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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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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高某于2002年到被申请人某交通运输公司工作,任客车司机,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安排其2008年至2010年带薪年休假为由于2011年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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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出院8个月后被鉴定6级伤残,事后,主张应享受8个月的停工留薪工伤待遇,会得到法律的支付吗?
[案情回放]:2011年4月1日,农民工老李经老乡介绍,到某建安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机关办公楼工地从事后勤和杂务工作.同年5月21日老李在工地工作时被飞溅出来的模板钉扎伤左眼,当日入某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巩膜穿通伤、左眼玻璃体脱出、左眼前房积血、左眼外伤性虹膜炎、左眼眼内炎.住院22天后病愈出院.同年11月9日,老李第二次住院行手术治疗,12天后出院.两次出院病历上均载明"病愈出院".2012年3月7日,经老李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作出老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30日,老李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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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劳动者王某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工作,2008年2月10日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至2008年4月10日),6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7月20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0日的加班费8500元;2.2008年6月的工资2000元;3.2008年1月至6月的奖金6000元(月均1000元);4.工伤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门诊就医路费12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7.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8.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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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5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申请人处物品、扰乱被申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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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自1998年2月起受雇于被申请人泉州某公司,从事汽车坂金工作,双方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24日止。2008年4月,申请人因生病住院向被申请人请假,经同意休假1个月。事后,申请人断断续续回公司上班。2008年8月13日,申请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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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4年8月,申请人王某到被申请人某燃料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中第三条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安排乙方(申请人)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2004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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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具体数额的确定问题是工伤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不管是在劳动法理论还是实践中,计算工伤待遇的缴费工资是税前工资抑或税后工资,受到关注甚少,以致直接影响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数额。以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例,对二者的定量分析过程也就是劳动关系中工伤待遇的确定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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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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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小楠应聘入职本市某建筑设计公司,担任项目勘探测量员工作。2015年2月的一天,小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重伤住院,公司为小楠做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小楠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护理费。公司则认为小楠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由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或向社保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双方多次协商,但小楠认为单位在刁难自己,一直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庭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小楠先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再行做后续处理。在实务工作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在一些情形下,工伤待遇也可以停止。笔者借本文来介绍相关政策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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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何某、陈某、姚某、毛某、魏某等5人分别于2008年3月6日起陆续到被申请人某鞋材有限公司任硫化工、品检员和组长,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硫化工工资按计件工资计发,品检员和组长工资按月薪工资计发。后申请人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于6月17日起先后离开被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均未能及时结算付清申请人工作期间剩余工资。其中,申请人何某为2700元、陈某为3640元、姚某资为3125元、毛某为1550元、魏某为1300元。5名申请人于8月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5名申请人工作期间剩余工资共计12315元。经立案审理,仲裁委适用一般程序审结了案件,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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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申请人杨某是申请人重庆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员工,主要从事二手房交易工作,先后担任门店店长、区域经理职务.2014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在该劳动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