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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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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赘婚是一种男从女嫁的婚姻类型。元杂剧中有许多作品涉及到赘婚,以赘婿的社会身份而言,尤以书生赘婿为多。元杂剧对书生入赘原因及婚后遭遇的描述与现实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是由剧作者们对于自身乃至元代整个书生命运的关注与同情造成的。  相似文献   

2.
从婚姻契约论角度谈“网婚”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网婚"问题是在网络时代出现的一个超出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问题,其特有属性不仅使传统婚姻遇到了极大挑战,而且对现行婚姻立法形成了有力冲击.本质上,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然"网婚"可否亦被视为一种民事契约--电子契约?文章从婚姻契约论角度考察了这一法律类推适用的可行性,目的在于为"网婚"问题的司法解决提供法理参考.  相似文献   

3.
论婚内损害赔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所谓"婚内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探讨在我国亲属法中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对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立法一举废除了仪式婚,改采登记婚。但由于民间传统习俗的影响和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仪式婚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仪式婚的形成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因素,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仪式婚效力的态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但在目前形势下,对仪式婚进行法律保护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其合理方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即在某种情况下将仪式婚纳入法律轨道,实行婚姻法上的"一法二制"。  相似文献   

5.
春秋时期的婚姻形态保存了原始时代的许多种不同的婚俗。以娣媵制为主的一夫多妻制盛行于春秋社会,交错姑舅表婚原则是这种婚姻所实行的范围,屡见于《左传》的"通”是另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这是并存于春秋社会的两种主要的婚姻形态。节日野合在许多地方仍存,血缘婚并未绝迹,女娶男嫁之俗在某些地区还较流行,父子、叔侄共妻已遭时人非议,兄弟共妻并未退出历史舞台。战国变法才最终在中国历史上确立起了一夫一妻制。  相似文献   

6.
中表婚探源     
中表婚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上古夏、商、周时代,从上古姑舅称谓及上古史料得知,中表婚是氏族外婚制的产物,是早期人类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的表现形态.从西南少数民族遗留的风俗中可以推测出,远古时中表婚的表现类型为三种.周代同姓不婚制度的实行,推进了中表婚的进程,使它在众多婚姻形态中占有重要地位.中表婚革除了群婚制的弊端,又有利于部落间的联盟,在当时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7.
关于明代宗室的违制婚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宗室的违制婚娶,是明代藩府婚姻行为中的普遍现象,突出地表现为宗室的擅婚、私婚和滥婚.宗室的违制婚娶, 根源于明王朝的婚禁限令,但也与宗藩地位的变化、选婚手续的繁琐密切相关.明代王府的违制婚娶带来了相当严重的后果:各藩府为了滥邀名封,造假成风,从而造成紊乱宗支,玷辱名器.  相似文献   

8.
男女结合暮合晨分、来去自由的婚姻形式称作"访妻婚"。"访妻婚"作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早期婚姻形态,在世界许多地方都存在过,据研究,日本古代长期存在"访妻婚",直到15世纪左右的封建社会中期以后,"访妻婚"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访妻婚"能如此长期地存在于日本历史上,是与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分不开的。同时,其长期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本人的两性观念。本文主要从经济因素、古代家族世系以及影响等方面对日本历史上的"访妻婚"作简单地考察。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 ,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者依然遵循着摩尔根假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进化模式 ,认为中国婚姻形态也必定经历了“乱婚”及“血缘婚”阶段 ,硬造中国古代的婚姻史体系。事实上 ,婚姻形态是具体的多样的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早期两性结合方式 ,“乱婚”和“血缘婚”并不是人类婚姻史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阶段。因而 ,中国婚姻史有必要重新构建自己的体系  相似文献   

10.
女旁构形汉字中充分反映了古代婚姻的原始群婚、亲缘婚、买卖婚、一夫多妻等状况,反映了古代女性在社会生活和婚姻状况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1.
通过鹤峰屏山土家族的招赘婚姻从改土归流以前到现代社会变迁历程的描述,认为招赘婚姻里发生变迁的只是一些形式,如婚礼仪式、通婚圈等,其传统核心的东西基本保留下来:招赘婚姻一直在屏山村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对招赘婚姻的观念与态度一直没有改变。招赘婚姻的延续是对社区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和政治环境适应的结果,它维持了社区的社会秩序和整合。  相似文献   

12.
在唐代,同姓不婚包括同宗、共姓和姓音同字不同三种情况,有人认为唐律所称同姓,乃谓“同宗共姓”,亦“即尝同祖”者而言,其实并不正确。亲属不婚限制的是与异姓之间的婚姻行为,反对尊卑为婚。唐律和唐令都有官民不婚的规定,但互有不同,可能在开元二十二年(734)以前执行的是唐律的规定,之后则执行的是唐令的规定。在唐代存在有妻更娶妻的情况,但不能估计过高,有妻不婚的禁令基本得到贯彻。唐朝尽管没有僧尼不婚的规定,但由于唐朝自开国以来就一直要求僧尼严守戒律,因此僧尼的身份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婚姻的法定障碍,而且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僧尼不婚确实得到了比较严格的执行。  相似文献   

