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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试论邻接权     
邻接权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意思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具体地说,它是指与作品有关,但又不是作品,而是属于传播作品的媒介从而受到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某种专有权。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这三者的权利。1991年6月1日实施的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邻接权一词,但该法在第四章中列举的一些规  相似文献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主体与内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新确立的一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人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新的权利主体,即数字化作品的创作者和网络出版者。在权利内容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其特殊之处,包括网络出版和复制行为。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相似文献   

4.
在印刷时代,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在大众传播时代,享有著作邻接权的作品传播者地位要明显低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者;在网络传播时代,作品传播者应享有与作品作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且不对著作邻接权主体提出独创性要求。  相似文献   

5.
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追索权是表演者权的重要内容,是新型独立权,因为其特殊性而相似但区别于邻接权。对该权利的保护,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我国无明确立法。保护该权利对文化发展与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未来应该在权利主体、行使方法、保护期限、实施保障等方面对该权利进行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改时,规定杂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杂技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探讨了杂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与内容,杂技表演者的权利,并着重分析了侵害杂技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各种行为,呼吁杂技创作者与表演者加强权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杂技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猛发展呼唤法律保护。目前存在解释现有著作权法规则、制定特殊著作权保护规则以及著作权法外采取保护措施三种保护模式。我国不少学者建议采用单位作品制度进行调整,不过采用邻接权保护更合理。邻接权保护需要注意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借助计算机创作的情形。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记。适度降低保护水平,排除人格权和演绎权保护,缩短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8.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对自己创作的版式设计享有专用权.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编排体例中可以推断,版式设计权的权利主体是出版者,其权利性质是著作邻接权,其保护的客体是出版者在编排过程中付出的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因为保护版式设计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其保护对象是有一定限制的.但总体而言,版式设计中对独创性程度的要求并不高.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责任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随着我国出版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对于出版者装帧设计的保护应当更加具体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条款,但并未明确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畴,依靠什么标准辨明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就成了问题。国际条约中的广播组织应被理解为提出动议并对公众进行无线传输负有责任的法律实体。不止于此,在辨明广播组织权主体的时候还要考虑是否"播放"等其他要素。为了让"广播组织主要指广播电台、电视台"这种表述更加准确,并且为网播组织预留空间,可以把著作权法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改为"广播组织",同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设条款界定广播组织,明确把网播组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0.
从戏剧作品论表演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演一般发生在艺术领域,主要是指在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中的表演。表演者权,也就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究竟是邻接权还是著作权,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一般而言,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多将表演者权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11.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12.
网络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网络著作权问题不仅涉及到激励创作和繁荣科学文化的问题,而且还关系到网络业界和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对此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可为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提供理论思路和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页及网页集合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在线交互式作品是网络条件下特有的作品新形式,其权利应归属于投资者;可以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明资料来确定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著作财产权中应增设一项网络传输权;此外,还应增加著作人身权应当善意行使等原则,以促进网络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法以“著作权中心主义”作为制度建构的主线,侧重于作品创作者权和传播者权的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的制度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掘,在立法上还欠缺完善的制度建构.作品使用者权在基本人权、私权逻辑和利益平衡机制方面都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它不能仅仅被界定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也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作品使用者权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具有和著作权相同的法律地位,需要从权利构造的角度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肇始于罗马法时代的邻接权制度是广义著作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邻接权权利内容的法定性以及权利类型的多样性,使其一直为著作权法界所关注。但学界对于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的本源、属性等区别莫衷一是,我国著作权立法亦未直接对此作出回应。现有的广义著作权法理论由于缺乏法教义学上的体系指引,不仅无法充分发掘邻接权制度承载的规范意义,甚至因此而被诟病。从邻接权体系的制度溯源与本质属性入手,可重点探讨各类邻接权共通的规范效力,力求更好地把握其与狭义著作权之间的异同关系,寻求其扩张限度内的价值指引,补充完善著作权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5.
对多重著作权的权利尽可能准确的度量定位,对于该权利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多重著作权一般是指创造性地利用他人作品后产生新作品或者其他成果(主要表现为涉及邻接权),由有关作者或其他主体分别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现象。分析侵权作品能否产生多重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前学界提出改造“作者”范围以涵盖非人类作者或以职务(雇佣)作品、法人作品、邻接权模式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均存在一定缺陷。在机器创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前提下,我国可扩张适用“视为作者”模式,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直接创作的情形下,将“对作品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为“作者”。法院应当合理评价“必要安排”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志以及对作品的控制力,其他主体可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适当分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此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17.
邻接权的限制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邻接权的限制涉及到邻接权的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三个方面。邻接权权能限制有两种表现方式:邻接权的行使受到著作权以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以及受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需要对邻接权限制进行反限制,以求在对邻接权权利限制的同时,也加强对邻接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独创性①在著作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独创性的客体一直被拒绝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门外;但在网络传播时代,数据库、多媒体等未必有独创性但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的网络新事物的蓬勃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继续坚持对所有保护客体的独创性要求的传统思路和完全放弃独创性要求的信息产权法思路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基于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功能价值的不同提出:在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依然坚持独创性要求,而在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中则以经济投入要求替代独创性要求,真正使著作权和邻接权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我国首次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在正式引入追续权制度之前,有必要对追续权的性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进行研究。从性质上看,追续权不属于著作权的一项具体权能,但考虑到追续权与“作品”的联系,应将追续权纳入《著作权法》中。从主体上看,追续权的权利主体应为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追续权的义务主体应为作品原件出售人,参与作品原件交易的受让人或中间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从客体上看,追续权客体应限于美术作品原件和建筑作品设计图、模型的原件。此外,追续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了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权能。  相似文献   

20.
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作品的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处于尚待完善的阶段.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仅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应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但委托人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权利的归属.应当针对建筑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增设相应法律条款,构建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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