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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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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情简介某厂职工韩某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由于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认定事故责任。韩某亲属向当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厂方提出无法认定韩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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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1年7月20日,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的张某,当日加班工作到21点下班骑自行车回家,22时10分在回家途中被一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争议焦点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死亡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而下班后1个小时才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性质不应认定为  相似文献   

3.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5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不小心跌倒摔伤,造成左腓骨折,其先后到县、市两级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张某向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是徒步上班跌倒摔伤,没有搭乘任何交  相似文献   

5.
博琳 《劳动者》2004,(2):29-29
此案焦点在于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7日,某钢球公司职工荣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2年1月31日,钢球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钢球公司提出的申请材料中有两份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材料:一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份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由于《道路  相似文献   

7.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8.
<正>案情简介案例一:单方交通事故交警未划分责任的工伤认定问题2013年1月4日,杜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摔倒受伤死亡。对于该单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杜某家人及杜某所在单位分别以杜某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聊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杜某家人不服,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聊城市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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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决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1日,江苏省昆山市的一家私营企业模具厂发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该企业一名员工在2010年3月27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并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0.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并列明了应当认定"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的五种情形。然而,超出上述五种情形的,是否一定就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呢?笔者不以为然。比如,2013年5月,甲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交警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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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张某骑自行车下班行至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与同样骑自行车的他人相撞,张某感觉伤势不严重,对方未受伤,双方均未报警。张某回家后,膝盖疼痛加重并肿起,去医院急诊结果为"左膝后缘股骨折",在家休息2个月,后张某要求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对张某在下班途中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对事故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2.
《中国劳动》2002,(3):56
张某系外地来京人员,2000年张某来京到某公司务工.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同年5月,张某按照公司指派前往外省执行押车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治疗后再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张某公司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3.
正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负次要责任,范仁香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尽管工伤认定程序已经完成,但围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范仁香已经和用人单位打了3场官司;又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争议双方为了抢"管辖权"也展开了博弈。【案情】:2011年3月,范仁香与庆云同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为山东德州市庆云县,2013年6月,更名为同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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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公司修布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数月前,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后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张某请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6210元。仲裁委裁决确认,张某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由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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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司机,2014年5月17日14时30分,张某驾驶货车从某物流公司出发到福州,刚驶离某物流公司大约5公里的104国道时,与本公司从福州回程的李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并经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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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遇到的困难——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证明材料困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是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工作稳定性差,而许多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多数农民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确定劳动关系困难。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用人单位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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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职工顾某,2007年8月25日晚下班时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爱人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顾某本人受伤,其爱人车祸死亡。9月17日,顾某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需等待公安及司法部门的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程序。10月16日,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部门决定对顾某取保候审,在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捕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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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付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补偿,尤其是因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第三人责任工伤赔付难在哪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职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现实中,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职工要想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则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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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第10期《中国劳动》刊登了《张某的死亡能否认定工伤》(以下简称张文)一文,读后对其中的一些观点尚有不同看法,现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求加深对工伤理论的理解和把握。依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对张某的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这确实是管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一个常识性错误,我赞同作者的观点。但我不同意作者所作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失效的解释。《办法》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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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萧山园林)承建了某小区房地产施工项目,并把该项目中浇地基的工程转包给了王某,王某系自然人。2011年3月,王某找到了张某等几名人员替自己施工,劳动报酬口头约定按工作量当日结算。同年9月,张某在前往施工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张某以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王某不具备用工资格,遵循劳动关系上溯到具备用工资格主体的原则,1工伤保险部门确定萧山园林为劳动关系主体方。但萧山园林认为,张某的工钱视其工作量当天结算;上下班时间视施工进度而定,无严格的规定,这两点都符合劳务关系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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