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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咨询台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样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众所周知,人的体力是有极限的,如果让劳动者一味超时、超负荷运作,使其突破体力极限,就会危害健康,重则可能使其崩溃,这是无法用放长假来弥补和挽救的。因此,法律对延长工作规定出明确的时限,并不得用生产淡季的放长假加以抵销,同时,如果延长工时数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2.
工作时间制度是劳动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外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其共同点是规定工作时间的"最低标准",即实际工时不得超过法定工时。所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实际工时远远低于这个标准。如德国法定工作日为不超过8小时(每周48小时工作制),而实际上,劳资谈判的结果要比法定工时标准短得多;在印刷和五金行业已实行了40小时工作制,并且还从1995年起缩短为35小时工作制。许多国家对雇主违反工时制度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处罚规定。如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如果雇主违反该法规定,任意延长工时,超过法定长度,应判处10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日本也规定,雇主违反法定工时制度,处以6个月以下的劳役及5000日元以下的罚款。政府一般都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国外对加班  相似文献   

3.
一、为确保铁路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铁路运输、施工生产特点,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可实行轮班工作制,也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二、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相似文献   

4.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指非全日制用工所形成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主要形式,按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一般是指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在我国则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  相似文献   

5.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是降低企业运营管理成本的一种有效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形式做出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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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防止和制裁用人单位肆意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诱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以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之责任;并在第48条赋予了劳动者在此情形下可以先行向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由此,用人单位若应承担上述支付相应赔偿金的责任,须满足"违反本法规定"(即"违法性")的前提要求。但《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7.
主动监察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对用人单位实施的主动执法检查。为确保主动监察不走过场、取得预期的监察效果,笔者从工作实践出发,认为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实施主动监察时,应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监察事项要"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的主动监察属专项行动,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和目的性。因此,在确定监察事项时,应紧紧抓住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出现或将要出现的可能影响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做到行业领域  相似文献   

8.
据报道,不少上班族都会面临加班的工作常态,炎炎夏日更有不少员工为了蹭空调"自愿"加班、值班.这样的自愿加班能否领到加班费?单位应该给值班人员付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除了单位安排的加班,不少员工还会自愿加班甚至还有集体加班的传统.据了解,一些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往往声称加班是值班.虽然两者都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是性质不同.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则是值班.因此,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劳动者不能主张加班费.  相似文献   

9.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广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是一项政策性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其中,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既是监察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而案件的处理效率直接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结合成都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部分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进一步明确性质,科学界定范围,走出当前不堪重负的困境.案例及分析案例一:某外资电气公司员工陈某到街道一级网格投诉举报点投诉电气公司在医疗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街道网格根据调查结果,告知陈某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后,陈某又到区劳动监察队投诉,并指责街道网格监察工作人员存在偏袒行为.劳动监察队经调查后,确认陈某的投诉系其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所引起,依法告知陈某应依照劳动争议程序提起仲裁申请,并就相关法规、办案程序向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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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准工时制度作为我国现行的主要工作时间制度,在企业中被广泛实行。但不容乐观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实行10多年来,对其标准的理解依然众说不一。笔者接触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标准:第一种标准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其延伸涵义是"每周休息两日"。第二种标准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  相似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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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有哪些《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它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同时,《办法》中还规定了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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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构建劳动保障一体化服务格局,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豫劳社监察[2007]7号关于确定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建设试点单位和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机制的要求,新密市印发了《新密市实施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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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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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性行政力量,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理念决定了其既要履行为劳动权益实现提供国家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又要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双重价值目标。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定位应以"二元"本质属性特征为基本出发点。基于对劳动监察职能国际发展趋势与新时代对劳动保护升级现实要求的综合考量,劳动保障监察职能范围广泛性的制度安排具有现实合理性。当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因源自雇主劳动违法的客观现实,以及劳动执法权与行政调解手段的职能优势互补特点,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参与主体兼承的调解职能制度扩容也成为必要,但应按类型划分实行分类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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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签订数月后,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企业未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协调变更。杨某工作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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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2年至2008年,全市处理劳动合同纠纷1316件.督促企业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达20.21万人;督促1161户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保费5353.42万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265件.补发10万名劳动者的工资7320.56万元.清退风险抵押金2095.3万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4831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08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29件.给予罚款127件.罚款金额达88.68万元,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决定的申请强制执行7件。通过履行职责.巩固了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成果.维护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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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工资"应为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法》第98条规定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二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旨在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两者不可混淆。单独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惩罚不足,逆向激励违法违约。"应得工资"不能等同于欠发工资,"应得工资"损害赔偿可界分为"纠纷解决期薪金"和"预期可得薪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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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有三种观点,即经济补偿责任、赔偿金责任和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侵犯的是劳动者应签而未签的预期利益,也是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的直接违反。故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法律应当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预期利益的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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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工作时间制度必须相应地制定有关限制加班加点的规定。因为,如果听任企业雇主方任意加班加点,那么"8小时工作制"、"周6工作制"、"周5工作制"、"周5天半工作制"等等保护劳动者的工时制度将统统成为一纸空文。对此,《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相当严格,"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虽然我国尚未加入该项公约,但从建国初期起,我国就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时期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身体健康。同时对加班加点采取限制的方针,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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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有什么规定为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部发〔1993〕246号《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每周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必须付给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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