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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有的用人单位会故意不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不为劳动者办理转移档案及社保关系等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待遇亦或无法重新就业,使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举例:姜某2008年3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元月3日,姜某认为公司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他的人身安全,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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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声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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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法最早出现在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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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定续订的通知义务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予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有通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其单方终止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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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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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对该解释中的终止作了进一步说明,终止是指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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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题的讨论与争议一直没有平息:从订立条件到管理方式.直到最后的解除或终止.无论是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个人.都在高度关注。对此.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也专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补充规定。一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劳资双方共同关注的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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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劳动世界》2017,(22):58-59
用人单位有新进人员或劳动合同需续签时,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已取得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填写完整的《新签续签补签批量报盘模板》(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拷贝,或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包括所有年份);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职工调动手续(该职工为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的);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限于非首次参加工作的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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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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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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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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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殷永杰等六名在北京某饭店工作的农民工厨师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与用人单位达成由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发加班费等协议。这是北京市首次由劳动者依法提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补偿的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