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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重要代表,民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在增加社会生活便捷性的同时,给公民隐私安全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对此,有必要结合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特点,总结归纳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特征,即侵权主体的双重性、侵权手段的隐蔽性和侵权方式的短时性。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我国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无人机等相关名词规范的定义,以及驾驶人员审核登记、实名制登记管理、无人机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无人机飞行空域、市场准入等问题已有规制,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性规定的缺失。具体问题主要包括法律位阶较低,顶层设计不足,现阶段国家层面的法律可对无人机进行规制的仅有《民用航空法》一部,但该部法律中并没有能够直接适用于无人机的条文;部门推诿严重,监管体系不明,法律虽明确规定无人机飞行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和国家空管委,但双方的职能界定与权责划分依旧模糊;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无人机管控和无人机空域管理的法律真空明显,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等。在合理吸收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适航管理、运行管理、空中飞行管理、驾驶员资质管理、使用管理、频率管理等在内的民用无人机监管制度,制定和发布了一些规范民用无人机的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总体来看,中国现有的民用无人机监管制度存在以下不足:无人机的国籍登记处于空白地带;缺乏系统完备的无人机适航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的技术标准不健全;无人机的空域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无人机用于通航业务的规定有待落实;部际协商和沟通机制尚未建立等.应针对上述不足完善现有制度,规范无人机的行业管理,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中国民用无人机起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迅速占领了世界市场。文章通过对中国民用无人机发展历史的分析,认为国家的政策导向在该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技术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具体体现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技与经济融合的理念;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技术与市场融合;科研体制转轨推动了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的发展;军民融合政策加速了军用技术的民用化;对无人机产业的政策扶植与管控决定了整个产业发展方向。此外,还进一步分析了制约中国民用无人机发展的国家政策层面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4.
明确利益分化条件下的利益协调的意义和目的,坚持正确的利益协调指导原则,从而构建教育、法制、政治、经济上的利益协调机制,对推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利益协调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利益问题是一个关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利益协调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当前利益协调面临严峻形势:利益分化过度失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阶层分化极不合理,两极社会日益凸显;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社会主导价值观弱化,社会凝聚力下降。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关键是要建立和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6.
确立“利益协调”为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基本原则,首先,对“利益协调”要从“名称式”的认识进入到“概念式”的理解;其次,对确立这一原则的依据要从“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高度;最后,切实地贯彻这一原则要从“抽象”转化为“具体”。  相似文献   

7.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实现利益的和谐,而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也即表现为立法的利益协调功能,立法通过通过确定利益主体的范围,分配权利和义务,确立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来协调利益关系,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体制,而利益协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这些无不表现利益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关于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及其协调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我国社会利益格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表现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差距在拉大和利益冲突激烈化。对此,必须进行利益关系的调整,调整的原则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兼顾,互利共赢。为此必须建立社会协调机制。具体为:政府协调机制,市场协调机制,社会协调机制,道德协调机制和对话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发展,利益分化、利益冲突现象日益严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化解各种利益矛盾,解决利益冲突,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包括利益引导机制、利益协调表达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在内的利益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1.
日本利益衡量论的思想基础起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利益法学并深受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加之其特殊的背景,最后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利益法学派所主张的利益衡量.我国的司法实践在缺乏类似背景的情况下,应对利益衡量进行必要规制.利益衡量是否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适用方法以及属于何种法律适用方法?应如何规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利益衡量的运用?前者属于利益衡量的方法论类型归属问题,从法解释学的整体角度等出发,利益衡量应属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之一;对于后者,应从适用范围、适用顺序以及适用规则三个方面考虑,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2.
进口可以改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提高国内消费水平与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由于中国存在较大的外贸顺差,应采取扩大进口政策.中国应从降低消费品关税、培育进口经营主体、简化审批手续、加强进口管理等方面来实施扩大进口政策.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在于: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地方政府在激发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努力和对其抽租这两个目标之间的艰难权衡。通过刻画不同激励方案的特征,从理论上解释和论证了这种政策性差异,并提出了不同情况下最优激励方案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随着涉外案件数量激增,民商事案件中域外取证问题日渐突出。域外取证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中取证制度的一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对此作出基本规定。就域外立法例来看,美国和欧盟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基本模式,前者充分贯彻了当事人主义基本精神,而后者则以职权主义为根基。以这两种基本模式为参照,我国应当综合两者之所长,既要将当事人自行域外取证作为基本取证路径之一进行规制,又要注重强化人民法院基于司法协助途径所进行的域外取证。在建构域外取证制度时,需要从程序规范和评价规范两个层面展开。域外取证的程序规范与评价规范是一体两面的。缺乏程序规范,评价规范便缺乏指向性;而缺乏评价规范,程序规范就会丧失其实质意义。二者共同构筑了我国域外取证制度的整体样态。  相似文献   

15.
近现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单纯的私法领域和单纯的公法领域已不存在,公法和私法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各国民事法律中不得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强行性规定有所增加.公法性因素对民法的逐步渗透使得民法的公法性的体现有所增强.对民法公法性的探讨,有助于我们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充分认识民法,把握国家对私法领域的适度干预,使社会经济得到更为长久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16.
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本质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即培养具有积极、理性与有责任感的公民。公民教育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公民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体制良性运行的内在保障。我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存在内容含混、效率低下以及公民教育缺失的困境,亟需加强公民教育。我们需要澄清高等教育中公民教育的理念;加强资源建设,夯实公民教育的基础条件;优化内容以提升高校公民教育的实效性;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师资力量;培育良好的文化氛围,为公民教育提供环境保障。  相似文献   

17.
微信作为时下最流行的网络社交工具之一,在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其安全问题已日益凸显,冲击着网络公共秩序,也威胁到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从公民理性的视角分析当下微信公共秩序的现状和特征,指出微信公共秩序存在公民道德缺失、 虚假信息充斥、 信息安全堪忧等问题,并从政府、 运营方和用户三个角度提出加强微信公共秩序的公民理性培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对现代性的理解、反省和批判构成了马克思毕生的理论主题。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理论凸显了他对现代性问题的价值评判。市民社会作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物,充分展示了现代化发展的内涵。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正是在现代性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以现代性为视角重新解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将有助于我们回归理论原生的背景,更好地把握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与现代性内在关联。  相似文献   

19.
电信监管政策措施的选择和实施,对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极为重要。首先介绍了非对称管制措施的实施框架,然后对七大核心非对称管制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对非对称管制措施在我国的实施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不论是职权主义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现代国家基本都把当事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理论及实践中尚存在误区,将"职权进行主义"与"超职权主义"混为一谈,混淆了当事人主义的内涵。这种混乱的典型体现就是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该程序最大的问题就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理念,由于其启动主体具有多元化、职权化的特点,造成诉讼程序混乱,司法权威不彰,终审既判力不定的局面。因此必须取消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确立当事人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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