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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社会化契约。个别性契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由传统的民法来调整;社会化契约是众多契约当事人之间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长期安排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当事人是不确定的群体,不考虑将来不确定的事项,契约不通过承诺达成。从本质来说,所有的契约都是社会化契约,只是某些契约可以通过忽略若干条件,简化为个别性契约。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显著不同,前者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授予国家的是代理权;后者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让渡给国家的是部分自由权。  相似文献   

2.
证据契约,指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正在进行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之事实确定方法所达成的,旨在直接或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合意。我国存在证据合意的规定,但尚未建立起证据契约制度。在我国构建证据契约制度具有必要性,同时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条件。应通过改革民事诉讼模式,借鉴域外证据契约立法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我国建立证据契约制度。  相似文献   

3.
目前人们对心理契约概念尚无统一界定。在此研究背景下,探讨心理契约的构成条件其实就是寻求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帮助人们判定组织与个体间存在的心理契约。文章大胆借鉴了法律契约成立条件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心理契约的达成必须以心理契约的当事人——个体与组织之间达成特殊合意、个体与组织具有理性、个体与组织追求互惠互利为条件。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契约是诉讼契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在证据采纳和采信等方面达成的约束法官心证或者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合意.学界基于证据契约的效力而对自由心证产生的限制多持严格态度.笔者建议建立具有严格限制的证据契约制度.本文在对证据契约的内涵作出界定和正当性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正确适用证据契约制度所应贯彻的原则.文字粗浅,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目前企业大多重视通过与员工建立劳动契约关系来确定员工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关系,而对于以心理契约作为调节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重视不够,不能与员工一起建立共同的愿景,在共同愿景基础上就核心价值观达成共识,使员工缺乏对企业的认同感,不能与企业同心同德。本文重点论述了企业与员工之间应如何建立以心理契约为纽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其实质就是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刑事和解协议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公法契约,其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检察机关没有拘束力,应当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和解协议效力的不确定,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7.
对行政合同中契约自由原则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在合同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是私法合同的一个原则。在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合同同样应该贯彻契约自由原则。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行政合同中所表现出的特点,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能的合同,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因此,行政合同中的契约自由是保障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有限的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8.
在公法私法化进程中产生的诉讼契约,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基础,体现了交换的正义.但目前我国上诉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的空间范围狭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程序机制单一,也缺乏对诉讼契约相应的制度保证.故此,有必要拓宽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的适用范围,构建诉讼契约的完整体系,明确诉讼契约对当事人的效力,规范法官的释明义务.  相似文献   

9.
契约正义与契约自由及其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契约正义、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限制三者之间关系的论述 ,论证了契约正义是契约自由的核心 ,人们崇尚契约自由是为了契约正义 ,人们限制契约自由 ,也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契约正义。结合我国立法关于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规定 ,本文得出结论 :我国新合同法将契约自由确定为法律原则并大力倡导 ,其根本原因也是为了确保契约正义在我国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0.
不起诉契约的核心问题是诉权是否可以放弃、什么情况下被消耗的问题,单从当事人合意行为是否属于诉讼行为进行分析不足以解决问题。诉权的属性是人权,因此具有绝对性,不可放弃。不起诉契约是私法上的民事契约,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诉权只能经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行使而消耗。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公证程序均不导致诉权的消耗。任何人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和解是指在反垄断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依照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确立的契约解决纠纷方式,是各国反垄断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制度。反垄断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该契约表现出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价值功能。反垄断和解的广泛运用及其功能表明它将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2.
社会偏好下的契约治理特征与契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契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行为契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分析社会偏好下的契约治理特征与契约设计原则,可以发现基于社会偏好的行为规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不完备契约中的激励问题,发挥着与正式履约制度互为补充的作用。所以一个好的治理结构应该是效率与公平、公正之间的权衡,社会偏好能够发挥良性作用才是和谐治理的精髓,一个好的治理结构不应该假设契约当事人是完全自私自利的。  相似文献   

