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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吴某与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聘用吴某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劳动报酬年薪不低于5万元,每月预发2100元,缺发部分年终补齐。吴某随即到公司上班,2个月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吴某共领取工资3375元。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7041.67元,吴某提交了一份只有吴某本人签名,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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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曾某自2006年1月进入甲市A公司担任机修工。2006年4月,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为2006年4月5日至2007年4月4日,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输送劳务人员,A公司按期向B公司支付劳务人员综合费、服务费,并承担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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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吴某从2008年11月开始在厦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2010年6月20日,吴某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突然感觉剧烈头痛。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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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3,(10)
<正>案情简介吴某于2012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为7200元。2012年1月25日开始,吴某向文化公司请休病假。文化公司自2012年2月开始按吴某工资的80%发放其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直至2012年4月。2012年5月1日以后,吴某仍向文化公司请休病假,直至2012年8月10日文化公司以吴某医疗期已满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止。吴某工作期间,文化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向吴某提及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宜。后吴某申请仲裁,要求文化公司按7200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因仲裁未支持吴某的请求,吴某遂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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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0年1月,林某进入A公司工作。2005年9月,林某被B公司派到C公司工作。2009年2月底,林某被B公司派到D公司工作。当年3月底,D公司与林某及其他员工签订用工协议一份,由D公司保存。协议主要规定了用工期限为1年、林某的岗位为柜台营业主管,但未对林某的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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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动用工,夯实和谐基础
规范劳动用工,不断提高职工收入。公司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所有职工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实行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9年公司销售收入比上年有所下降,但职工工资仍保持在上年的水平;2010年公司销售收入再破百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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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受张成明厅长的委托,省劳动保障厅机关党委书记杨杉代表省厅党组、代表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专程看望慰问了向志雄同志的夫人周碧菸.向志雄同志生前是成都市金牛区社保局局长,2005年2月25日因劳累过度.突发心脏病.不幸因公殉职。向志雄同志是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优秀代表,他的先进事迹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省社保局、成都市及金牛区劳动保障局的负责人参加了慰问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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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是上海一家制药公司的医药代表,2005年8月6日,进入制药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2007年下半年,其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达不到公司制定的业绩目标,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经与小王协商一致,双方于2008年1月5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小王2.5个月工资的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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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孙某于2014年1月入职A公司任技术操作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孙某自驾车外出游玩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右手,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孙某右手不便,无法从事原来的技术操作岗位,公司遂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认为,公司此举太没人情味,在再三请求无果之后,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经当地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经调解用人单位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恢复了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并调整了适合的工作岗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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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求职者可以在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查询单位用工是否规范、有没有给职工缴社保、能不能保证休息休假。2010年开始,杭州要给用人单位评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最高是3A级,接下来依次是2A、A、B、C、D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第一季度在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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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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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系公司员工.曾从事单位后勤工作(即二线工作).2004年4月王生与公司签订《食堂承包协议》.协议期满后.公司不让王生在食堂上班.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向劳动争议促裁委提起申斥.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奖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并支付因没有上班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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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于2008年2月至某时装公司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30日到期后,赵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日,某时装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0年5月10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时装公司支付2009年10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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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某系某市供电局员工。1996年,因与妻子感情恶化,与未婚女子晏某认识产生婚外情。不久,某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以吴某嫖娼为由,对吴某处以4000元罚款,并将有关嫖娼材料转交某市供电局。据此,某市供电局于1996年9月对吴某作出开除局籍,留局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1997年1月,吴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吴某不断向上级公安部门申诉。2003年6月,公安部门经调查后作出答复,称对吴某嫖娼的认定和处罚纯属该派出所民警李某的个人行为,而非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吴某凭此答复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供电局的行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