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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导致劳务派遣立法理念和具体规范均出现偏差,如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单独的纠纷,用工单位负协助处理义务,用工单位只有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能退回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可以统称为劳动关系领域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其法律适用原则是《劳动法》有规定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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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确认合法但从严规制,再到逐渐放宽的过程。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并限止其发展规模,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注重培训和管理,并积极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也在新的国际劳工标准《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中明确要求其成员国政府,要保护以无良劳务派遣为典型形式的隐蔽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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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电器公司每年6月~7月份正值淡季,便趁机对所有派遣职工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及格的进行培训,对培训后仍不及格的劳务派遣职工则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张女士就被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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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受到我国各类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广泛运用。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弥补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上的不足,但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加上制度的复杂性,存在工伤赔偿制度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具体操作存在困难、异地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我国需要从确立《劳动合同法》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具体责任分担制度、完善劳务派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明确异地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适用,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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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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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作出了明确、细化、具备操作性的界定,缩小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加大了劳务派遣用工违法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对企业(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提出了新的挑战,用工单位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才能减少用工法律风险,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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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可以在企业需要用工时及时提供大量劳动力,当企业不需要时,也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退回派遣企业,大大增加了用工的灵活性。但"同工同酬"和"连带责任"也约束了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本文从如何恰当运用劳务派遣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同时,从有效避免在采取劳务派遣形式、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派遣员工过程诸环节法规风险角度出发,提出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的一些思路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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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劳动关系转换较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加班费、安全保护和终止合同的补偿等责任,有的用人单位将原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变为劳务派遣关系,将保安、司机、门卫等岗位聘用的人员予以辞退,转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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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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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劳务派遣用工的引入,是为了规避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限制,以及在不调整原来的直接用工劳动者既得利益的情形下,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因此,"同工不同酬"和"非三性"岗位等问题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解决。劳务派遣是市场对用工方式比较之后的理性选择,所以,对它应是规范而不是扼杀,应继续发挥劳务派遣形成市场化工资价格的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并使其服务功能规模化、专业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