13.
张艳 《延边大学学报》2013,46(2):123-128
契约是一种关系共同体的存在,当事人除了利益分配关系之外,还存在基于契约关系的默契与信赖.契约关系根据当事人和外在情况的变化而具有一定的弹性发展空间.在契约关系之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关系互相保护、互相协助、合作互惠,这是契约关系伦理和价值的体现.除了传统的契约履行利益之外,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都属于契约关系应当保护的科益范围.基于契约关系,当事人除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之外,还应当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协助义务和合作互惠义务等关系性义务.  相似文献   

14.
契约文明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现代社会,正是契约维持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了社会的安定.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国家或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部分授权,法律是对契约关系的确认,因此法治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正当程序的政府和责任的政府.为了使政府不偏离人民的授权,必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5.
行政契约的内容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协商一致得到变更,也可以在情事发生重大变化及公益可能遭致损害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予以变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契约的主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基于行政契约的特殊性,其内容或主体的变更存在着有别于私法契约的条件和规则。  相似文献   

16.
会计等式所具有的契约内涵使其成为会计契约与资本结构的桥梁,企业资本结构由此成为各会计契约之间的耦合与延展,资本结构优化实际上是各会计契约之间的转换与权衡.中国特殊的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形成原因决定了对资本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应该着眼于债转股与股转债的阶段性结合运用,并考虑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的特定需要.  相似文献   

17.
乡土社会的熟人特色和近代国家法的西方面向,使得乡村中雇佣契约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力量。雇工与雇主既是达成雇佣契约的主体,同时也是雇佣契约实施所分别作用的对象。雇佣契约的效力机制主要体现为,社会力量通过对于雇工的压制机制和雇主的惩罚机制迫使雇佣双方安于遵循所达成的契约规范。  相似文献   

18.
契约是规范社会化服务市场的重要制度设计,农业社会化服务是近年来中国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出现的一种新景象,需要加以规范有序发展。基于河南省6县2 172户农户问卷调查数据,以小麦收割环节为例,运用二元Logit回归模型,实证分析风险偏好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契约选择决策及其契约形式的影响,并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风险偏好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契约选择决策及其形式有显著负向影响,风险偏好程度越高的农户签订契约的可能性越小;在签订契约的农户中,风险偏好程度越高的农户签订书面契约的可能性也越小。据此,建议尽快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契约制度,增强农户风险意识;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的发育,加大力度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契约走向正式化、规范化,以促进中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现实的权利不可能在法律文本中被完全界定,无论作为社会契约性质的法律抑或作为当事人之间交易性质的合同都存在空白、模糊甚至冲突之处,但在法律的执行和合同的履行中,最终会由不完全契约中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不仅仅是当事人)确定,因此权利的实现程度是由剩余控制权决定的。为降低数据流通的交易成本,《民法典》明确将数据权益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予以保护,但却选择性地搁置了对数据进一步确权的问题。当数据权益无法清晰界定或者清晰界定的成本过高,依据机制设计的要求,通过对数据流通过程中重要环节、关键辅助环节或主要运用场景中的剩余控制权进行合理配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定权利界定模糊的问题。由于决策信息成本的约束和政府激励手段的有限性,不可能通过正式制度将剩余控制权配置得完美无缺;而明确将某一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当事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依然是希望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种配置。中国目前关于数据权益保护和促进数据流通的规则选择已经走向“责任规则+管制规则”的组合模式,可以运用诸如标准合同、企业数据保护信誉机制、技术标准、数据资产和数据侵权赔偿定价机制等,对某些重要的剩余控制权配置予以明确,以支撑相应法律规则的...  相似文献   

20.
从身份到契约,是西方达尔文进化论思想在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结论,而中国学者往往毫不怀疑地拿来引用。文章在界定婚姻本质的基础上界定了婚姻契约的二重性,认为“婚姻契约”在中文语境中至少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现实的婚姻契约,即作为一种法律文本的婚姻契约,是当事人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达成的合意,从而达致的婚姻契约化;观念上的婚姻契约,即作为一种类比意义上的用法,仅仅作为学理分析之用,而现实中的婚姻当事人并不缔结什么契约。在当下中国,观念层面的婚姻契约正在传播之中,而在现实层面上中国人的婚姻关系远非契约关系,因此在中国语境中,婚姻契约并无西方进化论方面的意义。文章的主旨在于揭示婚姻契约观念在当下中国的可欲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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