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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减刑作为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特别是在《监狱法》中已将减刑条件具体化 ,这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积极认真悔罪 ,争取早日成为守法公民 ,具有很大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 ,减刑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本文试从减刑制度的历史沿革、困境、理论与实践加以探讨 ,以求一种具有时代精神的减刑制度。一 减刑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的减刑制度发轫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 ,我党就曾对罪犯采用过减刑。例如 :在八年抗战中 ,针对当时的历史情况 ,晋察冀边区边委会就有“对确有悔改表现… 相似文献
2.
方银汇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57-59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给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增加了难度,也给罪犯教育工作带来了变化和挑战,尤其是对限制减刑人员影响深远。本文基于对福建省在押重刑犯构成分析,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刑犯改造政策的影响,提出当前重刑面临的挑战,探讨监狱在重刑犯监管改造模式的创新。 相似文献
3.
王晓萌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13-117
限制减刑作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全新制度,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考虑,对刑罚体系中的死刑缓期执行进行修正,加以限制。限制减刑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制度,不仅体现法制社会中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同时对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文章从限制减刑制度的定义入手,以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及标准来阐述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说明限制减刑制度存在的意义,并对目前限制减刑制度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求更好地发挥限制减刑制度在替代死刑,限制死刑适用方面起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李玉强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8(Z1)
减刑做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既是贯彻矫正理论、鼓励犯人复归进步的手段,也是控制犯人服刑行为、改善监狱管理的重要措施.与罪犯的权益息息相关,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由于减刑的立法规定和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笔者从事监所检察工作多年,通过调查,借鉴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从减刑基本理论入手,比较了国内外相关理论,分析了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周芸芸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5(4):70-73
减刑改变了原判决的刑罚评价,使刑罚的确定性和尊严受到损害和否定。该文以刑罚价值体系为立足点,批判分析现行的减刑制度,并认为减刑假释一体化制度能在原判刑罚不实质性减少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对犯罪人良性改造行为的激励。 相似文献
6.
我国假释适用条件严苛,致使实践中假释率极低,很大程度阻碍了假释再社会化功能的发挥。根据刑罚综合刑论指引,在我国现有假释制度基础之上,扩大假释适用范围,降低无再犯罪危险认定,以及区分减刑、假释适用条件,重构适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积极假释”与“消极假释”的双轨制假释制度。从而提高假释适用率,创新罪犯出狱模式,有利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而所谓积极假释则主要仍是考察罪犯刑罚期间的积极表现;消极假释则是要求罪犯执行一定刑期后强制假释。 相似文献
7.
减刑的正当根据及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就狭义而言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受刑人 ,在刑罚执行期间 ,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它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行刑制度 ,在我国行刑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不仅激励了犯罪者积极改造 ,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内人满为患的现状 ,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现行的减刑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操作中存在各种问题 ,从而使这一良好的行刑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有进一步改善之必要。笔者认为 ,只有在立法者和行刑者正确认识减刑的根据的基础上 ,立法者和行刑者才能准确把握减刑的对象、幅度、间隔时间…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正试图克服行政性程序所带来的弊端,但是离真正实现程序的诉讼化仍有一段距离。域外的有关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可供我国对现行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借鉴。死刑复核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应当采用三角结构,被告人和罪犯是程序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应当为检察院、被告人和罪犯以及被害人参与程序提供适当的路径,法院应摒弃行政审批者之地位,重拾中立裁判者之角色,务求在双方的直接言词辩论中得出最终结论。 相似文献
9.
罗恒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64-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并首次规定对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限制减刑制度。对于这些新规定的理解与具体适用,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目前存在着一些分歧,包括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条件、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使用等。对于这些规定理解使用上的分歧,要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解释出发,结合相关的刑法基本理论,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孙琳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末,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在立法上予以了明文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因此是形式化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减刑假释规范制度在逐步完备的同时,也对罪犯进行了实质化改造,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减刑假释经历了确立期、定型期和快速发展期三个主要阶段.总体而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着系统法律规范体系缺乏、程序制度失范等诟病. 相似文献
11.