13.
唐宋商人婚姻变迁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唐代商人的通婚阶层主要有艺妓、商人、手工业者、农民和官僚,而宋代商人不仅可以联姻于士人、高官,有的商人之女还可以入宫为皇妃,乃至正位中宫。这主要是宋代商人经济实力的提高、入宋后阶级关系的变化和财婚风气日盛的结果,此外还与科举制度的发展有关。唐宋商人婚姻变迁的背后蕴涵了深刻的社会变革。  相似文献   

14.
唐代和亲诗或吟咏唐朝公主远嫁之事,或反映汉代昭君出塞之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唐人对和亲联姻的认识和理解。唐代诗人在关心现实和回顾历史中,努力探求国家安宁、民族和睦的有效途径,表达了他们希望国家早日解决民族纷争、实现天下太平的美好愿望。唐代和亲诗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是值得重视的。  相似文献   

15.
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起源于上古时代的冥婚习俗,是中国婚姻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自周以前产生此俗以来,不断发展。隋唐五代、尤其是唐代,冥婚现象自上而下已蔚然成风,明清时亦屡见不鲜。冥婚现象在我国流行的范围比较广,产生了各种花样不同的形式。历代论者大都认为冥婚陋俗与礼不合,荒诞无稽,提出各种批评看法。然而,冥婚之俗并未因时代推移而消逝,直至民国时一些地方还存此俗,就是当今社会也未绝迹,进行冥婚者仍时有见闻。  相似文献   

16.
再论周人的结婚年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儒家经书记载,周人“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由于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关于周人的结婚年龄历来存有争议。作为代表性的观点,汉经学家郑玄、班固就认为周人是男子到三十岁,女子到二十岁才可结婚,因为这样才符合阴阳之道,合“天地相承覆之数”;唐史学家杜佑则认为“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这种礼制是针对众庶,即平民百姓的,贵族则不受此限制。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和辨析,指出上述观点的不妥之处。同时,运用典籍记载、各代法律法令、考古发现,文学作品等史料,确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是指周人结婚的最晚年龄,始婚年龄则与  相似文献   

17.
宋代婚姻问题历来为宋史学者所关注,它的研究涉及社会学、历史学、伦理学等多门学科.本文从历史学角度出发,就宋代各阶层婚姻,妇女离婚、再嫁及婚姻财产方面的研究,试图对近十年(1995-2005)宋代婚姻问题略作综述.但是,综观近十年来的研究成果,还有某些不足之处,比如,全面研究两宋婚姻问题的专著不多,中下层婚姻问题研究较少等,还有待于深入考察.  相似文献   

18.
庐江何氏本为魏晋之际兴起的"小族",及至东晋南朝,其家族门第不断上升,成为门阀社会"高胄"、"荫华"的显赫门第,维系了二百多年的兴盛局面。究其原因,固然非止一端,但关键在于其家族之婚姻与仕宦。就其婚姻而言,自东晋至宋、齐,何氏家族相继与诸皇族联姻,成为士族社会中的外戚世家。这使得何氏家族长期获得皇权的护佑。此外,作为高门士族代表,何氏家族虽不乏风雅名士,但各时期其家族都有致力事功的政治人物,如东晋之何充、刘宋之何尚之、萧梁之何敬容等,从而确立起其家族的政治地位。  相似文献   

19.
论儒家文化对东北婚俗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几千年来,我国东北地区少数民族不断地兴衰更替,在中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却不断向东北地区传播与渗透。儒家文化在东北地区却不断地为历代统治者所接纳,从而对东北的民俗不断地产生影响。就婚俗而言,从汉代《仪礼.士昏礼》的“六礼”传入东北,至晚清时期仍然保持着“六礼”形态,这是儒家礼仪文化自汉代以来在东北地区不断传播的结果。我们看到儒家文化生命力的同时,也看到在儒家文化影响下东北婚姻民俗所呈现的多彩的形态。  相似文献   

20.
岭南少数民族女政治家冼夫人一生历经梁、陈、隋三代,一生的功绩在于她终生致力于维护朝廷在岭南的统治,促进民族团结。她一生功绩彪炳,其中,与汉族官员冯宝的联姻成为她一生中的重要事件,也成为岭南民族融合的重要事件。本文探讨冼夫人生活时期,岭南高凉地区的民族状况,汉族官员在高凉地区的处境,探讨冼夫人冯宝联姻带来的汉俚民族矛盾的缓和以及俚人语言、习俗及心理意识的变化,从而得出结论,说明冯冼联姻推进了高凉汉俚之间的民族融合,加速了俚人的汉化并促进汉俚民族团结,为岭南繁荣作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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