解好市场关系中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关系,明确商主体的资格法定性、行为交易性、目的营利性、能力统一性的法律特征,且与民法相区别掌握运用,对促进市场法治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民商合一”为立法指导思想,但相关商法规则并未能彰显商法的特殊性,部分商事权利规则更是存在重述性规则过多、以民法的权利思维定式表达商事权利等局限,难以满足商事实践需求。商事权利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基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差异、民事权利体系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商事权利的特殊性,构建独立的商事权利体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在《民法典》时代,构建商事权利体系有助于推进商法的体系化进程、保障商事权利的实现、促进相关规范的准确适用,此亦是在商法层面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呈现。我国在构建商事权利体系的过程中,需正确处理民事与商事权利体系之间的关系,关注商事权利在特权性与限权性之间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明确我国商事权利的基本类型与内容。  相似文献   

5.
传统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完全脱离了民法基本原则建构范式背后的法逻辑,仅仅注重抽象价值的模仿而未考虑实质法律功能。这使得其过分关注自身价值的内在理论体系建构,忽略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实现商法自身独特性的功能定位,呈现出抽象性有余而法属性不足的问题。《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的建构,一方面要充分借鉴民法基本原则建构的法逻辑,体现法律主体、主体行为和行为结果三方面内容;另一方面要完成民商区分这一重要任务。为此,一要有统领性原则即商法效益原则;二要在民法(私法)基本原则基础上形成彰显商法特点的原则,包括商事加重责任原则、外观原则以及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至于商主体层面的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和企业维持原则,以及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尊重商事习惯和自治规则原则,均不宜作为商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讨了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指出商法的原则集中体现了商事立法的宗旨与价值追求 ,是传统商法实践的历史积淀与现代商法发展总体趋势的法律反映 ,可将之归纳为营利性原则与互惠性原则 ,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商法原则与民法、经济法原则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7.
商法通则的法律意义与基本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主体对商事法律规范的特殊需求——实践主义至上、法律的确定性、法律革新性与进步性、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商法独立性的内在依据,商事关系相对于民事关系的特殊性是商法独立性的外在表现。在直面商法独立性这一核心问题之后,必须回归商事立法模式本身,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无法解决现行商事立法现状产生的不足,商法通则是解决其不足的必由之路。在对主要国家商法典立法体例与基本架构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商法通则应采折中主义立法例,通则的基本架构应包括总则、商人、商事登记、商号及营业转让、商业账簿、经理权、商业辅助人、商事代理人、商行为一般规定等内容。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意义上的商行为概念,而商行为的概念直接涉及商行为的性质、商行为的范围,并影响商行为的判断。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营利性是商行为概念的法律界定的实质性要素,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行为的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商行为属于推定法律行为,在立法技术上适用法律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9.
商法价值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商法的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社会和个人及其群体的积极意义。它体现商法精神 ,统领商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商法作为带有公法化倾向的私法 ,既具法的一般价值 ,又有其自身的特殊价值。国家、个人、社会或营利皆不能作为商法本位。将贸易本位作为商法本位 ,既符合商法发达史的实际 ,也与现代商法发展的主旋律合拍。贸易本位是商法价值的基础。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构成了当代商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10.
论商法理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随着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总纲性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立法已引起了民商法学界的广泛重视。在商法方面,商法学界已就制定《商法通则》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据以支撑《商法通则》立法的理论研究还远未深入,学界基本上仍停留于立法模式选择的争论与探讨阶段,故需要认真进行《商法通则》立法的理论研究。作为商法领域的一般法,《商法通则》必须能够统率其他商事部门法,并为其提供一般性规范,这就需要从理论上为《商法通则》的立法设定明确的立法理念。可以将商法理念类型化概括为:强化私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加重责任。这些理念不仅应成为《商法通则》立法时的基本指导思想,而且还应明确界定其内涵,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自觉运用。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相似文献   

12.
营业财产作为法人的血液,在商事法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营业财产作为商法上的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也是揭示商行为与商主体涵义之重要工具。在现代商事交易多元化的今天,学者们在谈论公司营业财产的财产属性而忽略了其具有的人格属性。营业财产所具有的人格属性是企业法人存续发展的基石,而企业法人对营业财产的维持又保障了公司人格独立。  相似文献   

