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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论类别股东表决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类别股东表决制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新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要加建立法,加强研究,明确类别股的界定、类别股东表决制的出席要件及表决要件、表决方式等,完善类别股东表决制,以便中小股东更有效地行使表决权。  相似文献   

2.
类别股东表决制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新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要加建立法,加强研究,明确类别股的界定、类别股东表决制的出席要件及表决要件、表决方式等,完善类别股东表决制,以便中小股东更有效地行使表决权。  相似文献   

3.
试析新公司法框架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权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对于促进股东平等、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上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囿于对股东形式平等的关注,未能对原有的表决权制度本身予以突破,难以实现对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有力保护。进一步完善表决权行使机制和方式应为今后立法的方向。  相似文献   

4.
随着公司股份的日益公众化和社会化,对持股的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将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制、利害关系股东表决回避制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创新地运用于公司治理中,才能在立法上赋予中小股东更多的权利,在司法上为中小股东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5.
随着公司股份的日益公众化和社会化,对持股的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将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制、利害关系股东表决回避制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创新地运用于公司治理中,才能在立法上赋予中小股东更多的权利,在司法上为中小股东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侵权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有其特殊性,基本的公司治理缺陷表现为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问题,形式上为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侵权行为(即权利滥用)。从制度根源分析,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控股股东的人格缺失和行为异化。从法律规范角度看,首先要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尤其是注意义务。其次,对控股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进行适当的约束,防止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可采用的投票表决机制有:完善股东投票代理制度,建立累积投票制度、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和表决权排除(回避)制度等。最后,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和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所持有的闲散资金是证券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加强对其利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支配地位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导致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公司法》可诉性条款存在的缺陷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寻求救济带来障碍。基于此,文章从赋予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并强化董事忠实义务、完善投票表决机制和累积投票制等治理结构及完善决议瑕疵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思路,以期对丰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相关理论及实践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9.
上市公司并购中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操纵定价,造成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失,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屡遭失败,暴露了我国并购监管中的实质监管路径错位和诚信义务制度供给缺失等问题。鉴此,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控股股东不当定价监管应遵循程序监管原则,保障并购各方利益平衡;通过建立独立的董事委员会制度、完善股东表决机制、引进估价权救济制度等公司治理措施来强化内部监管;通过合理配置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司法监管三大监管资源,加大并购中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诚信责任和自我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构建外部监管体系,从而形成公司内部治理基础之上内外兼治,实现对上市公司并购中控股股东不当定价的有效监管。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大部分学者将“一股一权”作为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并认为这一原则在法理上得到了坚固的支持.但大部分国家立法并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在立法中.在公司法中严格贯彻“一股一权”原则会造成公司股权结构僵化,缺乏弹性的股权结构并不利于公司发展.无投票权股或超级投票权股的发行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的抑或消极的影响,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上并没有一致结论,但可以确定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会在某种程度上消解这些消极影响,资本市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交易各方作出高效率的交易安排.中国应在健全保护小股东的基础上,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立法干预.  相似文献   

11.
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适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推动新经济发展,中国允许双重股权架构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中存在管理层固化与内部人控制损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因而协调创始股东与外部投资者利益关系,化解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矛盾,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非常重要。相较于其他规则,“日落条款”既能够形成合理激励机制,又能够有效约束创始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限制其不良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适当的控制权移转机制。为充分发挥“日落条款”的功能,中国应当修改现有规则,确立“日落条款”惩罚性条款地位,明确股东资格,删除“控制权变更”事项,增加诚信义务“日落条款”,明晰主动稀释与被动稀释,构建“日落条款”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证券行业违规举牌的现象层出不穷,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也因此常常暴露在被野蛮入侵的风险之下。《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虽然对慢走规则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慢走规则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存在缺失,导致该规定形同虚设,违规举牌行为屡禁不止,明确慢走规则的法律责任迫在眉睫。当前,我国立法领域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通过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表决权、对违规者按照违规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对目标公司通过诉讼途径获取赔偿予以规范化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大股东通过操纵利润分配、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以及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还利用其拥有的合法权力操纵股东会,侵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等,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分析认为其原因在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处于劣势地位,其呼声和要求常常被忽略,国家对公司行为及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提出应加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设立累积投票制,遏制控股股东行为,中小股东应积极行使股东诉权等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投资者针对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是股东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也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数据,可证实投票议案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利益相关性是投资者参与投票的重要动因。投资者参与投票建立在投票信息被市场关注的基础上,利益相关性不会影响市场关注度较低的议案。进一步地,按照投票前股票异常收益率区分“好议案”与“坏议案”,“坏议案”弃权率仅受市场关注度影响,而利益相关性与“好议案”的弃权率显著负相关,表明投资者面对“坏议案”的投票信息会选择“用脚投票”方式卖出股份,以降低预期损失,而积极参与“好议案”投票。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注意到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各自关涉的利益差异,并分定了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规则,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内部转让,首先,应肯定股东自治原则,即确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其次,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应当明确告知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安排内部转让规则,并进一步设计最佳具体规则供其选择。对于外部转让,应消除转让同意表决机制的冲突,明确转让异议股东强制收购制度的前提条件,并考虑导入公司回购股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股东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行使股东权达到最终控制和支配公司的目的,但股东之间并非没有利益冲突。科学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应当是有效地协调不同股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对中小股东的关注远远不够,一方面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损;另一方面使公司运行秩序和整个证券市场秩序受到极大影响。通过确立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请求权制度、自己股份和相互持股公司权利限制制度及特别事项的特殊表决机制等,对解决上述相关问题能起到很大作用。  相似文献   

17.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信托关系去解释和梳理股权代持关系。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就对内关系而言,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信托文化,要全面夯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股权行使策略调整权、股权处分撤销权、名义股东解任权、治理参与权和显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就外部关系而言,外观主义是化解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代持情形,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改善股权流动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也应礼让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但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则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股权代持的效力应采取“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取向。为严格限定无效股权代持协议的范围,建议导入“三步法”思维,精准识别效力性规范。裁判者援引“公序良俗”确认股权代持无效时更应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监事不监事等弊端,导致了“关联交易”、庄家横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现象的发生。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9.
随着公司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频频发生,各国公司法均对大股东持有的多数表决权进行了或多或少的限制。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制度根源是资本多数决本身的缺陷,各国对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控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公司所持自己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公司相互持股的表决权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应对大股东表决权和公司相互持股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并规定股东大会的定足数,明确公司自有股票的表决权不计入定足数和已发行股份总数。  相似文献   

20.
为契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我国退市制度正朝“常态化”方向稳步推进。在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过程中,强制退市制度显然是国家监管层面的改革重心,且已呈现出精细化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在公司退市制度中有关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举措却乏善可陈,已经成为掣肘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短板。在我国资本市场高投机性、高换手率、多个人投资者的特定环境下,以先行赔付、股份回购为主要构成的制度体系尚不足以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提振市场信心。鉴此,在完善强制退市制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独具中国特色的中证投服在投资者保护中的作用,以其在私人执法与公权力监管之间的粘合功能为主线,运用《证券法》赋予的权利征集、磋商协议、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权利,以减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强化对投资者权利保护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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