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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设置已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确实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应当进行诊断鉴定及相关制度的重构。要实现职业病自然属性认定和社会属性认定的分离;进行相应配套制度的调整;使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保障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或社会救助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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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权以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为基础,突出劳动者的主动参与意识,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亦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农民工职业病预防、诊断以及救济保障的基础性法律,当前仍存在诊断机构义务承担较重、劳动关系认定妨碍诊断、工伤保险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规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以及农民工缺乏职业病预防的自我参与等问题。因此,应以工作环境权实现为新的立法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病诊断与救济保障机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并构建农民工自主参与职业病预防的法律体系,最终实现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全方位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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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虽然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比如在无锡,每年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仅在30件左右,但是,近几年因职业病工伤认定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却在无锡市、县两级发生了多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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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首次将工伤康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惟一一个对工伤、特别是职业病康复所作的专门性规定.也是继今年5月国家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后.又一个关注普通劳动者身心健康的相关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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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也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里明确规定了《条例》是有条件的溯及既往,即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已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认定仍在受理认定中,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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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扩大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标准,加大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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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最终认定Uber司机属于英国立法上的类雇员。纵观Uber案,英国将平台从业者纳入类雇员这一中间保护类别,赋予其部分劳动权益,由此确立了这一群体劳动权益的保障路径。我国传统劳动关系二分法所采取的“要么全保护,要么不保护”已无法有效调整平台用工关系。对此,未来我国可借鉴英国经验,设立中间保护类别,并确定该类别的认定标准,将平台从业者纳入其调整范围,赋予这一群体最低工资、职业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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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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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劳动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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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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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伤认定问题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讼争主流,劳动保障部门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难解决,本文就此与大家共同商讨。问题之一,工伤认定机构是劳动鉴定委员会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我们认为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原劳动部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问题之二,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仍需作出工伤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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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21,27(4)
审判实践中对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酌减因素运用混乱,使用同一酌减因素却同案不同判,且缺乏体系化的综合考量因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竞业限制违约金将酌减因素与竞业限制认定因素混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的利益冲突为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增加难度;参照适用合同法违约金酌减规则存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和不同法律体系适用障碍的问题。为应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法官在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时,需要将有关违法行为、职务等考量因素纳入竞业限制事实认定,而非作为酌减因素考虑。同时,还需运用契约控制理论,遵循衡平原则,兼顾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另外,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需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借由辅助因素判断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