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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的心理惩罚成因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心理惩罚作为教育中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后果,影响了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解决心理惩罚问题,必须分析清楚心理惩罚的成因.心理惩罚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重视教育的社会功能而轻视教育的个体功能;社会、家庭期望过高,支持不足;教育内部的不平衡、不平等;教师教育素养缺乏;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佳;法律法规模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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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只能满足大多数人即社会性的需求,其中少数人的需求会被忽略,刑事司法制度满足了人们的报复需求,却忽略了其获得补偿的愿望。所以,在个案中,得到补偿的愿望大于报复愿望的受害者希望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伤害得到补偿,如果对报复和得到补偿二选其一,宁愿放弃对加害者的惩罚。如果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被允许的话,只能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寻求最佳利益,这是出于人们的现实利益,也有一定的可行性,所以在人类社会中一直存在,只是碍于国家法律而一直处于地下状态。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使得这一需求在司法场域中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并意味着刑事惩罚以另一种温和的方式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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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福柯的"规训与惩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福柯既把“规训与惩罚”看作是人对人的驯顺、塑造和统治形式,也从中探察出权力的性质及演变历史;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与规训和惩罚相关的政治、法律、权力、观念和科学技术问题;表明人类社会是如何从古代通过酷刑对人类肉体的疯狂肆虐逐步演化为通过对人类精神和肉体施加的普遍“温柔的”暴力而达到被统治者自觉规训和臣服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对权力的功能和性质进行了微观分析,使人们对“权力压抑”、“生命权力”、“顺从身体”、“隐秘权力”,以及“权力清空”等问题都产生耳目一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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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行为的正义约束是建立在“一切之所从出”的权利基础上,它首先不是要求一个人“去做什么”,而是通过权利要求限制他人“不能做什么”.对越界行为追索赔偿、进行惩罚与禁止的正义条件既是确立人与人之间边际界限的原则根据,更是社会合作得以成立和维持的必要前提.它是社会关系的基本条件,由此可以生长出、至少不能妨碍到不同文化共同体的社会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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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集群企业间稳定合作意义的基础上,运用重复博弈的“声誉”模型,分析了在集体惩罚机制的作用下,集群企业将会长期采取稳定的合作交易经营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的转型期,集群是有利于集群企业之间建立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一种有效经济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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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的僭主政治》的作者是英国的乔治·格罗脱(George Grote。原著为Histo—ry of Greece,可译为《希腊史》),《希腊的僭主政治》是《希腊史》中的一个章节。我这里读的是顾准的译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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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刑意味着对行为人仅宣告有罪,但并不实际予以刑罚处罚。我国定罪免刑机制适用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即社会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并重的条件,而双重条件的限制以及实体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对个案中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情节认定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将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自然惩罚)作为刑罚宽恕事由在域外立法及司法中有较为成熟的实践,并且将之纳入定罪免刑机制具有刑事政策与刑罚理论的正当依据。自然惩罚引入定罪免刑机制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层面上对行为人遭受的严重后果内涵予以合理界定,同时从刑度和程度方面对自然惩罚免刑规则适用进行双重制约;在程序层面上以公共利益考量划分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判决之间界限,凸显自然惩罚免刑规则程序出罪的内在价值,从而为自然惩罚案件妥当处理提供明确指引,有效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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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国地方官吏的犯罪与惩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玉环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5)
《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战国时期秦国地方官吏犯罪及其惩罚的有关律令,主要有任用官吏不当罪、失职渎职罪、经济与管理方面的犯罪、欺骗上司弄虚作假罪等方面的律令。秦国地方官吏犯罪多涉及到失职渎职罪,说明当时对地方官吏在职责范围上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在管理上较为严格。下属犯罪,上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样给予处罚。秦律反映出优遇统治阶级的特点,对犯罪官吏,可找人替罪或以物赎罪,其物品多为甲盾等兵器,体现出战国以战为主的时代特点。秦国在地方上设置了廷尉、御史等主管司法的官吏,加强了监督、处理官吏犯罪的力度,在职官管理和以法治官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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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现代法社会学之父,法国学者埃米尔·涂尔干在社会学思想界享有崇高声誉。涂尔干法社会学理论,把道德事实当成自然事实加以考证,并试图以法律为指标,以求探察社会道德核心之深度。为此,涂尔干以集体意识为基点,演绎出了一整套逻辑严谨、别具特色的犯罪与惩罚理论。涂尔干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对集体意识的大肆破坏与恣意践踏,犯罪内透着强烈的个体威胁与社会威胁。因此,惩罚便成了对抗犯罪之不二手段,通过惩罚,集体意识得以再次确认与复原。于集体意识之面相,涂尔干法社会学指出,作为研究犯罪与惩罚的逻辑概念,集体意识处于三者关系的逻辑原点:集体意识的存在预示了犯罪的存在,集体意识的历史演变决定了犯罪的评断标准。随着现代性文明的发展,集体意识也注定从强制性特质走向软性而柔和,理性与宽容必定成为惩罚社会犯罪之主旋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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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年班主任工作中,我曾遇到各种各样问题学生。“问题学生”的问题,又各有不同,其中给我留下影响最深和困惑最多的是单亲家庭孩子的教育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