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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66件,其中,对工伤保险行政行为不服的有300件,占申请总数的76.3%。与2005年的82.7%和2004年的71.7%相比,工伤保险类案件的比例2006年尽管有一定的下降,但总量仍呈增长态势。,2004年为170件,2005年239件。2006年300件。[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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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于2005年3月受某大米加工厂副厂长的安排,驾驶小车到某粮站为厂里办事。当天下午在返回途中,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会车时,不慎撞在路边的树上.致使任某面部受伤。后任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任某为工伤的决定,同时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如果对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用人单位在收到认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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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共128件,依法受理108件。在受理的108件行政复议案中,已结案103件,其中决定维持的有73件,撤销的19件,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1件,因中途撤回申请而终止的有10件。全省劳动保障部门今年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共83件,已结案72件,其中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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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第三人重复复议 工伤复议案件中第三人重复复议,是指工伤复议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否为工伤的法律事实,对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经复议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再以申请人的身份申请行政复议,从而引发新的工伤复议发生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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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东风制冷设备公司为应对空调销售旺季所需,准备从3月份开始,在空调生产线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于是草拟了一份申请报告并准备了相关材料,由公司劳资专员提交给某劳动保障局的经办人员.该经办人员浏览了几页材料后说,你们公司的情况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条件,随后便把材料退给了劳资专员.时间过了两个月,公司又将修改后的申请报告邮寄给某劳动保障局,并与某劳动保障局的经办人员电话沟通,得到的答复仍旧从前.公司只好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劳动保障局的口头答复属于政策性咨询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且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时效.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又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某劳动保障局的口头答复属于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遂判决撤销了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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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收集行政证据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直接涉及行政主体最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调查收集行政证据却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当前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的一个难题,以笔者多年从事行政争议应诉工作,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作用有着切身的体会,劳动保障监察中收集用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赖的事实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既要收集实体法事实的证据,也要收集程序法事实的证据,这样才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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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系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李某要求公司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他。公司按李某要求将每月应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发给李某,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李某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2019年3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伤愈后,李某于2019年9月向公司所在的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依法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决支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由于没有履行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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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系辽宁省沈阳人,因工伤问题向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此申请后,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鉴定人员对其进行了鉴定,并于2013年12月13日向方某作出《致残程度再次鉴定结论通知单》,评定方某伤残程度为四级伤残,并且这个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方某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告知书》,称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该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处理事项。方某不服,于2014年6月3日将辽宁省人民政府起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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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14,(12):13-14
正近年来,劳动争议问题突出,行政调解案件处理数量日益增加,调解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处理难度明显增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公信度。对此,成都市武侯区人社局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创新工作思路,构建调解机制,有效缓解和减少了行政调解。截至目前,区人社局共发生行政调解案件15件,其中,进入诉讼程序10件,行政复议维持2件,调解成功2件,实现了行政调解终止比例上升,复议败诉率下降;行政复议"案结事了"上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比例下降的"两升两降"局面。完善内部机制营造良好氛围武侯区人社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工作目标层层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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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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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单位于1997年招聘小刘为汽车驾驶员。2005年上级决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聘人员一律作解聘处理。小刘属无编制的自聘人员,用人单位把他列入了解聘对象。并找其谈话。小刘提出:自己于2003年7月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至今未得到处理;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耒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未参加.加班工资未发放.要求用人单位把待遇落实清楚.并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多次协商。用人单位无法满足小刘的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在审查申请内容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劳动合同时,因保险待遇或经济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有权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劳动在收到处理决定不服并发生争议时,才能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作处理,而直接把劳动告上仲裁庭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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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66件,其中,对工伤保险行政行为不服的有300件,占申请总数的76.3%。与2005年的82.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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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高发背后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意识不强,某些行政决定未经反复考量和实地调查取证,随意性大,加上程序上的不合法、文书用词上的不严谨,都成为当事方在复议诉讼中攻击被诉行政部门的有利武器.二是部分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行为和态度简单粗暴,极容易造成与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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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通知》明确,以市人社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由政策法规科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科室、单位牵头承办.按不同情形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市人社局应所属事业单位、区县人社局请示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诉讼案件,以直接负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以直接负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局业务科室(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市人社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局业务科室(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对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维持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县人社局、局属事业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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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要不要送达投诉人,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没有送达投诉人能否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作者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实行查处结果告知书与抄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并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