贾磊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5):47-49
龙勃罗梭将实证的、归纳的方法引入犯罪研究的领域,引起了犯罪研究领域的一场方法论革命。他提出的犯罪人的多种分类、犯罪的多因论以及犯罪预防和刑罚个别化思想,主张改革监狱制度和刑法体系,这些思想对当今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深刻地影响。 相似文献
12.
严打是国家为追求社会秩序而做出的功利性制度选择 ,其实施有违刑事司法中的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 ,因此 ,国家立法应该慎重对待严打。 相似文献
13.
完善的罪犯奖惩体系对于维护监狱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的罪犯奖惩体系存在许多问题,法外奖惩措施多、奖惩体系杂乱、针对性不强,严重影响了其效能的发挥。本文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建立系统、完善的罪犯奖惩体系构想,以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和文明化。 相似文献
14.
从中国刑事法的语境来看,非监禁刑是指在监狱外对罪犯适用的较为轻缓的刑罚方法、措施和刑罚制度的总称。非监禁刑的兴起与发展,主要源于刑罚目的观的发展、刑罚谦抑性思想、标定理论以及行刑社会化理论的产生。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顺应世界刑罚的非监禁化趋势的需要,有必要扩大我国的非监禁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欧元雕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6):40-45
行刑社会化在我国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普及和推广.本文在比较分析了目前有代表性的几种行刑社会化概念后,认为行刑社会化是为了弥补监狱行刑方式的缺陷,充分体现现代刑法确保人的价值和社会的价值统一的精神,对条件合适的罪犯适用非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的一种行刑方式.文章接着从罪犯改造的目的性、可能性、正当性三个方面分析了行刑社会化的内在逻辑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刘子刚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6,32(12):136-140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假释程序是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法院组成合议庭作出裁定。现有制度存在很大不合理性,犯罪人作为减刑假释的直接获益人,被排斥在程序之外并不能保障犯罪人的利益,而且会导致假释使用率被执行机关人为降低。减刑假释本质都应采用权利说,二者本质上并无差别,且优劣互补,只是具体执行方式不同,因此减刑假释应当实行申请制,由犯罪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减刑或者假释并先行提出申请,执行机关提出意见书,法院居中裁定。减刑假释实行申请制有利于司法机关选择真正适合犯罪人的执行措施,提高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使得对犯罪人的改造更加有效、更加彻底,同时也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胡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8(6):749-752
我国刑事审判的价值追求应是,一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要打击和惩罚犯罪,三要实现罪刑均衡,四要教育感化犯罪人。这样就会更高层次地提高我国刑事法治的整体水平,影响刑事司法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的协调一致,并最终促进当代社会最为关注的目标———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罪犯服刑期间,做出减刑裁定后,又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原减刑裁定是否继续有效引发了学界论争与司法实践分歧,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经历了从完全否定到分情形细化认可的演变。文章通过梳理与检讨学界学说,并检索近年来引用相关司法解释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的处理情况为严格依司法解释部分否定原减刑裁定效力;之后从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裁判既判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肯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角度对原减刑裁定效力进行分析,进一步得出原改变刑种的减刑裁定效力不应受漏罪、新罪影响而失效,削减刑期的减刑裁定不应受漏罪及过失新罪影响而失效,应根据罪犯故意犯的新罪轻重决定是否使其失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现代性是思考国家刑罚权基础的一个理论视角。现代中国关于国家刑罚权基础问题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理论之上的。从这一视角来看,权力是国家刑罚权的真正支撑点。在福柯的后现代视角中,任何主体都成了权力机制的对象。而以权力为基础的刑罚理论对犯罪人来说是不道德的。所以,刑罚理论的支点应转移到犯罪人的自由意志上来,并且要综合报复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刑罚理论。 相似文献
20.
莫传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2-96
罚金刑对于一些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刑事犯罪人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而对于特殊的犯罪主体——未成年人,由于罚金刑的自身特点及在适用时并不违背刑法和刑罚的基本原则,也可以适用。在适用时除了遵循刑罚的公平、正义、平等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刑罚必然性和刑罚适度性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