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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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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协调民事诉讼理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性及特殊需求之间的关系,而不在于如何处理民事诉讼理论与检察院的实体身份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其监督权并不矛盾,环境民事诉权是环境民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环境民事监督权是目的,环境民事诉权是手段,环境民事监督权是形式,环境民事诉权是内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会对被告造成诉讼权利的侵害。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公诉,其诉讼地位是原告。应认真研究突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以及推广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经验,以推进这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2.
吴文昊 《南方论刊》2022,(2):57-58,93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合理.深圳地区率先立法明确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其原告资格的顺位与范围未予明确,呈现职权扩大化的倾向.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具有公益性与刚性的特点,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由于诉权基础不足,赋予行政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实际上会对行政权造成冲击.明确行政权与行政诉权的定位...  相似文献   

3.
公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两层含义。在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并非任何人都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防止滥诉和节约司法成本。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相对固定和统一,可以允许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并考虑让那些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协会以及自治组织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增多,这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参与民事诉讼就是其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既然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当然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而且还是目前提起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主体.  相似文献   

5.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在现阶段,如何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行政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公共利益出发,应确立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但确立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对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比较模糊;各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存在差异。环保部门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违背公益诉讼的目的,也违背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践中,以环保局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例的存在不但不能作为支持环保部门原告资格的理由,反而暴露出公益诉讼对行政权过分依赖的问题。我们应从诉讼费用、监测和鉴定技术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教育决定着个人的成长与未来,更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公益诉讼有助于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教育公益诉讼的准确表述应为“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程序在特定教育诉讼案件中的实行与运用。根据教育诉讼中被告的身份以及适用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不同,可以把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划分为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和教育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当下,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已初步确立。特定组织和机关对于在教育领域内发生的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教育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教育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未果,有权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公益诉讼。然而,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还相当粗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对教育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明确教育公益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以及摆正教育公益诉讼的位置...  相似文献   

8.
余澜 《兰州学刊》2008,(8):126-128
文章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为车祸中身亡的无名流浪汉维权的真实案例入手,分别从法律、法理、实践经验和国际惯例四个方面论证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并探讨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弥补诉讼主体缺位、健全民事经济法律、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诉讼效率、鼓励法律参与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不仅应包括检察机关,也应包括消费者组织。为了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优势,检察机关或消费者组织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前应向执法机构发出督促执法的检察建议或反垄断调查建议,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可向执法机构通报反垄断案件线索。关于公益公诉与公益私诉的顺位,检察机关应优先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私诉,只有在消费者组织缺位时,才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公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往往相互交织,当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均被提起时,应实现两诉既判力的双向扩张,或根据诉的合并规则对两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相似文献   

10.
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这一制度开始被稀释,并逐渐异化为对诉中活动的参与。这一变化导致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虚化,与其他适格主体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需求相悖,且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要求背离。这一走势不利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未来需要对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应然地位予以归正,明确其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具体应用方式与内容。  相似文献   

11.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方面有值得借鉴的做法和先进经验。我国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应从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确定合理可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建立提起诉讼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李清宇 《兰州学刊》2007,(12):93-95
环境保护问题已为世界所关注,对环境侵害案件的法律救济手段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美国等国家也通过"公民诉讼"等方式扩大原告资格,使更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来。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相关诉讼也由于原告资格范围过窄而遭遇障碍。文章试图通过对国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在我国应当拓展原告范围,鼓励民众启动环境公益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子孙后代的环境权。  相似文献   

13.
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是指公民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由法院对某些事项进行审查的程序。只有当审查获得通过,原告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即体现了公正性,而其前置审查程序则更多地照顾了效率性。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应注重体现公正性和效率性。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57-16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15.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维护公民及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制度已经得到认可;调解制度以其高效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体现了时代、效益和秩序价值,其理论基础是原告对环境公益的处分权。依“有限调解”原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特殊模式予以考量,凸显公益诉讼的特征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6.
从《民法典》等立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并未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而引发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诸多争议。结合其制度定位和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原告对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就其因果关系的证明而言,原告可以借助事实推定降低证明难度;被告可以通过反证证明妨碍因果关系的推认。就其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而言,应确定多层级证明标准体系以及诉讼当事人双方不同的证明标准,并区分救济性与预防性两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未涉及具体的程序设计,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遭遇诸多困难。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和权责明确诉讼环节的规则与路径,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向纵深发展,切实起到强力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也服务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大局,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长青。  相似文献   

18.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首先应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应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囿于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多方面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非但不明确,范围也过于狭小,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从世界范围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应突破原有限制,在诉讼信托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具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不断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19.
自《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实施以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把"利器"。遗憾的是,由于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缺位,使得检、法两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履行诉前程序、如何履行诉前程序以及未履行诉前程序时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对358份一审裁判文书的分析,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诉前程序的必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应注意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就成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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