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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量刑说理消解了刑事裁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间的现实张力,在量刑规范化增强量刑结果客观性的基础上,增添了刑事司法的制度柔性。完善我国的量刑说理制度,可从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合理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说理方式、维护量刑程序中的控辩对抗、健全量刑说理监督机制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开展的一项改革活动,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正、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探讨改革实践中关于量刑建议制度运作的构建,能够为现行量刑建议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思路,并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量刑建议权提出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是审判监督制约的新能动,对其进行理论探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宜采用比较、分析、归纳等方法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进行考察,为我国当前量刑建议立法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有效解决的思路和方法,以期推动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4.
量刑改革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实践,对其从改革视角进行梳理和审视,对于理解和把握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策略、路径可以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效果.梳理发现,量刑改革呈现出试错机制不断尝试、地方性特色显著、改革整体性渐趋增强的新动向,体现了对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视,对地方性知识的尊重和对量刑改革应由多方主体共同推进的规律性把握.同时,通过对量刑改革实践的观察,可以发现改革的推进策略和方案设计都存在问题,因此,应当从这两方面进行完善:在策略上,应当更加充分试错,谨慎建构;在内容上,应当建构多元化的量刑程序制度,并完善包括量刑说理和量刑证据制度在内的配套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5.
量刑是刑事审判的核心内容,量刑民主化的目的就是保证法官实现量刑公正,避免枉法裁判。量刑民主化的实现可以从人民陪审员制度,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受害人及其亲属的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环节、判决书中展示量刑理由等多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6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的100个刑事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可以得出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量刑"黑盒子"现象,即量刑依据公开不充分,量刑情节与刑罚轻重幅度对应不明确,多个量刑情节或多功能情节并存时刑罚幅度选择模糊,亟需量刑开示制度予以破解。中国已有的可能涉及量刑开示内容的量刑规范化、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等制度实践均无法承担量刑开示之功能。量刑开示制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理依据,应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量刑开示制度的设计,应以裁判文书为唯一载体,遵循"量刑情节列举+依据+功能+影响幅度+量刑结论"之表述逻辑,通过与附法律条文相并列的附件形式予以明示。  相似文献   

7.
量刑精准化不仅是实现量刑建议制度效能最优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近二十年来量刑规范化的目标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的量刑建议制度,经历了从幅度刑到确定刑的变化,承载着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进,实践中产生了法检两机关对量刑建议制度认知分歧、从宽标准不明确、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理解差异等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量刑建议采纳率,更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为此需要司法机关相互协调沟通,积极配合,共同进行更多有益探索,使精准量刑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期待,推进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8.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求刑权的有力途径,也是国家刑罚权运行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仅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在实践中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当前的量刑建议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思考以期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9.
量刑程序改革渐至瓶颈,量刑辩护成为深化制度改革的突破点。以量刑辩护为视角,量刑程序中的辩审关系与控辩关系成为改革的重要维度。量刑辩护存在相应的制度性缺失,主要包含量刑辩护的本体缺陷、辩审关系的实践偏移以及控辩关系的制度偏差。为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贯彻量刑程序改革之初衷,量刑辩护需要从3个方面加以完善:一为本体进路,实现律师的人员配备与专业化;二为辩审进路,从裁方量刑说理、辩方调查取证与量刑意见着手;三为控辩进路,完善审前的信息开示、量刑支持与审判的对抗机制。  相似文献   

10.
量刑建议是解释量刑抗诉合理性的依据,量刑抗诉需要以量刑建议的明确化为前提;同时,量刑建议也是限制量刑抗诉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建构检察机关对刑罚裁量的合理参与模式,特别是量刑建议与量刑抗诉之间的制度衔接,以及量刑抗诉本身的修正问题.  相似文献   

11.
协商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潮流,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协商性司法背景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其内在必要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其参与控辩协商的重要"筹码",是协商性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其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具体制度构建也应适应这种司法潮流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2018年新《刑诉法》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协议存在两种司法审查程序,简易程序为其中之一。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简易程序本身的特性被弱化,庭审阶段的量刑辩护遭到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缺乏充分讨论。从理论上而言,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量刑辩护是否具有存在并实质进行的合理性,被告人是否自主进行量刑辩护,公平审判价值是否要求辩护人参与等问题需要分析和辨明。从司法实践上而言,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中确实存在量刑辩护,并且量刑辩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审判产生影响,但该辩护在实然上并不充分,并且缺乏内在动力。所以,需要对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中的量刑辩护进行研究,并对现有司法制度提出相应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3.
量刑程序改革一直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无论在理论探讨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量刑程序改革都备受瞩目。在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试点中,我国量刑程序独立改革依然没有收到显著效果。由于缺乏配套的诉讼规则,我国量刑程序独立改革不能简单地沿袭英美法系的做法,而应寻找适合本土实际的改革措施。具体来说,应当在保持现有审判模式的前提下辅以其他有效措施,规范法官的量刑活动,切实改变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的现状。  相似文献   

14.
司法人工智能分为常规型人工智能与专业型人工智能,前者是将通用领域已经发展成熟的人工智能直接移植至司法领域而无需专门的算法更新,主要目的是将审判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因而其也无法介入审判的核心内容;后者是诸如量刑辅助系统等专门为司法领域开发的介入审判实质内容的人工智能,其是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当前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践现状是常规型人工智能因其有坚实基础而卓有成效,但极为重要的专业型人工智能的开发与使用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法学研究对专业型人工智能的研发理论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抽象有余而具象不足",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学专业知识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没有深度融合,即"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宏观层面,在智能爆炸不可预期的时空背景下,生命2.0阶段(文化阶段)或弱人工智能时代仍是当下及可预见未来所长期处于的阶段,故作为"工具"的量刑人工智能仍应定位于辅助量刑而非决定量刑,且基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价值内涵,应更进一步地定位于规范性辅助而非参考性辅助,二者的区别是智能系统给出的阶段性量刑结论对法官的约束力大小。在微观层面,智能量刑系统的算法构建应以量刑逻辑主导算法逻辑为原则,以诸如量刑基准、不法刑等具有"共性"属性的阶段性量刑为作用领域而非其能力之外的终局性量刑结论(宣告刑);此外,为防止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以及相关关系代替因果关系,须做到量刑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和阶段性量刑结论的可解释性。  相似文献   

15.
刑罚目的与量刑基准关系密切,量刑时必须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在目的刑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试图从提升公民的法律信仰、发扬公众的守法精神、强化一般人的法律忠诚信念的角度正面论证一般预防的积极效果。但是,它所提倡的量刑基准可能不利于实现预防效果,无助于提供清晰的刑罚限度,导致处罚的扩大化和严厉化。通过反思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中量刑基准的缺陷,可以给我国刑法理论带来深刻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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