13.
商事交易中发生财产权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化,可化约为经济要素交易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关系的表现形式,使商事关系呈现契约“点—链—群”的内部结构样态。商事关系因此具有内部价值、转化价值和适应社会系统之外部价值的三层价值,形成以保障私权为原点,以尊重商事自治、促进商事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为轴的三维边界结构。商法规范生成于商事关系结构,且随其动态发展而进化。商法规范的革新方向,则取决于不同研究者对商事关系价值次序的认知。故商事关系应是资本聚合之持续经营体,以营利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通过对交换价值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私的关系。经由商法的规范转化,商事关系纳入私法关系之属,并成为商法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14.
各国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立法基准,往往会给商法概念不同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们对商法本质的理解。我国学界多以商事关系来作为商法概念界定的基础,但是,由于对商事关系内容的不同理解,又使得学界对商法概念难以有一致的理解。同时,当代还有许多理论企图通过解构商法概念的方法来否定商法的独立性与私法性,因此,对商法概念的研究应该引起学界同仁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5.
在界定现代商法思维基础上,对保理合同的金融商事属性作了辨识分析,并结合《民法典》保理合同的制度创新及实施问题,提出中国特色民商合一体例下应尊重保理业特殊规范性,运用现代商法思维予以解释论和立法论路径的进阶完善:针对保理合同适用主体、票据债权可否为保理标的、“将有债权”认定标准、保理融资利息/服务费等提出了商法解释论路径的解决之道;针对无保理商资质要求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提出通过典外立法(特别商事单行条例)对保理商的金融主体属性、业务监管予以立法跟进,促其有良法可依,以更好防控风险、合规运作、稳定交易预期。  相似文献   

16.
网络商行为是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和商业模式。近年来,网购侵权案件在我国持续发生,并逐渐成为我国行为主体维权的一个全新领域。但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立法对网络商行为进行调整,法律体系中亦缺乏相关制度。对网络商行为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现存网络商事交易行为制度的疏漏之处及其法律规范,从而有针对性地对网络商行为进行规制,净化网络交易市场,保障商行为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商法通则》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商法学界基本达成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共识,并启动了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但在相关基础研究尚显不足的背景下,不少学者在进行《商法通则》的体系构建时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商法通则》立法时必须优先解决的以下几个问题加以阐释:商法的立法模式、《商法通则》的立法体系、《商法通则》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商法通则》所应确立的法律渊源。鉴于我国商法体系所存在的内在缺陷,我国应制定形式商法,尽管《商法通则》未必是我国形式商法的唯一选择,但确实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同时,我们应以商行为为中心来构建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体系,并在立法中对商法基本原则与法律渊源予以确认,从而使其能担负其总纲性商法规范立法所应用的使命。  相似文献   

18.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人的界定和法律确认是建立商事秩序的主体性基础.现代商合伙具有明显区别于民事合伙以及商个人、商法人的本质差异性,但有关认识却依然含混,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建立与完善,确实有待厘清.基于现代商合伙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立法特别是新<合伙企业法>的针对性分析、比较、评价,可有效揭示其法律蕴涵,并为法律实践提供准确的法律判断.  相似文献   

19.
清末统治者为了摆脱困境、挽救危机,使其统治获得一个稳固有力的经济基础,在商业领域,改变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进行了一系列商事立法.实际上较多地仿效了日本1899年的商法模式。其唯一的政治目的就是力求度过危机,重固统治。清末的商事立法与西方资本主义商法貌合神离,它根本不可能冲破封建的羁绊,将中国引上资本主义轨道。  相似文献   

20.
本科商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应与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统筹安排并适当增加学时.商法学课程的开课时间应先于民法学课程,授课顺序应先商法总论后商法分论、先商事组织法后商事行为法.在本科商法学课程理论讲授教学中应实行专题式讲授法、少而精的部分讲授法、启发式讲授法、理论解析-例证列举-法条阐释相结合的一体化讲授法.在本科商法学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精当案例的选取是前提条件,师生平等交流互动是主导模式,注重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培育和规训是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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