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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范制度是中国国际私法多元选法体系中的一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应以关涉重大公益为必要条件,法院对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与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外国准据法所属国的强制性规范不得仅因具有公法性质而被排除适用。尽管现行法未就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作出规定,但中国法院仍可在实体法框架下考虑此类规范的效力。对重大公益的关照使强制性规范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在现有冲突规范的配置格局下,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与法律规避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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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冲突规范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种间接规范,主要作立法管辖权之选择,并且被选择的法律有时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院国的政策与利益.然而,无论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务、各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来看,还是从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冲突规范无论在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是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规范.同时,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改良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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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5):80-92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和基本范畴,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被用来确定国际 民商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某种实体法。传统国际私法的历史也是关于准据法的 理论和方法的历史。从“法则区别说”到“法律关系本座说”再到“最密切联系说”,可谓国际 私法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三个里程碑,反映着人们探寻确定准据法的原则、规则和方法的思索轨 迹,其目的都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寻找准据法,同时说明确定准据法的理由,尤其是解释和 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内国国家主权(或属地优越权)之间的矛盾。不过,确定准据法的最高价值取 向是法律适用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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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时,直接适用的法长期处于专用实体规范的掩盖之下,被认为是专用实体规范的另一种称呼或是专用实体规范的一部分.实质上,直接适用的法与专用实体规范是不同的范畴,它可以规范涉外民商事关系,构成国际私法范围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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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本体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具体包含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三个内容,兼具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国际私法的本体在“和平崛起”时代具有新的法治定位,其价值取向更趋同,法律选择方法更多元,未来发展更灵活。溯源国际私法本体,有助于指导中国国际私法制度开展立法设计和法律修订,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私法制度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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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范有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还有半强制性规范,判断时应该从规范的表达形式、实质内容和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等方面着手进行.半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指向保险人而非投保人,其不能做出低于法律最低标准的不利于投保人的约定,《保险法》第15条属于半强制性规范.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上的解除权和民法上的撤销权竞合时,保险法是特别法,民法是一般法,解除权应排除撤销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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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规范成为国际私法不可分割的范围,并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等级化、体系化和合理化的趋向,充分体现了国际民事司法管辖规范的秩序价值。因而,构建、维持、巩固和发展国际私法秩序,必须同等对待国际民商事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执行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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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规范成为国际私法不可分割的范围,并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等级化、体系化和合理化的趋向,充分体现了国际民事司法管辖规范的秩序价值.因而,构建、维持、巩固和发展国际私法秩序,必须同等对待国际民商事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执行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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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是国际社会有了不同立法以后必然出现的客观社会现象。国际私法的目的和任务不是要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法律冲突 ,而是通过确定涉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因此 ,法律选择的方法不是、也不应该是国际私法的唯一方法 ,在国际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用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的方法必然也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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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野中的国际私法趋同化程卫东(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尽管对国际私法的性质、范围和一些基本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分歧,但有一点已达成共识,即国际私法是解决各国民商事法律纠纷中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然而一方面由于各国国际私法制度及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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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究竟应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历来的争论和分歧均着眼于对国际私法规范本身的分析和研究,而问题的实质则应在法理学的层面上才能得到准确的解释。文章从"国内法"论者分析问题的方法、以及他们对国际私法目的的认识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是由国际私法的对象而不是其规范形式所决定;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对国际民商事交往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制约而不是要去解决法律冲突。作者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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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利益协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正义和调整利益关系,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在功能上表现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在价值取向上则表现为通过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协调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民商新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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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不得"和"应当"的强行性用语,但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应具体分析其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其中"不得"的规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便于与公法衔接的功能,应为强行性规范;而"应当"类的规范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协商的余地,以促进物尽其用,但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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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采用冲突法规范选择准据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其二是运用实体法规范直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冲突法规范调整方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机械、僵化的一面;而实体法规范虽然被认为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最佳选择,但在目前,其调整的范围和作用仍然有限。因此,有必要继续重视和加强对冲突法规范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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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亚洲国际私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影响,鲜有自己的特色,在合同、侵权等方面的立法更是略显粗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民商事交流日益频繁,亚洲传统国际私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往的需求.近年来,亚洲各国纷纷开始着手国际私法的改革,相继颁布了新的立法.①这些立法在合同和侵权领域的修改和完善幅度最大,亚洲各国在借鉴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国际私法立法潮流,分别在合同领域、侵权领域引入国际私法新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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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顺应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在条文中凸显了对弱者利益加强保护的理念,但在内涵、外延、保护方法以及与其他原则、规则的关系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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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的性质问题是国际私法研究中一项重要的命题。本文在分析法律上性质含义的基础上,对于什么是冲突规范的性质以及如何对之进行认定提出了新的诠释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